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泰源财务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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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会计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作为统一的财务与会计机构,实施会计管理,组织会计 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实施预算管理、进行经营活动分析;实施产权管理;组织 资金管理、税务管理等职能工作。 第五条会计机构设置:设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专职 会计人员。 第六条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总经理,认真贯彻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正确执行规

2、 章制度,贯彻执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指导并督促公司的会计核算。 (二)组织编制公司预算,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 进行,定期对公司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预算 的内部会计控制。 (三)参与制定公司的经营发展规划、经营预测及项目筹划,对重大投资决 策、经济活动进行财务分析与把关,并对其进行财务监督。(四)建立和维持与政府对口部门及银行、税务、证券等机构的良好业务关系。 (五)指导和组织会计人员业务培训和考核,指导并对直接下属进行考核。 对公司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提出建议方案。 (六)向董事会、总经理报告工作,完成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工作。

3、第七条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各项财经政策、财会制度、税收法规。 (二)依照会计法和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建立内控制度实行会计监督。 (三)负责组织拟定公司财务管理办法,正确组织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 (四)负责指导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组织会计人员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期编制财务会 计报告,并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及时性、正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投资决策,为决策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和相关 资料。 (七)参与拟定公司经营计划、预算考核、分析预算的执行情况。 (八)组织开展公司财务信息化建设工作。 (九)

4、合理组织人员,科学分工,统筹处理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出现 的各种问题,保证公司财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十)办理纳税、资金管理等其他事务。 第九条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计核算,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会计期间的经济活 动进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记录、计算和报告,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地反映企业、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 (二)会计监督,会计监督是对会计期间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 和有效性所进行的监察、督促,落实法律规定,依法办理各项经济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 1、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进行监督,以保证会计 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2、

5、对各种财产和资金进行监督,以保证财产、资金的安全完整与合理使用; 3、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以保证财务收支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 4、对经济合同及其他重要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以保经济管理活动的科 学、合理; 5、对成本费用进行监督,以保证用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产出。 (三)会计处理方法,是根据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 算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会计科目的设置及其使用方法,会计凭证的编制 记账程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要素具体核算,成本 的核算与收益分配的核算的,财产清查的方法及其结果处理的规定,财务会计报 表编制,会计档案保管,等等。 第三章 会计核算与

6、基础工作管理 第十条加强会计核算的管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设立会计科目和账册进行会计 核 算,建立科学、规范、标准的会计核算体系,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 算 化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规定。发生下列 经济事项, 应当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财务会计核算和监督实现凡事有章 可循、有据可查。 第十二

7、条加强完善财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实行会计电算化,运用现代财务 信息管理手段及科学方法,不断提高财务会计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 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 登记工作。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回避;公司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 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 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 配偶亲关系。 第十五条会计工作交接;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辞

8、职,必须将本人所 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一)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 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 现金、 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 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 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9、。 (二)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会计人员交接,由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 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员会同监交。 (三)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第十六条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形成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调阅和移交 制度并严格执行,不同种类会计档案应按保管年限要求予以妥善保管,对保管期 满的会计档案,要按规定履行销毁程序。 第十七条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公司要为会计人 员提供足够的教育培训机会与时间,鼓励会计人员参加会计职称及资格考试,确 保其不断巩固和提高财务会计业务知识,提高专业素质和水平。 第四章会计监督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财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 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 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第十九条公司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 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财务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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