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指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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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指南(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指南(新)为贯彻落实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潍政办发201416 号)及与之配套的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政策规定,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制定本业务指南。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二、公积金贷款对象及条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本市居民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身份证件;2、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所有职工

2、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购买的自住住房符合国家和省、市房贷政策(同时需满足第 2部分要求);5、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6、所购房首付款达到国家房贷政策规定的比例;7、借款人必须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中约定的产权人;8、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9、法律法规和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公积金贷款房源(一)期房借款人所购期房须是与公积金中心签署阶段性担保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楼盘;购买尚未签订阶段性担保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开发的楼盘,借款人需提供可用于抵押的自住住房或第三人(不包括未成年人)住房

3、抵押,并需在签订购房合同 6 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二)现房、二手房借款人所购现房及二手房,必须产权明晰,并需分别在办完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或过户手续后 6 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四、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利率(一)公积金贷款期限执行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公积金贷款期限。目前潍坊市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0 年,同时符合下列要求:1、公积金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的退休年龄(男 60 岁、女 55 岁);2、二手房、押旧买新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期限加房龄不得超过抵押房屋坐落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二)公积金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利率,15 年(含)为 4

4、%,530 年为 4.5%;第二次(或购买第二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上浮至同期首次申请贷款利率的 1.1 倍,15 年(含)为4.4%,530 年为 4.95%。贷款期内法定利率发生调整的,1 年期贷款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1 年期以上贷款于次年 1 月 1 日起按调整后的相应利率档次计息。五、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申请时国家、省、市房贷政策规定的比例。目前,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为最高 30 万元,并以下列 3 项的最低值为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最上限。1、按照借款人房屋套数以及面积确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1)首套住房期房或现房:房屋面积小于 90(含)平方米

5、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 20%;房屋面积大于 90 平方米小于 144(含)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 30%;房屋面积大于 144 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 40%。房屋面积超过 144 平方米以上的,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 10 年(含10 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 4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 10-20 年(含 20 年)之间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 5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 20 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 60%。房屋面积超过 90 平方米但不超过 144 平方米(含)的,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 10 年(含 10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 30%

6、;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10-20 年(含 20 年)之间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 4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 20 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 50%;二手房:房屋面积不超过 90 平方米(含 90 平方米),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 10 年(含 10 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以税收完税证发票为准,下同)的 2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 10-20 年(含 20 年)之间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 3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 20 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40%;用第三人(不包括未成年人,下同)住房抵押购买期房的,首付比例按期房规定执行,同时结合用于抵押的房屋价值来确定贷款额度,用于抵押的房屋需进行价值

7、评估。(2)第二套住房房屋面积小于 144 平方米(含 144 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交易价值的 50%;房屋面积大于 144 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交易价值的 60%。借款人及其配偶有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在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前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又因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作为二套或以上住房情况对待;2、按借款人申请时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 15 倍计算,借款人为单身的,按申请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15 倍计算。3、公积金贷款期限在 5 年(含 5 年)以下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 50%(不含一年期内的公积金贷款);公

8、积金贷款期限在 5 年以上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 40%。未婚单身借款人在选择质押担保方式时,出质人的月收入可与未婚单身借款人合并计算月收入总额。六、贷款担保为防范贷款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方式。可采取质押、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也可以采用抵押担保方式。新的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缩小了需同时由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购买第二套为现房、二手房的借款人可用所购房屋办理抵押贷款;为确保贷款资金安全,购买首套房、期房的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需由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用第三人房屋抵押购买新房的

9、,用于抵押的房屋不能是家庭唯一住房。七、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1、咨询借款人查询潍坊市公积金网站、拨打客服电话 12329 或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进行咨询;需办理组合贷款的,应向受委托银行咨询办理商业贷款的具体要求;2、申请借款人及配偶携带身份证件原件和购买不同情况住房需携带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填写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3、受理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受理后进行初审,录入信息,核对借款人提交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初审符合贷款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工作人员签署初审意见后提交给考察人员进行调查核实;4、考察公积金中心考察人员或担

10、保公司对借款人购房情况、收入、信用等进行考察,出具考察意见;5、审批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根据考察人员的考察意见进行审批,并在自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做出能否予以公积金贷款的答复。准予公积金贷款的,出具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将材料转受委托银行;不予公积金贷款的,及时告知借款人理由并返还材料;6、签署合同受委托银行接到公积金中心转来审批后的贷款材料后,与公积金系统信息进行核实,同时复核借款人的所有信息、材料,核实无误后与借款人签署包括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确定或开设借款人还款账户;7、办理抵押、质押、保证受委托银行协助借款人办理抵押、质押、保证等手续;用

11、所购期房作抵押的,受委托银行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协助借款人办理抵押、保证等手续;8、委托放款-公积金中心接到受委托银行转来的房屋他项权证后,复核、汇总并打印委托协议书,公积金中心财会科拨款并通知受委托银行放款;9、放款受委托银行接到公积金中心委托协议书后,按照委托协议书内容及时将贷款发放到售房单位、售房人约定还款账户。八、贷款偿还(一)正常还款借款人自愿选择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三种还款方式之一还款:1、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公积金贷款期限为一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息随本清;2、等额本息还款法 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是一种均衡的还款方式,比较适合

12、还贷前期资金紧张的借款人;3、等额本金还款法 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公积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还款压力随还款时间逐年递减,比较适合贷款时收入较高的借款人。(二)按月还款:借款人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采取委托扣款方式,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委托扣款协议。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于每月 20 日(不含)前将每月应还款本息足额存入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每月 20 日起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款,划入公积金中心账户。(三)委托逐月提取还款:根据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暂行规定要求,借款人及其配偶可自愿申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是指申请人委托公积金中心逐月自动提取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

13、账户中可使用部分,通过内部转账直接抵还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款额的一种还贷方式。公积金贷款期限为 1 年的不得申请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借款人及配偶申请时之前 6 个月有逾期贷款的不能申请自动提取还贷业务。(四)提前还款:借款人正常还款满 1 年的,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提前部分还款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 万元,且每年只允许办理一次。提前部分还款后,公积金贷款本金减少,贷款期限不变;借款人将未到期贷款全部还清的,应在还款时结清全部应付本息。提前全部还款的,不受上述限制。公积金贷款期限为 1 年的,不得提前还款。公积金还款处于逾期状态的,借款人应先还清逾期公积金贷款后,再办理提前还款业务。(五)贷款

14、逾期放款后,借款人应于每月 20 日(不含)前在还款账户足额存入当月应还公积金贷款本息。若受委托银行扣款时因借款人还款账户、抑或公积金账户金额不足以逐月提取还贷而造成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借款人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将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个人征信系统。九、组合贷款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的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所需费用时,用同一套房屋抵押,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申请组合贷款时借款人应首先咨询并满足商业银行的贷款条件,商业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由受委托银行确定,但贷款期限应与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致。具体办理情况请咨询各受委托银行。十、已付清全款的借款人申请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还

15、款账户业务借款人已付清全部购房款并申请将贷款划入本人账户的,经公积金中心核实后,也可以将公积金贷款划入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还款账户。在具体办理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确定购房的真实性,防止骗贷行为的发生;2、必须由借款人用其所购房屋提供抵押;3、提供的材料原件要齐全、合法、有效。同时,借款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购房全款发票;2、已过户的房产证明或网签的购房合同;3、售房人出具的借款人已付清全款并同意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还款账户的书面证明;4、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十一、公积金贷款利率与商业性住房贷款基准利率比较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首套房 15 年(含)为 4%,530 年为 4.5%;二套房在基准利率上上浮 10%。商业贷款基准利率:1 年为 6.00%,23 年为 6.15%,45 年(含)为 6.40%,5 年以上为 6.55%。上述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仅作参考,具体执行利率、浮动比例及其它相关事宜以借款人咨询各商业银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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