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T 440-2001 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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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法规汇编上册 第 1 页 共 25 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 JT/T 4402001(2001-02-28 批准 2001-06-01 实施)_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主要是来自市场的风险以及来自创业板自身的风险。首先,主板市场存在的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诚信风险、上市公司盲目投资风险、中介机构不尽职导致的公司质量风险、股票大幅波动风险、市场炒作风险等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安全设备技术要求、安全管理要求及必须检 查的消防资料、文件。 本标准适用于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并应接受法定检验,在我国沿海、内河航 行、停泊

2、、作业的船舶。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 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 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 年 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1996 年及 1998 年修改通报 中国般级社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1996 年 IMO SOLAS 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已生效的修正案 IMO1978 年国际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 (AMD11995,AMD21997) IMDG CODE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IMO MSG.3

3、5(63)决议油船应急拖带装置指南 3 定 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消防安全检查 fire safety inspection 对消防设备、器材和防火、灭火措施及消防管理的检查。 3.2 结构防火 fire-resisting structures 用耐热材料与结构性限界面,在规定时间内限制火灾于起火区域的措施。 3.3 防火门 fire door 在规定时间内,连同门框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的门。 3.4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fixed fire detection and fire alarm systems 初始失火时能通过探测器和自动或手动报警按钮向控制站

4、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的设 备组成的系统。 3.5 自动喷水器、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 automatic sprinkler,fire detection and fire alam systems 在被保护处所内装有自动喷水器,初始火灾时能自动喷淋灭火,同时也具备火灾报 警功能的设备组成的系统。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 第2页 共 25 页3.6 固定式灭火系统 fixed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由固定安装的灭火剂供应源、管路、喷放器和控制装置组成的灭火系统。 3.7 脱险通道 means of escape 为保证人员在火灾情况下能安全撤离,到达救生艇(筏)登乘

5、区、结合站等的走廊、 梯道、逃生孔等通道。 3.8 消防员装备 firemans outfit 在一般场合进行消防作业时必须佩戴的个体防护装备。每套包括:防护服(附安全 带、安全钩) 、消防靴、消防盔、绝缘手套、消防员手斧、空气呼吸器(含备用空气瓶) 、 耐火救生绳、手提式电安全灯。 4 船舶消防安全检查内容 4.1 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船舶均应接受消防监督检查。主要检查船舶消防安全设备、 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资料、文件三方面内容,见附录 A(标准的附录) 。 4.2 船舶消防安全设备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 、 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舶与海上

6、设施法定 检验规则 、IMO SOLAS 公约以及相关法令。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资料、文件应满足 6、7 章的要求。 5 船舶消防安全设备技术要求 5.1 水灭火系统及自动喷水器、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 5.1.1 消防泵 5.1.1.1 有清晰的标示、泵体、压力表等附件完好,能即时启动。 5.1.1.2 泵工作时在最高位置的消火栓上应能维持两股射程各不小于 12m 的水柱, 任何消火栓处的压力达到规范要求。 5.1.2 消防水管系 5.1.2.1 有清晰的标示(消火栓漆红色) ,表面无锈蚀,畅通不漏水。消火栓阀件 活络,外观清洁,标明开关方向,出口扪盖不变形,密封垫圈不老化、不脱落。 5.1.2.

7、2 管路和阀件经修理装妥后,应进行水压试验。 5.1.3 消防水带箱 5.1.3.1 有清晰的标示,固定牢固,外表清洁不锈蚀。箱门开闭方便,开启后有 制动装置。 箱内杂物、积水。箱内配置水带、水枪、两用(消火栓、水带接头)扳手。 5.1.3.2 箱内水带干燥清洁,无破损,长度一般不大于 25m,不小于 15m。水带接 口与水带联接应垫保护物,并用铁丝或铜丝五圈二道或喉箍扎紧(受工作压力时不脱落) , 卡簧不脱落,接口不变形、密封垫圈不老化脱落。对消防水带应每年作工作压力试验。 5.1.3.3 箱内应配带有开关装置的两用型(既水雾/水柱)水枪,应保持清洁,无 腐蚀,接口不变形,密封垫圈不老化脱落

8、,水流转换开关活络。 5.1.3.4 沿海航行的 500 总吨及以上客船的各内部处所,消防水带应一直保持与 消火栓相连接。 5.1.4 国际通岸接头 清洁无锈蚀,不变形,配有能承受 1.0Mpa 工作压力的垫片一只及长度为 50mm,直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 第 3 页 共 25 页径为 16mm 的螺栓四只和与之匹配的垫圈八只,存放处与防火控制图一致,并有清晰的标 示。 5.1.5 自动喷水器、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 外表应清洁,安装部位无其它物件遮挡,自动喷水器的配件齐全。每一喷水器分区 均可作人工放泄降压试验,当系统中压力降低时,自动声、光信号报警正确,消防泵能 自动启动。 5.2 固定

9、式泡沫灭火系统 5.2.1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是指机器处所的低倍泡沫灭火系统、机器处所的高倍 泡沫灭火系统及甲板泡沫灭火系统。 5.2.2 系统控制阀应进行动作试验,所有泡沫混合器、泡沫发生器、分配管系、 管路、喷嘴进行水流动畅通试验。 5.2.3 泡沫灭火系统进行效用试验时,泡沫混合器的进口压力应不低于 0.5MPa, 该系统的泵和管系应符合 5.1.1 及 5.1.2 的要求。 5.2.4 泡沫液柜漆红色,并用黄色标明灭火剂名称,基本无锈蚀,液位显示管、 压力表等附件完好。 5.2.5 泡沫灭火剂应在有效期内。 5.2.6 泡沫炮应有清晰的标示,组件完好,转动部件灵活,各阀件活络,标明开

10、关方向。 5.2.7 泡沫枪应保持清洁,无腐蚀,接口不变形,密封垫圈不老化脱落,吸液软 管无龟裂。 5.3 压力水雾灭火系统 5.3.1 管路和喷嘴应定期用压缩空气做畅通试验,分配阀应能从被保护处所以外 的接近地点进行无阻碍地操作。 5.3.2 系统内压力降低时,供水系统能自动加压工作。 5.3.3 当主电源断电时,供水泵应有应急动力源,自动供水。 5.3.4 特种处所、滚装处所设有从车辆甲板到达分配阀处的直接通路,并确保畅 通。 5.4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5.4.1 站室、遥控操纵箱 5.4.1.1 站室门、遥控箱门应有清晰的标示,并应向外开启。开敞甲板上进入的 门应保持水密。 5.4.1

11、.2 站室门旁、遥控箱旁应设钥匙箱,有清晰的标示并备钥匙一把,确保站 室门、遥控箱门能及时开启。 5.4.1.3 站室内不允许放置任何杂物,通信联系设备完好,照明完好,有良好的 通风装置,配置温度计及手提电安全灯。 5.4.1.4 灭火系统操作处应配置清晰的使用说明和操作流程图(国际航行船舶还 须有英文说明) 。 5.4.1.5 站室内释放总阀、分阀、通向保护处所分支管路标示清晰,开关部件活 络,并处关闭状态。系统启动活塞不锈死,不在死点。机舱施放阀、遥控施放装置,应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 第2页 共 25 页设施放前的声光报警装置,并确保有效。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 第 4 页 共

12、25 页5.4.2 气体灭火管路 5.4.2.1 被保护处所的管路、喷头应有明显的标示,无锈蚀。 5.4.2.2 所有管路每二年应用压力 0.5MPa 空气畅通检验,如管路兼作抽烟探火设 备用,抽烟试验合格可免除管路的畅通检验;每四至五年应进行压力至少为 0.7MPa 的气 密检验。 瓶头阀至分配阀箱的管段每 8 至 10 年进行压力至少为 11.8MPa 的液压检验,液压 检验后应将液体排除干净。 5.4.3 灭火剂容器 5.4.3.1 漆红色,用黄色标明灭火剂名称,瓶颈有容积、瓶重、瓶号、压力试验日 期钢印及船检印记,瓶体须保持清洁无锈蚀。 5.4.3.2 钢瓶固定稳妥,瓶阀与管系连接紧密

13、,瓶阀释放杆角度正确一致,拉索 与释放杆连接牢固成水平线,动作时应无任何阻碍。 5.4.3.3 每 2 至 3 年进行灭火剂量称重检查(或液面测量) 。若单瓶灭火剂净重减 少达额定重量的 10时,应予补充,但总减少量小于最大一个被保护舱室需要量的 5 时,可暂不补充,但一经发现空瓶,应拆下充装。对用氮气加压的卤代烷灭火剂钢瓶, 称重的同时应抽查部分钢瓶内压力是否在使用范围,若压力下降 10时,应予充装。 注:卤代烷灭火剂巳规定不准使用,但目前还在过渡期,船舶必须按规定改装其它 型式灭火系统。 5.4.3.4 当发现钢瓶有明显腐蚀时,应对钢瓶进行瓶壁测厚检查或液压试验。 5.4.4 瓶头阀应有船

14、检印记。非正常施放导致自瓶头阀安全装置释放出的灭火剂 应能引至站室外开敞甲板处的大气中。 5.5 自动探火和火灾报警系统 5.5.1 电源常开,当主电源切断后,辅电源能自动转换,整个系统保证正常工作 状态。 5.5.2 各项试验(模拟火警、故障)声光报警显示正确,应有清晰的该系统使用 说明和操作流程图(国际航行船舶须有英文说明) 。 5.5.3 各探测器安装部位应有清晰的标示,部件完整、灵敏有效,定期校验。 5.5.4 手动报警按扭安装部位应有清晰的标示,完好有效,有应急操作工具。 5.5.5 装有该系统的海船,探测系统接受火灾信息报警 2min 无人处理,应自动接 通全船火灾警铃。 5.6

15、防火设施 5.6.1 防火舱壁、甲板、防火门及其构件符合耐火完整性的要求。防火门自闭装 置能有效关闭,装有遥控、声光显示启闭的设备应工作正常。 5.6.2 通风筒、风闸启闭装置活络,开关方向标示清晰,有定位装置,围板无孔 洞。 5.6.3 燃油油柜液位显示管有自闭装置,透气管出口在舱外,并设有防火安全网, 燃油管系无渗漏,各阀处设接油盘,并及时清理残油。 5.6.4 机舱、货泵间、假烟囱等门窗能有效密闭,锁紧件齐全完好。启闭装置标 示关开方向清晰,操作活络。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 第 5 页 共 25 页5.6.5 脱险通道畅通,导向标示醒目,梯子、踏板和扶手完好,围壁完整,门能 内外开关,自闭装置有效,照明良好,并备有应急照明。 5.6.6 主、辅机排气管,过热蒸汽管隔热包扎完好,外表温度应低于 220。 5.6.7 旅游客船、国际航行客船纺织品的低播焰性应符合 IMO SOLAS 公约的规定, 并有相应证明。 5.6.8 货舱的舱盖、围壁通道密封完好。 5.7 灭火器 5.7.1 规格 手提式液体灭火器的容量应不大于 13.5L,且不小于 9L。其它手提式灭火器的可携 性应至少与 13.5L 液体灭火器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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