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简明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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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20102010 年修订)年修订) 简明问答简明问答一、一、 总总 则则1. 为什么要制定为什么要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制定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2003 年 4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5 号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0 年 12 月 8 日,国务院第 136 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 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工伤保

2、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工伤保险条例(2010 年修订)(以下简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3. 哪些人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哪些人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4. 工伤

3、保险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物。二、工伤保险基金二、工伤保险基金5. 工伤保险基金由哪几个部分组成?工伤保险基金由哪几个部分组成?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固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公告上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6. 工伤保险费费率如何确定?工伤保险费费率如何确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工伤保险费根

4、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7.工伤保险费应由谁来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谁来缴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8.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哪些支出项目?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哪些支出项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

5、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三、三、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9. 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

6、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10.哪些情形可视同工伤?哪些情形可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四)11. 哪些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虽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

7、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12.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如何规定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如何规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事先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8、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13.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

9、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1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是否需要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是否需要调查核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15.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怎么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怎么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

10、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16.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多少天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多少天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 15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四、四、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17.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

11、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18. 哪些情形下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哪些情形下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自劳

12、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 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19.劳动能力鉴定的业务流程是怎样的?劳动能力鉴定的业务流程是怎样的?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的劳

13、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30 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五、五、 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20. 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2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哪些医疗机构

14、就医?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哪些医疗机构就医?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结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22.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哪些内容?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哪些内容?工伤医疗待遇包括:(1)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3)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

15、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23. 工伤职工安装假肢等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吗?工伤职工安装假肢等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可以享受哪些待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可以享受哪些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6、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5.支付给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是什么?支付给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是什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或者 30%。2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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