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民间金融街管理服务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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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民间金融街管理服务制度汇编一、广州市相关政策广州民间金融街诚信合规经营承诺书广州民间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广州民间金融街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广州民间金融街典当业管理规定(暂行)广州民间金融街信息发布平台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广州民间金融街服务指引二、国家及省相关政策【小额贷款广东】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小额贷款广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小额贷款广东】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融资担保国家】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担保广东】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典 当国家】典当管理办法广州民

2、间金融街诚信合规经营承诺书(2012 年 6 月广州)为树立广州民间金融街品牌,共同营造诚信、合规的经营环境,我们一致同意签署广州民间金融街诚信合规经营承诺书,并将认真履行以下承诺,共同维护企业声誉、行业声誉,实现民间金融街可持续发展。第一条第一条 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坚持诚信合规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防范融资风险,为广大中小微企业和居民群众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融资服务。第二条第二条 牢固树立“诚信为本、审慎稳健”的经营理念,恪守商业道德,加强自我约束,维护行业信誉,共同推动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培育和树立公众信赖的融资服

3、务品牌。第三条第三条 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客观披露信息,如实向消费者告知业务、产品的真实信息,充分提示融资风险,不误导、不隐瞒。(二)忠实履行合约,公平合理地设置合同条约的权利和义务,收费公开透明。(三)完善客户资金管理机制,加强内部监控与外部约束,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四)尊重客户隐私,规范客户信息管理,维护客户信息安全,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业务无关的或任何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五)开展消费者教育,普及融资风险知识,增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六)建立与完善客户投诉机制及投诉跟踪处理机制,公示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途径和方法

4、,认真跟进投诉事项并妥善处理。第四条第四条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强化内控机制与合规文化建设。第五条第五条 规范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自觉维护行业利益,不从事低价倾销、贬低同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欺诈客户,不进行内幕交易,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及不正当交易行为。第六条第六条 配合监管部门建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制,完善高管人员诚信履职档案,督促高管人员诚信、勤勉履职。第七条第七条 以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风险为导向,科学审慎地开展融资产品创新。业务经营合法合规,业务竞争公平有序,业务拓展风险可控,信息披露真实有效。第八条第八条 积极参与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和

5、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档案,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扶持力度,切实改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第九条第九条 配合国家、省、市的金融资源配置导向,倡导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融资和居民消费融资提供便利。热心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增进社会福祉。第十条第十条 强化行业自律,积极推进以诚信为核心的行业文化建设,共同打造具有民间融资行业特色的民间金融街信用文化。广州民间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广州民间金融街(下称“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推动其健康发展,发挥民间金融聚集效应,促进利率定价机制形成,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

6、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095 号)、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金200910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159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第二章 监监管主体管主体第二条 在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下称“省金融办”)的指导下,广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下称“市金融办”)和越秀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办公室(下称“越秀区金融办”)为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第三条 市金融办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和督促越秀区金融办加强对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第三章第三章 监监管管职责

7、职责第四条 市金融办负责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制定、重大事项监管及协调越秀区政府负责跨区风险处置等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制定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二)负责组织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审核委员会对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等事项进行资格审核,将审核情况报省金融办备案,并对符合条件的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核准;(三)审核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住所、组织形式和高管等事项的变更申请,并将审核情况报省金融办备案;(四)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及越秀区金融办对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五)督促、指导越秀区金融办做好对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防

8、范处置工作。(六)负责对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第五条 越秀区金融办承担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负责街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风险处置等事项。其主要职责为:(一)向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通报监管信息及监管政策规定,依据法律、法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贷款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二)负责对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住所、组织形式和高管等事项的变更进行初审;(三)牵头组织区有关部门对金融街小额贷款公

9、司经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四)督促、指导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做好风险管理和控制工作,并对小额贷款公司提出监管意见。(五)定期统计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定期聘请审计机构对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及时向市金融办和越秀区政府报告;对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并上报市金融办和越秀区政府。(六)对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第四章第四章 设设立与立与变变更更第六条 在金融街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应具备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的相关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10、(二)注册资本不低于 2 亿元,不高于 10 亿元。(三)主发起企业须为连续经营三年以上、注册地在广州的企业,在工商、税务和公安等部门没有违规记录,其财务指标符合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 6000 万元,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 1 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60,申请前连续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利润总额在 1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权益性投资(含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出资)比例不超过净资产的 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四)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其财务指标符合以下条件: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

11、,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 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境外机构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其财务指标符合以下条件:最近 1 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 10 亿美元;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 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 10。(五)自然人股东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具有覆盖出资额的收入证明及房产、车辆和有价证券等资产证明。(

12、六)主发起企业及其关联方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30%,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 20%。(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拟任人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经验及能力,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 3年以上,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 5 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 8 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八)小额贷款公司要做好市场定位,明确主要的服务行业和对象,设计灵活多样的信贷产品,实行特色化经营。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企业应向越秀

13、区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包括:(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二)公司设立方案。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步骤、时间安排;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三)责任承诺书。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上报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或变相吸

14、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活动。(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 3 年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 3 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能力等。(五)股东基本情况。包括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各股东承诺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关系;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

15、录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六)法人股东最近 3 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七)各股东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八)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可在准入审查委员会审核前提供)。(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一)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十二)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十三)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越秀区政府初审申报材料合格后,出具日常监管及风险处置承诺书,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金融办。越秀区金融

16、办将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申请报送至市金融办。市金融办组织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审核委员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报省金融办备案,并对符合条件的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核准。省金融办备案通过后,市金融办正式印发核准设立的文件,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凭金融办印发的核准通知进行工商登记。第八条 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向越秀区金融办提出申请。越秀区金融办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审查核准后报省金融办备案。(一)变更名称;(二)变更股权股东;(三)变更注册资本;(四)变更住所;(五)变更组织形式;(六)变更法人代表、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七)设立分支机构;(八)调整业务范围;(九)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第五章第五章 非非现场监现场监管管第九条 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须安装省金融办统一开发的非现场监管系统,在系统中实时准确披露贷款、融资和财务等方面信息。第十条 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合计不超过 5 个,账户开立情况须报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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