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死刑的存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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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顺论文网宜顺论文网 www.13Lwww.13L 0论文摘要论文摘要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由于死刑具有严厉性和残酷性,一旦实施将无法逆转,因此有关死刑存废的争议已久,引起人们广泛的关于死刑合理性争议。本人认为,对死刑存废问题不应作极端考虑,尤其是就我国现阶段来说,根本废除死刑与推广死刑均不可取,我国目前尚也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因此应结合我国国情从限制死刑开始,逐步走向完全废除死刑。关键词关键词: 死刑存废之争;死刑现状; 死刑展望;宜顺论文网宜顺论文网 www.13Lwww.13L 1目目录录前言前言11一、一、死刑的概念及其起源死刑的概念及其起源11(一)死刑的概念及起源

2、1(二)死刑的内容2(三)死刑的定义2二、二、死刑存废之争及其评述死刑存废之争及其评述33(一)死刑保留论及其评述3(二)死刑废除论及其评述5三、三、我国死刑制度的思考及其理性选择我国死刑制度的思考及其理性选择66(一)我国死刑制度的思考6(二)我国死刑制度的理性选择7四、四、结束语结束语1010致谢致谢1010参考文献参考文献11111浅论我国死刑的存废问题浅论我国死刑的存废问题前言前言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诸刑罚方法中最重的一种,因而又称极刑。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的刑法手段。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

3、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那时候,死刑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对其认识也不断深化。在死刑被人类适用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提出质疑。1764 年,意大利伟大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死刑这个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简单的刑罚方法一下子变得复杂起来。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运动风起云涌,许多国家在法律中废除了死刑或在司法实践中已不执行死刑。我国国内要求减少死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很多学者提出了许多值得深思的观点。一、一、 死刑的概念及其起源死刑的概念及其起源(一)(一)

4、死刑的概念及起源死刑的概念及起源死刑是刑罚之一,这种刑罚方法毕竟也不是凭空出现的,它与原始社会的一些现象之间存在着某种继承或转化的关系,这些社会现象,便成为死刑的直接渊源。1 1死刑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早在自由刑和财产刑应用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关于死刑起源,学术界说法颇多。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提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远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 。2 2从历史上考察,在氏族制度的初期,凡氏族成员受到外族侵害,都被认为是对整个氏族的凌程度也须与侵害的程度相适应。后来,随着氏族制度的逐渐瓦解,血亲复仇日 益辱,受害的氏族要对加害的氏族进行血亲复仇。起初复仇是无规

5、则的,无限制的,因此招致家族、部族之间无休止的残杀。为避免这种结果,无限制复仇进化为同态复仇,即只允许被害人的家人向仇人复仇,并且报复的1 胡健,中国死刑起源探究载于政法论丛2003 年卷 第 1 页、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354 页、宜顺论文网宜顺论文网 www.13Lwww.13L 1松散,逐渐宜顺论文网宜顺论文网 www.13Lwww.13L 2被私人复仇所代替。 “只不过随着国家的出现,死刑的决定权、执行权由这家享有,并且要经过一定程序。除死刑来自复仇 的说法外,还有来自战争 、起源于原始社会的禁忌等多种说法” 。死刑,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同其他事物一样有着其产生、发展、旺

6、盛,直至消亡的过程。那么,死刑究竟起源于何时呢?国外学者很少提及此问题。我国学者对我国死刑的产生大致有如下观点:1其一,认为刑罚(包括死刑)产生于五帝时代的虞舜后期;其二,认为死刑产生于夏朝;其三,认为死刑萌芽于尧舜时代,完成于夏朝;其四,认为中国的国家和法起源于黄帝时代,距今约有 5000 年的历史。虽然不能对死刑起源从全球范围内作出确切的考论,但我们仍可以从远古人类处理氏族争端的行为方法之中窥出死刑起源以及其发展的一些踪迹和规律。(二)(二)死刑的内容死刑的内容死刑作为一种惩罚手段,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基本内容的刑罚,它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从而达到防卫社会的刑罚方法

7、,因其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所以又被称为极刑或生命刑。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适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三)(三)死刑的定义死刑的定义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行刑者基于相关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世界上最古老、同时最严厉的刑罚之一。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坚决镇压,在严惩罪犯者与威慑有犯罪企图者,保护合法居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拥有特殊及重要作用,其效果也非常显著。在各类私有制度社会,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将像法庭、监狱、警察等国家机器一

8、样,拥有长期的存在合理性。 目前适用死刑的罪名(不同国家以其具体规定为准):蓄意谋杀、严重的1茅彭年.中国刑事司法制度 (先秦时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第 17 页。宜顺论文网宜顺论文网 www.13Lwww.13L 3故意伤害、强奸、暴力抢劫、劫持、绑架、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额巨大的贪污受贿等。 在中国,死刑分为死刑、缓期 2 年执行(死缓) ,与死刑、立即执行两种死刑判决。 目前按国际惯例不适用死刑的人群:实施犯罪时未成年的人(中国为 18 周岁) 、审判时怀孕的女子、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人等。二、二、 死刑存废之争及其评述死刑存废之争及其评述

9、(一)(一)死刑保留论及其评述死刑保留论及其评述历史上,死刑保留论者不乏世界大家,如洛克、卢梭、马克思、康德、黑格尔和哈格等。此外,我国大部分学者承继并发展了死刑保留论,如我国的赵秉志教授、邱兴隆教授以及何显兵老师等。洛克和卢梭主要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论证死刑的合理性,是以社会契约论来论证死刑合理性的代表人物。1 1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 “人人都享有处死一个杀人犯的权力,以杀一儆百来制止人们不受罪犯的侵犯,这个罪犯既已灭绝理性-上帝赐给人们的共同准则-以他对另一个人所施加的不义爆行和残杀而向全人类宣战,因而可以当做狮子或老虎加以毁灭,当做人类不能与之共处和不能有安全保障的一种野兽加以毁灭。

10、 ”2 2也即,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处死一个杀人犯或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恶人,这是上帝赋予我们每个人的光荣责任和权力。但是这种人人享有“死刑权”的状况极易造成战争混乱状态,从而损害社会整体的利益,故此,人们将该处理纠纷的权力交由集体行使从而形成国家的死刑权。既然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享有“死刑权” ,那么人们进入政治社会以后,自然将这种权力让渡给了共同体-国家,这样,国家的死刑权就是来自于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的“死刑权”的让渡。也即,按照洛克的思路,国家死刑权来源于公民私人“死刑权”的让渡-让渡的是处死那些严重威胁自己生命安1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

11、大学出版社,2008,9.第 3 页2英洛克.政府论M.瞿菊农,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第 7 页.转引自: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9.第 4 页第 5 页宜顺论文网宜顺论文网 www.13Lwww.13L 4全的敌人的权力。1 1从社会契约论角度论证死刑正当性的另一位代表人物是卢梭。但与洛克不同的是,卢梭认为国家死刑权来自于自然状态下人们签订社会契约时,自然地将自己的生命权通过协议让渡给国家从而形成国家的死刑权。卢梭在其著作社会契约论中写道:“社会条约以保全缔约者为目的。谁要达到目的,也就要拥有手段,而手段则是和某些冒险、甚至是

12、和某些牺牲分不开的。谁要依靠别人来保全自己的生命,在必要时也就应当为别人献出自己的生命。 ”2 2也即,卢梭认为,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及其他权益,我们每个人都不得不将自己的生命也交由国家处置,当自己犯下罪当处死的罪行时,自己也得被国家处死,以这样的方式来维护自己及社会的利益。卢梭进一步谈到:“正是为了不至于成为凶手的牺牲品,所以我们才同意,假如自己做了凶手的话,自己也得死。 ”3 3洛克和卢梭作为欧洲启蒙思想家,对待死刑存废问题的态度不谋而合地为“死刑保留论” 。虽然均从社会契约论出发来论证死刑的正当性,但二者的论述方法及角度却不尽一样。洛克是从私人“死刑权”的让渡来论证国家死刑权的正当性,而卢

13、梭则是从人们通过社会契约让渡自己的生命权来论证国家死刑权的正当性。针对二者的以上观点及论述,我们可以发现,他们似乎均不能驳倒对方而认为自己的论证才是唯一正确的。同样,几百年之后的今天我们再来回观二者的观点时,仍然会受到其耀眼的智慧光芒的熏陶。康德、黑格尔也是死刑保留论的代表人物。他们从自由意志论出发来论证死刑的正当性。康德和黑格尔基于自由意志论认为,在人们的意志处于完全自由的状态下,人们有选择是否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并因此而当然地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当某人在意志不受制约的自由状态下选择了作恶,那么他就得为自己的恶行负责,国家就有权对其作出包括执行死刑在内的惩罚,此时国家的死刑权就是正当的。正如黑

14、格尔所说的:“刑罚即被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1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9.第 5 页.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第 42 页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第 43 页宜顺论文网宜顺论文网 www.13Lwww.13L 5他是理性的存在。 ”1 1也就是说,黑格尔认为在此种情形下处死罪犯不但是正当的,而且是尊重罪犯的意志的表现。毕竟在作出此行为时,他的意志是自由的,没人强迫他这样做。我国大部分学者均持“死刑限制论” ,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赵秉志教授、邱兴隆教授

15、、高铭暄教授、何显兵老师。西南科技大学何显兵老师在其著作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一书中明确指出:“归根结底,在我国已经初步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成小康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死刑的存在,在某种意义上说,仍然有相当的必要;但这种必要性已经大大降低了,而且社会的发展变化导致某些罪名仍然设置死刑已经没有这种必要,因而死刑应当逐步限制。 ”2 2也即,何显兵认为我国死刑的存在是有其必要性的,死刑不能废除,但同时,死刑在现阶段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中国其存在的必要性已经不是很大,须要逐步废止。即所谓的“有限制地保留死刑”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赵秉志教授是我国死刑存废问题研究的带头人,其基本观点也是在现阶段的中国还不能一步废除死刑,而应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逐步废除死刑的适用。同时,他还提出了中国逐步废止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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