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票指数期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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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当会 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时,交易所或期货1经纪公司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 大,强制平掉会员或客户相应的持仓。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会员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标准;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其他需要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的处理方法当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强行平仓分三种情况: 第一、当只有自营账户违约时,对自营账户的持仓按合约总持仓量大小顺序进行强平

2、。 如果强行平仓后,结算准备金仍小于零,对其代理账户中的投资者进行移仓; 第二、当只有经纪账户违约时,首先动用自营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和平仓金额进行 补足,再对经纪账户中的持仓按一定原则进行强平; 第三、当自营账户和经纪账户都违约时,强行平仓顺序是先自营账户,后经纪账户。 如果经纪账户头寸强行平仓后,结算准备金大于零,对投资者进行移仓。 持仓超过限仓规定的强行平仓:当只有一个会员出现此种情况时,先平自营账户持仓, 再平经纪账户持仓,经纪账户持仓按会员超仓数量与会员持仓数量的比例确定有关投资者 的平仓数量;当有多个会员出现此种情况时,优先选择超仓数量大的会员作为强行平仓的 对象。投资者超仓的,对

3、该投资者的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投资者在多个会员处持仓的, 按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强行平仓。会员和投资者同时超仓的,先对超仓的投 资者进行平仓,再按会员超仓的方法平仓。强制减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的说明 出现连续同方向单边市时,强制减仓措施是一种化解市场风险的有效措施。2008 年 “十一”长假后商品期货暴跌行情中,国内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在多个品种上多次执行了强 制减仓措施,该制度对国内期货市场的平稳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有些投资者因为对强 制减仓措施准备不足而出现了种种交易风险。这里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几点: (1)亏损头寸参与强制减仓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客户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亏损头

4、寸在强制减仓时都会自动地被执行强制减仓。亏 损头寸欲参与强制减仓,投资者需要主动进行平仓申报,且持仓亏损要达到一定的幅度。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对“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有如下规定:申报 平仓数量是指在 D2 交易日收市后,已经在交易所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未成交的、且 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等于 D2 交易日结算价 10%的所有持仓。客户不愿按照上 述方法平仓的,可以在收市前撤单。 (2)投资者应关注强制减仓可能给带来的风险 A、 盈利头寸参与强制减仓带来的风险 亏损头寸参与强制减仓,自然对应有一部分盈利头寸也被强制减仓。提醒投资者注意 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只对盈利头寸按照

5、盈利的大小进行区分,而不区分是投机头寸, 还是套保或套利头寸。 有些投资者会采取一些相应操作以避免被强制减仓的不利影响。例如,为了防止盈利 头寸被强减,投资者往往选择在交易所可能会采取强制减仓的那个交易日,进行将盈 利头寸先平仓,再重新开仓的操作,以让自己的盈利头寸不构成被强制减仓的条件。B、套保、套利头寸可能被强制减仓所带来的风险 如果股指期货市场启动了强制减仓措施,那么在股指期货市场持有的套保头寸或套利 头寸,就有可能会被强制减仓。由于股指期货收盘的时间比股市晚 15 分钟,在执行强 制减仓时股市已经收盘,此时将导致套保的股票现货头寸、或者套利的另一方向头寸 处于风险暴露状态。因此,套保者

6、或套利者千万不要认为自己的风险已经锁定,就可 以不用再关注市场的变化情况了。 涨停板涨停板 即规定交易价格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最大波动幅度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下百分之几, 超过后便停止交易。此词更多的出现在应用写作中。涨跌停板制度源于国外早期证券市场,是证券市场中为了防止交易价格的暴涨暴 跌,抑制过度投机现象,对每只证券当天价格的涨跌幅度予以适当限制的一种交易制 度。有些交易所会为证券/商品/合约设定单日涨跌幅限制,比如限定个股单一交易日最 多只能较上收盘价上涨或下跌 10%. 当价格升至当日价格上限,就称为涨停板,跌至价格 下限则称为跌停板. 有些交易所会在涨停板或跌停板时停止交易,直至市场价格

7、脱离价 格上限或下限. 也有交易所会在短暂停止交易后于扩大的价格区间内恢复买卖.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的涨跌停板制度是 1996 年 12 月 13 日发布,1996 年 12 月 26 日开始实施的,旨在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保持市场稳定,进一步推进市场的规范化。 制度规定,除上市首日之外,股票(含 A、B 股) 、基金类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 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 10(以 s,st,s*st 开头的股票不 得超过 5%),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我国的涨跌停板制度与国外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股价达到涨跌停板后,不是完全 停止交易,在涨跌停价位或之内价格的交易仍可继续

8、进行,直到当日收市为止。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幅限制,涨幅比例为 10%,其 中 ST 股票和*ST 股票价格涨幅比例为 5%。股票、基金涨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幅 价格=前收盘价(1+涨幅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二)增发上市的股票;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为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防止期货市场风 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

9、。 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同一 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 实行持仓限额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并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 中于少数投资者。 客户和会员的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1)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 100 手。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 套利交易的客户号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不受 100 手持仓限额的限制。 (2)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 10 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 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 25%。 持仓限额制度的执行可以很方

10、便地借助投资者交易编码中的客户号来进行。我们都知道,同一个投资者尽管可以在不同的会员处开户,从而拥有多个交易编码,但在 不同的交易编码中其客户号应当相同。因此,同一客户即使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 仍可以按其客户号对其持仓进行加总计算。如果某投资者的持仓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 额,将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即多头持仓超限时将不得进行新的买入开仓,空头持仓 超限时将不得进行新的卖出开仓;并且,在下一交易日第一节结束前该投资者必须自 行平仓以满足持仓限额的要求,否则将会被强行平仓。 对于确实需要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的会员或客户,可以按交易所套期保值 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申请套期保值额度,以豁免持仓限额限

11、制。 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Major reporting system 是与限仓制度紧密相关的另外一个控制交易风 险、防止大户操纵中场行为的制度。期货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 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 80%以上(含本数)时,必须 向交易所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客户的开户情况、交易情况、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等, 便于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以及大户的交易风险情况。大户报告制度的起源从联邦政府最早开始对商品期货1交易实施监管以来,国会就把阻止价格操 纵作为监管的一个主要目的。 只要有联邦监管,就会有大户报告制度。美

12、国商品期货 交易委员会(CFTC)的经济学家Mike Penick 最近做的一份研究表明,大户报告的要 求最早被实施于 1923 年,那时谷物期货法案刚刚通过,该法案确立了联邦政府对商品 期货的监管。 CFTC 于 1975 年成立,它是一家对美国期货交易进行监管的独立监管机构。 这个新机构的监管范围很广,包括国内和国际农产品、金属期货市场和金融、能源等 新兴期货市场。肩负如此重大的责任,CFTC 这一监管机构本身的规模却比较小,因 此,它一直依赖大户报告制度作为均衡器。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每日盯市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各合约 结算价结

13、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 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经纪会员负责按同样的方法对客户进 行结算。 该制度实际上是对持仓合约实施的一种保证金管理方式。按正常的交易程序, 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由结算部门先计算出当日各种商品期货合约的结算价格。 当日结算价一般是指交易所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结算价确定后,以此为依据计 算各会员的当日盈亏(包括平仓盈亏和持仓盈亏)、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当日应 交的手续费、税金等相关费用。最后,对各会员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

14、净额一次划转, 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结算完毕,如果某会员“结算准备金”明细 科目余额低于规定的最低数额,交易所则要求该会员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 30 分钟补交, 从而做到无负债交易。 期货保证金制度期货保证金制度 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一个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 为 5%-10%)缴纳少量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 买卖,并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资金。这种制度就是保证金制度,所缴纳的资金就 是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是分级进行的,可分为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和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即分为会员保证金和客户保证金

15、。保证金应当以货币 资金缴纳,可以上市流通国库券,标准仓单折抵期货保证金。客户保证金的收取比例由期货经纪公司资助规定,单一有关法规规定不得低 于交易所对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该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期货经纪公司除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当每日结算后客户保证金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保证金水平时,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规定向客户发出保证金追加通知。客户与规定时间内补齐保证金 缺口。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征求意见稿)中,中金所将采用分级结 算制度,即中金所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和投资者进行结算, 非结算会员对投资

16、者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向非结算会员和投资者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 得低于中金所向结算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非结算会员向投资者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不得低于结算会员向非结算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结算会员的自营业务只能通过其 专用自营结算账户进行,其保证金必须与其经纪业务分账结算。 我国证券信用交易保证金制度我国证券信用交易保证金制度 2006 年 8 月,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 )的出台,基本上构建了我国证券 信用交易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1)交易保证金水平,融资融券的保证金 比例不低于 50%。 (2)保证金缴纳方式,投资者可以以现金和证券两种方式缴纳保证金。 (3)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如深证 100 指数成分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 70%。 (4)维持担保比例水平,实施细则规定“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 130%时, 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 。 (5)强制平仓的条件,在融资融券交 易开始之后,证券公司“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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