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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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银行相关摘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银行相关摘录)第十一条、金融企业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存放款项、拆放同业、贴现、 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款、应收信托手续费、存出保证金、自营证券、 清算备付金、代发行证券、代兑付债券、买入返售证券、短期投资、短期贷款等。(一)存放款项,是指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存入的用于 支付清算、提取及缴存现金的款项,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 款等,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和存放同业款项。存放款项,应按实际存放的金额入账。(二)拆放同业,是指金融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在金融机构之间借出的资金头

2、寸。 资金拆放应按实际拆出的金额入账。(三)贴现,是指金融企业向持有未到期商业汇票的客户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贴现的 款项。金融企业办理贴现,应按票面金额入账。(四)应收利息,是指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及购买债券等,按照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 算应收取的利息以及其他应收取的利息。应收利息应按当期发放贷款本金、购买债券面值 等和适用利率计算并确认的金额入账。(五)应收股利,是指金融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应收股利应按当期 应收金额入账。(十四)买入返售证券,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而融出的资金。买入 返售证券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入账。第二节 贷款第十二条、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借款人提供

3、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 资金。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主要包括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一)短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期限在 1 年以下(含 1 年)的 各种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进出口押汇等。从事信托业 务的金融企业用自有资金发放的 1 年期(含 1 年)以内的贷款也包括在内。短期贷款本金按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账。期末,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 收利息。抵押贷款应按实际贷给借款人的金额入账。(二)中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 5 年以下(含 5 年)的各 种贷款。(三)长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在

4、 5 年(不含 5 年)以上的各种贷款。第十三条、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的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本息分别核算。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应当按照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 账。期末,应当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取的利息,并分别贷款本金和利息进 行核算。(二)商业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分别核算。(三)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分别核算。自营贷款是指金融企业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金融企业承担,并由金融企业收取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 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 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

5、担。金融企业发放委 托贷款时,只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金融企业因发放委托贷款而收取的手续费,按 收入确认条件予以确认。(四)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 90 天没 有收回的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当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 90 天时, 应单独核算。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 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第十四条、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当在期末按本制度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中,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应当分

6、别列示。第四十四条、金融企业的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 用、存出资本保证金、抵债资产、应收席位费等。(一)长期待摊费用,是指金融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 的各项费用,包括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 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 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其他长期 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等相关费用,减去股票发行 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后

7、的余额,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不够抵销的,或者无溢价的,若金额 较小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若金额较大的,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 2 年的期限 内平均摊销,计入损益。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金 融企业开始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 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三)金融企业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 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待处理抵债资产应单独核算。抵债资产处置时,如果取得的处置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收 入;如果取得的

8、处置收入小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保管过程中发 生的费用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置收入中抵减。抵债资产在期末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第六节 资产减值第四十五条、金融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 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应当合理计提,但不得设置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金融企业 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设置秘密准备的,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在会计 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金融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9、。第四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含拆出资金、应收保费等,但 不包括贷款的应收利息)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 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金融企业自行确定。金融企业应当制定计 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金融企业所在地。坏账准备提取方法一 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在确定坏账准备的 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 合理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

10、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 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 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 3 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 备:(一)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二)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三)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四)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第四十八条、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贷款(不包括保户质押贷款和委托贷款, 下同)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对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 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品的市价、担保人的支持力度和

11、金融企业内部信贷管理等因素,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 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种。专项准备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及时、 足额计提;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特种 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特定国家发放贷款计提的准备,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 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贷款损失冲减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已冲 销的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贷款损失准备予以转回。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含抵押、质押、保 证、无担保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如银行

12、承兑汇票垫款、担保垫款、信 用证垫款等)、进出口押汇等。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 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也 应当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融企业对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等,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第四十九条、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 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如果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 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果由于新技术的产生等原 因

13、,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本制度所称的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 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 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项目计提。第五十条、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一)市价持续 2 年低于账面价值;(二)该项投资暂停交易 1 年或 1 年以上;(三)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四)被投资单位持续 2 年发生亏损;(五)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

14、经营的迹象。第五十一条、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一)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 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二)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 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三)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 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二条、如果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

15、减值准备。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三)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第五十三条、金融企业在建工程预计发生减值时,如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 3 年内不会 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也应当根据上述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第五十四条、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 转入当期损益:(一)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为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二)该无形资

16、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为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第五十五条、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 (一)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金融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 到重大不利影响;(二)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第五十六条、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抵债资产实质上已 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第五十七条、金融企业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如果高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 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 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的账面余额。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第五十八条、如果金融企业滥用会计估计,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照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即金融企业因滥用会计估计而多提或少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在转回的当期,应当遵循原渠道冲回或补计的原则(如原追溯调整的,当期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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