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商事诉讼指引

上传人:ldj****22 文档编号:35610852 上传时间:2018-03-18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涉外商事诉讼指引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涉外商事诉讼指引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涉外商事诉讼指引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涉外商事诉讼指引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涉外商事诉讼指引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涉外商事诉讼指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涉外商事诉讼指引(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涉外商事涉外商事诉讼诉讼指引指引简简 介介佛山中院是最高法院指定的享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之一,管辖本辖区标的金额为人民币 2 亿元以下 6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佛山中院设有专门审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民事审判第四庭,配备有高素质和专业化的审判人员。佛山中院严格履行中国所参加的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尊重国际惯例,以现代的司法理念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地审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涉外商事案件的集中管涉外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辖涉外商事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

2、、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商事案件。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参照涉外商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为适应中国内地“入世”需要,维护司法统一,依法及时公正地审理涉外商事案件,切实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法院于 2002 年 3 月 1 日起对涉外商事案件实施集中管辖,即将以往分散由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管辖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由少数收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以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提高涉外商事案件的审判质量。集中管集中管辖辖的案件范的案件范围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集中管辖的涉外商事案件有:

3、(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上述涉外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在国际贸易、投资、金融、保险、融资租赁、担保、证券、期货、信托、合资合作、企业经营等方面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涉外侵权纠纷案件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欺诈、涉外票据侵权、涉外证券侵权、涉外产品责任、涉外股东或者企业侵权等方面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信用证纠纷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各方当事人在信用证开立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其中有些信用证纠纷所涉法律关系本身可能不具有涉外因

4、素,但因信用证所涉各法律关系的紧密联系性和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支付手段的特殊性,因此也将之列为集中管辖的案件。涉外商事案件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辖权的确定的确定中国内地法律对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基本上以地域管辖的划分为依据。具体有以下几种:(一)普通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在中国内地,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内地; (二)特别地域管辖: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票据兑付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代表机构住所地等在中国内地;(三)专属地域管辖: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在中国内地以及履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四)协议

5、管辖: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国内地法院管辖的,或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但被告对中国内地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但涉外商事案件涉及外国国家或财产、涉及外国或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或者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中国内地法院管辖。外国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外国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诉讼诉讼注意事注意事项项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外国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诉讼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外国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二)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三)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官员,受其本国国民或者企业的委托,可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6、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四)外国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代其本国国民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内地律师。涉外商事涉外商事诉讼诉讼授授权权委托委托书书、 、证证据的特殊要求据的特殊要求根据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涉外商事诉讼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和域外形成的证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二)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

7、托书,必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应由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然后再转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三)域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但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出具且经过证明的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涉外商事案件的立案涉外商事案件的立案涉外商事诉讼原告在申请立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一)原告系外国当事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自身基本情况的证明,如自然人的身

8、份证明、法人的登记资料和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应当符合中国内地法律要求的形式,即履行有关的证明手续和提交中文译本; (二)起诉状正、副本,在起诉状中应当列明被告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情况;(三)证明其事实、理由的证据;(四)预交诉讼费用。涉外商事涉外商事诉讼诉讼的的财产财产保全保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涉外商事诉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申请财产保全。(一)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二)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

9、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三)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涉外商事涉外商事诉讼诉讼的的举证责举证责任任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涉外商事诉讼举证责任主要有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

10、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三)侵权纠纷,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四)在法律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涉外商事涉外商事诉讼诉讼的的审审判程序判程序涉外商事诉讼审判程序一般有庭前证据交换、开庭审理和公开宣判等。(一)当事人应当在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收集、提供证据;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延长举证期限;(二)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

11、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三)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四)外国当事人开庭时需要提供翻译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确定翻译人员。当事人自带翻译人员的,应当经人民法院同意;(五)开庭审理主要分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法庭调查按照当事人陈述、对庭前交换的证据进行质证、当事人互相发问、合议庭询问的顺序进行;法庭辩论由当事人针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六)人民法院对涉外商事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涉外商事判决与仲裁裁决的涉外商事判决

12、与仲裁裁决的执执行行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涉外商事判决与仲裁裁决的执行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内地法院作出的涉外商事判决、裁定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执行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二)当事人需要承认和执行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决定是否承认与执行;(三)当事人需要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商事判决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承认与执行。立案电话:0757-82631804传真:0757-82631811地址:佛山市魁奇二路 51 号邮编:52800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