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污水厂国控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编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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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 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编写指南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编写指南一、企业概况(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方式、企业规模、投产时间、所属行业、生产周期、排污去向(包括纳污水体功能)、自行监测开展方式(手工、自动、委托或几种结合)等。(二)生产工艺及产、排污情况包括生产工艺流程、生产状况、产品及主要原辅材料、工艺特点及分析产、排污节点、对周边环境潜在的影响等情况。对于污水处理厂还应包括污水处理设施类型(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它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级别、污水处理方法、设计处理能力等。(三)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环保处

2、理设施平面布置图、设施工艺流程、运行状况,处理设施是否有添加或产生新的污染项目,处理设施有脱硫、脱硝等设施的应明确说明。(四)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 2 -排放方式包括直排、回用等,排放去向如自然水体、市政管网等。二、监测内容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均要对本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气污染物排放、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环评报告有明确要求企业在运营期内开展周边环境质量监测的企业,应按环评要求对周边环境开展监测。(一)监测点位企业应当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并安装统一的标识牌。废

3、水监测点位:第一类污染物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监测点位,其他项目在总排放口设监测点位,若一个企业有多个排放口,应对多个排放口同时采样;污水处理厂应同时对设施进口和出口同时进行采样。废气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手工监测或自动监测的相关规范进行。噪声监测点位应严格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有关规定进行布设。(二)监测点位示意图提供企业(水、气、声)监测点位示意图(图中应能清晰的- 3 -标明监测点的位置)。(三)监测项目依据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以及环境管理部门的要求来确定需要开展监测的各项指标,并根据生产工艺特

4、点分析产、排污节点并予以确定。(四)监测频次监测期间应附当日工况,锅炉监测应附锅炉负荷。采用自动监测的,全天连续监测,在线设备故障期间,自动监测项目应采用手工监测;采用手工监测的,应当按以下要求频次开展监测,其中,国家或地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划、标准中对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1.化学需氧量、氨氮每日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废水中其他污染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监测,颗粒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废气中其他污染物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3.纳入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4.厂界噪声每

5、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5.企业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执行。- 4 -(五)监测方法和仪器企业自行监测分析方法应当遵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国家环境检测技术规范和方法中未做规定的,可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仪器与设备,应依法送检,并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仪器与设备应按照相关校准规程自行校准或核查, 或送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校准,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每年应对仪器与设备检定及校准情况进行核查,未按规定检定或校准的仪器与设备不得使用。 企业应明确企业自身监测的项目和委托监测单位的项目,并提供委托监测单位的资质证

6、书。无法监测的项目应说明具体原因,由当地环保管理部门审查是否可以不用监测。(六)监测质量控制企业自行监测应当遵守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布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企业应当定期参加环境监测管理和相关技术业务培训。企业自行监测采用委托监测的,应当委托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检测机构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承担监督性监测任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不得承担所监督企业的自行监测委托业务。- 5 -自行监测记录包含监测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委托监测相关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各类原始记录内容应完整并有相关人员签字,保存三年。以手工监测方式开展

7、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2.具有与监测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相适应的采样、分析等专业设备、设施;3.具有两名以上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与监测项目相符的培训证书的人员;4.具有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5.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以自动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自动监控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2.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证书的人员,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维护;3.具有健全的自

8、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4.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七)执行排放标准及限值- 6 -企业监测项目执行排放标准及限值应按当地环保局批复要求执行。(八)监测结果公开方式及时限企业可通过对外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同时应当在省或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并至少保存一年。方案应说明公开的方式,及包含将数据委托环保部门公开的委托说明。企业自行监测信息按以下要求的时限公开:1.企业基础信息应随监测数据一并公布,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如有调整变化时,应于变更后的五日内公布最新内容;2.手工监测数据应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3.自动监测数据应实时公布监测结果,其中废水自动监测设备为每 2 小时均值、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为每 1 小时均值。4.每年一月底前公布上年度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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