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监控稽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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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费稽查制度收费稽查制度为了维护高速公路收费工作的良好秩序,监督收费人员严格按照收费标准依法收费,保证和促进收费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第一条 稽查工作的内容和范围稽查工作的内容和范围 (一)检查收费站值勤人员执行收费标准、规章制度、遵守各项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值勤人员进行批评指正,维护收费纪律的严肃性。(二)检查文明值勤情况,督促所有值勤人员按规定着装,仪容整洁、举止端庄、持证上岗、挂牌服务。检查文明用语和普通话运用情况,检查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三)对收费保卫人员进行稽查,查看在岗值勤情况,是否严守岗位,是否认真履行职责,能否协

2、助收费员做好车辆通行费的收缴工作,各项治安防范措施是否到位。(四)查看收费站、收费亭周围的工作秩序、环境卫生。(五)检查收费站各项规章制度,如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请销假制度等执行情况,保证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秩序。(六)对过往高速公路的驾乘人员进行抽查和询问,检查通行费的缴纳情况,征求驾乘人员对收费工作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七)检查各站监控室运作情况,监控人员执行制度、履行职责,在岗在位及工作情况,是否切实发挥了对收费工作的有效监督作用。第二条第二条 稽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稽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收费稽查工作由管理处负责统一组织,各收费站按职责分别组织实施。其具体实施方法如下:(一)管理处

3、成立收费稽查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所属收费站的收费稽查工作,并按计划对收费站进行直接稽查,也可组织站与站之间的互查或联合稽查。管理处组织的稽查每月不少于三次。夜间稽查每月不少于两次。(二)收费站稽查由站长负责组织实施,成立收费稽查小组,设立专职或兼职稽查员。稽查小组按规定要求进行稽查,也可组织中队与中队之间的互查。收费站组织的稽查,每月每班次不少于两次。夜间稽查每月不少于 3 次。(三)收费科、收费站是收费稽查的主管部门和单位,应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单位收费工作存在的问题,确定稽查重点,集中力量加强稽查。(四)为提高稽查效果,稽查时要做到不预告、不定点定时、不形成规律。第三条第三条 稽查登记与处理稽查

4、登记与处理 一、稽查登记各级稽查人员进行稽查时,必须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准确详细地填写稽查工作登记簿,否则视为没有进行稽查。对不按规定履行稽查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必要的纪律处罚。二、稽查处理(一)对内部收费人员的处理1收费人员个人或与他人合谋贪污车辆通行费构成犯罪的,除退赃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纪律处分或开除。(1)收费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故意不收或少收通行费。(2)收费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倒卡车辆提供方便者。(3)违反票据规定,擅自挪用通行费款者。3上岗期间携带私款者,除没收其私款外,并处以私款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

5、以下的罚款。4对驾乘人员不要的票据,不盖作废章的,处票据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二)对违章车辆的处理1、对不缴纳通行费、强行闯关、的车辆,在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补交通行费。2、采用其他不正当的方式逃缴、漏缴通行费的补交通行费差额,并处以通行费 2 倍罚款。3、使用伪造的通行票,没收全部伪造的通行票,数量巨大的,报上级机关处理。第四条第四条 稽查专题会议稽查专题会议 荣乌高速公路沾化管理处定期召开稽查工作会议,交流情况,总结经验,分析带有共性的或倾向性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有关收费稽查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每月汇总通报一次;收费站每月汇报讲评一次。处将稽查工作情况作为考核收费站年底工作的

6、重要内容之一,并与年终先进单位的评比挂钩。第五条第五条 稽查人员守则稽查人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熟悉收费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强化法制和政策观念,端正稽查工作态度。(二)严格执行收费管理稽查办法,不漏班、不漏点、不漏查、不走过场。(三)稽查人员在询问驾乘人员时,必须按规定着交通标志服,持行政执法证,携带有关政策法规文件,举止端庄,态度和蔼,用语文明。 (四)稽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对发现的问题不迁就,不掩盖护短,查处得当,纠正及时,切实达到稽查工作目的。稽查人员若偏袒被稽查人员,或掩盖其错误事实,一经发现严肃处理。(五)稽查人员必

7、须实事求是地认真填写稽查记录登记簿。 (六)稽查工作人员要秉公执法,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此处替换为收费稽查处罚标准)(此处替换为收费稽查处罚标准) 收费稽查处罚办法收费稽查处罚办法为加强收费管理,杜绝违章违纪,确保收费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处罚办法。一、遵章守纪一、遵章守纪 严格执行上级的收费政策、有关规定和办法,自觉遵守收费工作各项制度,认真完成本职工作,违者按以下标准处罚:(一)收费人员个人或与他人合谋贪污车辆通行费的,经查属实,除退还赃款外,一律予以开除。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收费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故意

8、不收或少收通行费的,除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外,调离收费工作岗位,并处 3-5 倍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收费人员出售废票、假票,倒卖通行卡(票),除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外,调离收费工作岗位,并处 5 倍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收费员私放车辆的,除责令补缴应缴通行费外,每发现一次罚款 200 元。(五)收费员上岗期间串岗、睡岗,擅自离岗、空岗的,每次罚款20 元。临时离岗应事先得到中队长同意,落实顶岗人员后方可离岗,同时通知监控做好记录,并按时返回。违者每次罚款 20 元。(六)收费员擅自移动或故意遮挡监控

9、设施,逃避监控的,发现一次罚款 100 元。擅自关闭收费、计重设备的,每次罚款 100 元。(七)在收费亭内吸烟、会客、阅读书籍、报刊,发现一次罚款 20元。 (八)收费员上岗期间吃零食、干私活,或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发现一次罚款 20 元。(九)未经批准携带通讯工具或其它违反规定的随身物品上岗的,发现一次罚款 100 元,并没收物品,交由站长处理。(十)未经批准擅自携带票、款、卡离开工作场所的,发现一次罚款 100 元。 (十一)正常情况下,不实行一车一杆制的,发现一次罚款 50 元。(十二)稽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对发生的违规违纪现象进行袒护、不上报、不处理,被举报或管理处查处的,除对收

10、费员进行处罚外,对稽查人员给予同等处罚,并调离稽查岗位,隐瞒重大违纪问题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十三)收费站每月对收费人员稽查次数每班次不能少于 1 次,每月不少于 60 次,达不到规定稽查次数的,每少一次罚款 20 元;稽查记录填写不完整,无被稽查人签字或发现有涂改痕迹的,每次罚款20 元。 (十四)收费稽查人员发生不廉洁行为的,按廉政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十五)收费人员在岗期间没有按规定要求反锁收费亭门的,每次罚款 50 元;擅自允许无关人员进入收费亭内的,每次罚款 50 元。(十六)中队长违反班长卡管理规定,将班长卡擅自交由他人保管或使用的,每发现一次罚款 100 元。二、出入口收费

11、员操作二、出入口收费员操作 严格执行山东省交通厅高速公路车道操作规范(鲁鲁交交财审财审2002191 号号文)中的出入口车道操作规范要求,违反者按以下标准处罚:(一)不执行入口车道操作规范,违反收费程序,一车多卡、无车发卡或漏发通行卡的,每发现一次罚款 100 元;并根据情节轻重从严处理。(二)收费员对车型、车牌、车类判别不准确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 元。 (三)不执行上级规定或未接上级通知,非军车按军车处理或私自发放军车卡的,每发现一次罚款 200 元。(四)未按规定发卡,发给农用车、摩托车、拖拉机等禁驶车辆通行卡的,发现一次罚款 200 元,并由当事人承担一切后果。(五)收费员因发错通行卡

12、、车辆闯关等原因发生补卡业务,未及时报告监控室,私存保存通行卡的,每张卡罚款 100 元。(六)收费系统出现问题,不及时上报,自行修理或打开车道机使用复位键进行模拟刷卡操作的,每发现一次罚款 300 元。(七)收费员工作日记填写有漏项或与实际不符、有涂改现象的,每次罚款 20 元。(八)出、入口判别车型不一致时,出口未经监控核实,造成免费车辆收费,收费车辆免费的,发现一次罚款 50 元。(九)出、入口车型不一致时,未经监控核实,私自降低车型的,每发现一次罚款 100 元。(十)出、入口车牌号不一致时,未经监控查实,私自改号,造成换卡车辆漏逃通行费的,每发现一次罚款 100 元。(十一)出口收费

13、员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欠费键的,每发现一次罚款 100 元。 (十二)收费员擅自使用车队键放行车辆,或用军车键处理非军车放行车辆的,按私放车辆处罚。(十三)对无卡、坏卡车辆,未经监控核实,私自处理,每发现一次罚款 100 元。(十四)无卡车使用纸卡键处理时,未经监控核实,私自处理的,每发现一次罚款 100 元。(十五)收费员未经批准,擅自使用U 型免费、车辆引出功能的,每发现一次罚款 200 元。(十六)发现违章车辆不按违章键、不报告监控室的,每次罚款 50元。 (十七)处理特殊车辆时,必须将处理依据(有关证件)在监控镜头下展示,报监控室同意后再处理。需要降级处理的车辆,对需要审核的养路费票证,要

14、认真辩别真伪,严禁收费员擅自处理车辆后,再报告监控室。违者每次罚款 100 元。(十八)对持有免费通行证的车辆,不认真核对通行证的有效日期、行驶区间及车牌号,造成通行费流失的,每发现一次罚款 100 元。(十九)驾乘人员对称重数量提出异议,收费人员未报告监控室,私自修改称重信息,或修改完毕,再报告监控室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 元。对需要刷班长卡,修改计重信息的车辆,必须将有关依据在监控镜头下展示,报监控室同意并记录后,再行处理。违者每次罚款100 元。 (二十)车道计重收费系统出现故障,不请示监控,收费员擅自选择不计重收费模式收费的,每发现一次罚款 100 元。(二十一)发现驾乘人员或其它闲

15、杂人员为逃缴通行费,在出口车道称台上,采取垫板等违规形式,减少称重量,不及时制止的,每次罚款 50 元。三、票据管理三、票据管理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票据管理和管理处票据管理规定,规范票据管理程序,如有违反者,按下列标准处罚:(一)收费员使用定额票据时,有跳本跳号售票行为的,每次罚款100 元。不加盖规定的号章或盖章不全的,每发现一次罚款 20 元。(二)不按规定缴销票据,出现收款不给票据或收款多给票少,当日使用票据过日缴销的,每次罚款 100 元。(三)领用、发放、缴销票据手续不全,各种单据填写不认真,数字不准确,与实际不符,每发现一处罚款 20 元。(四)作废票据不按规定加盖“作废”章的,每发

16、现一次罚款 50 元。(五)非定额票据整卷装入打印机后,随意拆下,私自作废的,每发现一次罚款 50 元。(六)错收假币不上缴或再次使用的,每发现一次罚款 20 元。(七)稽查时发现收费员长短款的,除没收(长款)或补齐(短款)款项外,每次罚款 50 元。长款数额较大的,须说明来源。(八)收费员上岗期间携带私款的,除没收私款外,并处以私款金额 5 倍的罚款。四、通行卡(纸卡)管理四、通行卡(纸卡)管理 严格按照山东省交通厅高速公路通行卡管理办法(试行)(鲁鲁交交财审财审2002190 号号)规定,加强通行卡的管理,确保通行卡的安全完整和正常流通,如有违反者,按下列标准处罚:(一)入口发放纸卡跳本跳号,不按规定加盖本站“收费”章、“日期”章和填写车牌号后五位数;出口回收纸卡不按规定加盖“检”字章的,每发现一次罚款 20 元。(二)违规使用纸卡,出口收回纸卡未向监控通报,私自处理的,每发现一次罚款 100 元。(三)不按规定缴销纸卡的,每发现一次罚款 50 元(四)同一班次,出口回收的 IC 卡调入口使用时,双方未办理手续的,每发现一次罚款 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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