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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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业部农业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监察部关于印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农经发20111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监察厅(局):为切实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现将修订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1997 年 12 月 16 日农业部、监察部印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农经发19975 号)同时废止。农 业 部 监 察 部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农农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公开规规定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 村社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 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实行村级会计 委托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

3、助、督促村 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 进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中推选产生,其成员数依村规模和理财工作量大小确定,一般为 3 至 5 人;村干部、财会人员 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一)财务计划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4.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5.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计划;6.收益分配计划;7.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

4、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二)各项收入1.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2. 发包及上交收入;3. 投资收入;4. “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5.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 6. 上级专项补助款项; 7. 征占土地补偿款项;8. 救济扶贫款项;9社会捐赠款项; 10资产处置收入;11. 其他收入。(三)各项支出1. 集体经营支出; 2. 村组(社)干部报酬; 3. 报刊费支出; 4. 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费支出;5. 集体公益福利支出; 6. 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7. 征占土地补偿支出;8. 救济扶贫专项支出;9社会捐赠支出;1

5、0其他支出。(四)各项资产1. 现金及银行存款;2. 产品物资;3. 固定资产;4. 农业资产;5. 对外投资;6. 其他资产。(五)各类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 集体建设用地等。(六)债权债务1. 应收单位和个人欠款;2. 银行(信用社)贷款;3. 欠单位和个人款;4. 其他债权债务。(七)收益分配1. 收益总额;2. 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3. 提取福利费数额;4. 外来投资分利数额;5. 成员分配数额;6. 其他分配数额。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规定的公开内容进行逐项逐笔公开。下列事项,应当专项 公开:(一)集体土地

6、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二)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三)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五)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 公开一次,具体公开时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确定。对于多数成员或民主 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 项应当随时公开。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置固定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同时,也可以通过广播、网 络、“明白纸”、会议、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第九条 村集体

7、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可靠。财务公开前,应当由民主理财小组对 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财务公开资料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 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字后公开,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后,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安排专门时间,解答群众提出的 质疑和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答复解决;一时难以答复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第十一条 乡(镇)、村两级要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搜集、整 理财务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财务公开档案应当包括财务公开内容及审

8、查、审核资料,成员 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等。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一)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二)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下列监督权:(一)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二)审核原始凭证,查阅有关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规开支。对否 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三)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公开中有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四)向

9、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和公开中的问题。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应当自觉接受村党支部和村务监督机构的工作指导, 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向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汇报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监督工作情 况,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理财小组成员监督不力、怠于履行职责的,成员会议或成员代 表会议应当终止其职务。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行使下列指导和监督职责:(一)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实行财务公开;(二)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三)对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处。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农村经营 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或政府责令限期纠正;仍不纠正的,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乡(镇) 党委或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第十七条 县、乡(镇)两级应将执行本规定纳入党委和政府工作的目标管理,作为考核乡 (镇)村两级干部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和监督。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并报农业部、监察部备案。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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