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工会机关效能八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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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总工会机关效能八项制度总工会机关效能八项制度一、岗位责任制第一条 岗位责任制是总工会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履行岗位工作任务的制度第二条 履行岗位责任制,坚持因事设岗、职责相称,权责一致、任务清楚、要求明确、便于考核的原则。第三条 本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单位承担的工作职责细化分解,落实到具体工作岗位各工作人员。第四条 要明确三分之一每 个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工作标准、办事程序、办事时限、责任追究等具体要求。第五条 工作人员要熟悉岗位基本业务和工作流程,工解相关科室的岗位职责第六条 要坚守工作岗位,保证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无故脱岗。第七条 要遵守工作纪律,严禁工作时间聊天、玩游戏

2、、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第八条 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服装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第九条 岗位责任履行情况要纳入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评,接受民主评议。二、服务承诺制2第一条 服务承诺制是总工会及其工作人员根据职责要求,向社会公开承诺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谦洁高效服务,并保障承诺落实、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第二条 本单位要承诺依法行政、办事公开,通过办事指南、工作流程、服务手岫、公开栏、显示屏或其他媒体,公开审批、审核、收费、许可等职能的内容、程序、时限和标准,最大限度方便服务对象办理业务。第三条 本单位要承诺巾近群众、服务民生,适时公布。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安全生产准入和许可,关注事项的办理结果。

3、第四条 工作人员要承诺高效行政、廉洁办事,尽量缩短流转签批时间,不滥用职权、违章办事,不推诿扯皮、拖延刁难,不吃拿卡要、按受宴请,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第五条 每半年要对本单位和工作人员践诺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确保承诺事项的落实。三、首问负责制第一条 首部负责制是指第一位接待、受理服务对象来访、来信、来电的工作人员,必须负责接待、解答、受理或者引导办理有关事项的制度。第二条 第一位受理业务、接待来信、来电的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第三条、道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时,应主动亮明自己的3身份,为服务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细致的服务。第四条 属于自己办理的事项,首问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及时予以

4、办理。属于电话咨询、查询的事项,首问人应当即给予答复,属于举报、的事项,首问人应将事项、举报人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记录在岫,及时呈送分管领导或移交有关部门,确保事项得到及时处理。第五条 不属于首部人所在岗位的办理事项,属于本单位办理的,首问人要引导服务对象到相关科室办理。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首问人要告知服务对象办理事项的承办单位。第六条 本单位要制作统一的门牌、桌签、工作岗位标识牌,公示每个岗位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岗位及职务,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挂牌上岗,接受服务对象监督。四、一次性告知制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同的程序、收费标准和所需全部材

5、料的制度。第二条 本部门要印制一次性告知宣传岫,公开办理事项的办事依据、所需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方便群众办事。第三条 为服务对象办理事项时,工作人员要全面审核申报材料,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当场填写一次性告知单交服务对象,书面告知所需补办的手续4和材料。第四条 对所办事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工作人员要当场认定,并向服务对象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记录在案。第五条 对所办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帮助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在规定时限有或承诺时限内,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五、限时办结制第一条

6、限时办结制是指对符合法律法规且手续齐全的事项,本单位或工作人员应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办结的制度。第二条 本单位要简化办事程序,全面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办事时限在法定时限遥基础上统一缩短 50%以上。第三条 对手续完备的一般性事项,要承受到承受办或当日办结。对需要经领导批准、会议研究或请示上级主管部门的事项,必须在缩短后的期限内承诺办结。第四条 对确因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不能近期办结的事项,应向主管领导申请延期办理,但不得超过法定时限,并以电话等方式及时通知服务对象,做出明确解释说明。第五条 对于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办理事项,在规定办理时限内未办结,或延期办理事项在延期内仍未办结的,视为超时默认

7、许可,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及相关责任由受理人、受理单位承担。5第六条 工作人员受理限时办结事项时,必须填写限时办结单 ,注明办结时限或延期原因,交服务对象持有。第七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重点投资项目,在办理过程中要开通“绿色通道” ,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指定专人全程领办、负责代办。六、AB 岗工作制第一条 AB 岗工作制是指本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时,由领导指定相近岗位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实行顶岗或互为备岗的制度。第二条 办理审批、审核、收费、缴费的职能岗位,及办公室、通讯员等综合服务性岗位,要建立 AB 岗工作制,确保岗位始终有人为群众办事。第三条 互为代岗的工作人员,应学习掌握所代岗位的业务知

8、识和工作技能,切实履行所替代岗位的职责。第四条 A 岗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分管领导同意后,指定 B 岗人员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业务,B 岗人员不得推诿和留置。第五条 岗位工作人员 1 天以上不能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分管领导报告正在办理和等待办理的事项,并与领导指定的代岗人员及时交接,避免造成工作停滞、拖延或中断。第六条 本机关单位领导也实行 AB 岗工作制,主要领导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代行其职责,副职不在岗时应由主要领导6指定专人代其职责。第七条 A 岗责任人离开岗位,未交代 B 岗责任人代行承办业务,造成工作缺位的,由 A 岗责任人承担相应现任;B 岗责任人在代行 A 岗责

9、任期间,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关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由 B 岗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七、离岗告示制第一条 离岗告示制是指本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因特殊情况确需离开工作岗位,应经规定程序批准和向服务对象告知的制度。第二条 无论公务或私事,机关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离开工作岗位超过 30 分钟的,需履行离岗告示手续。第三条 工作人员离岗一天以内的,须经股(科)室负责人批准,股(科)室负责人离岗一天以内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离岗一天以上的,按请假制度执行。第四条 离岗人员离岗时,要在规定放置离岗告示牌,标示离岗时间、事由、到岗时间、联系方式等,方便服务对象联系。第五条 离岗人员离岗后,一般按照 AB 岗

10、工作制,由 B岗人员代岗,保证有工作人员办理相关业务,不能因为人员离岗导致工作流程中断。第六条 所有离岗人员必须按时归岗,到岗后立即按批准程序向批准人报告。7八、失职追究制第一条 失职追究制是本配送工作人员违反机关效能各项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工作不良影响或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第二条 市纪委监察局、日常检查、群众举报等方式,监督检查机关效能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机关效能制度的行为。第三条 对不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AB 岗位制、离岗告示制等机关效能制度,发生不按程序办事、工作推诿扯皮营私舞弊、服务态

11、度恶劣、受到群众投诉、造成集体或个人经济损失、利用职务吃拿卡要等失职渎职行为的工作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第四条 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 2 次以上违反机关效能制度行为的,要对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第五条 违反机关效能制度情节经微的,对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通报批评或谈话诫勉;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责任人责令停职检查、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一年内多次发生失职行为的,从重进行处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失职渎职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条 给予提醒谈话、通报批评、谈话诫勉、责令停职8检查、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的,一般工作工员由所在单位执行,领

12、导干部由市纪委(监察局) 、市委组织部执行。第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制度行为的处理结果纳入年度个人年终考核,作为个人奖惩、使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当年被提醒谈话、通报批评、谈话诫勉 1 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当年被提醒谈话、通报批评、谈话诫勉 2 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被责令停职检查、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八条 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制度行为的情况,同时纳入单位年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单位或工作人员被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1 次的,单位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好班子,被处理 2 次以上的,单位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好班了,被处理 2 次以上的,单位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一般化以上等次。同时,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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