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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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账号被屏蔽。被屏蔽期间他人无法访问您的相 册。 去帮助中心,了解如何重新恢复服务。 日志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讨论稿) 律师指引(律协) 2008-06-11 18:48 阅读 287 评论 0 字号: 大大 中中 小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有企业改制业务流程与阶段性成果 第一节 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节 编制改制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 第三节 报批备案 第四节 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 第五节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与改制辅导 第六节 工商登记 第三章 相关公司治理 第

3、四章 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宗旨 为指导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 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国企改制与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60 号文”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 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国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规范性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 2 条 定义及业务范围 2.1 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业务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

4、改制 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委托人提供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 的法律服务,协助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 2.2 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2.2.1 根据委托,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 2.2.2 根据委托,在调查分析与论证基础上,制作改制方案 、 职工安置方案 ,涉及国 有产权转让的,制作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 2.2.3 根据委托,编制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参与谈判,审核其他交易方提供的材料或法律 文本; 2.2.4 根据委托,协助完成国有企业各项内部审核与批准程序; 2.2.5 根据委托,依法对产权持有

5、单位或改制企业报批的改制方案 、 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出具法律意见书 ,涉及职工安置的,一并发表意见; 2.2.6 根据委托,协助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实施和产权交易工作,协助公司或企 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2.7 根据委托,对改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 见证意见。 2.3 律师承办相关公司治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2.3.1 根据委托,协助改制后公司制企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2.3.2 根据委托,协助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2.3.3 根据委托,协助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 2.3.4 根据委托,协助改制

6、后的公司制企业完善公司董事诚信体系建设; 2.3.5 根据委托,协助介入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外部治理,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第 3 条 特别事项 3.1 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起草,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国有企业改制和相关公司治理业 务方面的借鉴和经验,而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3.2 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和相关公司治理业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 原则,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工作。3.3 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订立书面的法律服务合同 ,明确约定委托事项、承 办人员、提供服务的方式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

7、收费金额等法律服务事项。 3.4 律师从事与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有关的法律服务时,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章 国有企业改制业务流程与阶段性成果 第一节 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第 4 条 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专指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律师依据改制企业 的改制、产权交易等计划,通过对相关资料、文件、信息以及其他事实情况的收集,从法律 或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角度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和判断。 第 5 条 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遵循三个基本原则: 5.1 独立性原则。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独立于委托人意志,独立于审计、评估等其他中 介机构。 5.2 审慎原则。律师应当以审慎原

8、则贯穿尽职调查全过程。对于通过被调查对象提供的任何资料、 信息以及相关人员所作出的口头陈述而发现的任何问题,律师均应持审慎的怀疑态度,作更 深入地了解和探究。坚持审慎原则,是律师在尽职调查工作中控制自身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5.3 专业性原则。律师应当在整体调查工作中充分体现从法律角度的核查和判断。律师在调查中 关注的重点始终是法律状况,判断的是法律风险,律师应当从法律角度作出专业的判断。 第 6 条 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依据改制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被调查对象出具尽 职调查清单,要求被调查对象在合理或约定时间内依据清单,以律师所知晓的形式提供真实、 完整、齐备的资料原件或与原件审

9、核一致的复印件。 第 7 条 律师开展尽职调查,一般应当涉及下列事项: 7.1 对“设立、沿革和变更情况”的核查,律师应当在尽职调查清单中要求被调查对象提供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必要时需要辅之以企业工商登记的查询资料): 7.1.1 改制企业的营业执照; 7.1.2 改制企业历次变更的章程及目前有效的章程; 7.1.3 与改制企业设立相关的政府有权部门的批文; 7.1.4 与业务经营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 7.1.5 企业取得的资格认定证书,如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7.1.6 企业变更登记事项的申请与批准文件; 7.1.7 企业成立时及成立之后历次验资报告及审计、评估报告; 7.1.8 股东

10、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 7.1.9 企业分支机构和企业对外投资证明; 7.1.10 税务登记证以及有关税收优惠情况说明及批文; 7.1.11 外汇登记证; 7.1.12 海关登记证明; 7.1.13 企业已经取得的优惠待遇的相关证明文件; 7.1.14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7.2 对“基本运营结构”的核查,律师应当在尽职调查清单中要求被调查对象提供包括但不 限于下列文件: 7.2.1 企业目前的股本结构或出资人出资情况的说明; 7.2.2 有关企业目前的管理结构、薪酬体系的文件; 7.2.3 有关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与风险控制制度的文件。 7.3 对“股权情况”的核查,律师应当在尽职调查清单

11、中要求被调查对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相关文件: 7.3.1 有关企业的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过程的证明文件; 7.3.2 股权有无质押或其他形式权利行使障碍的证明文件; 7.3.3 有关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金额的证明文件; 7.3.4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属证明文件及权属变更登记文件。 7.4 对“有形资产情况”的核查,律师应当在尽职调查清单中要求被调查对象提供包括但不 限于下列文件: 7.4.1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房屋产权及重要设备的清单; 7.4.2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有关房屋及重要设备租赁的文件; 7.4.3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有关海关免税的机械设备(车辆)的证明文件(如有); 7.4.4

12、企业其他有形资产的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 7.5 对“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情况”的核查,律师应当在尽职调查清单中要求被调查 对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7.5.1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对各项软件、产品等无形资产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清单,包括专利、 商标、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 7.5.2 所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注册登记证明及协议; 7.5.3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土地使用权证、租赁土地的协议; 7.5.4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重大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相关协议。 7.6 对改制企业所签署或者有关联关系的“重大合同情况”的核查,应当在尽职调查清单中 要求被调查对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7.6.1 任何

13、与企业及其附属机构股权有关的合同; 7.6.2 任何在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的动产或不动产设定的所有抵押、质押、留置权等担保权益 或其它权益限制相关的合同; 7.6.3 企业及其关联机构的兼并、分立、合并、歇业、清算、破产的相关合同; 7.6.4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服务协议; 7.6.5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许可协议、特许安排及附有条件的买卖合同; 7.6.6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能源与原材料或必需品等供应合同; 7.6.7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大保险合同; 7.6.8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改制前签署的任何与合并、联合、重组、收购或出售有关的重要文 件; 7.6.

14、9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其他与其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7.6.10 其他重要合同,如联营合同、征用土地合同、大额贷款或拆借合同、重大承包经营、 租赁经营合同或投资参/控股及利润共享的合同或协议等等。 7.7 对改制企业“重大债权债务”的核查,应当在尽职调查清单中要求被调查对象提供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7.7.1 有关公司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的真实及权利的完整; 7.6.2 应付款项是否与业务相关,有无异常负债; 7.6.3 有无或有事项及或有负债; 7.6.4 有无因债权债务事项而可能引发的纠纷。 7.7 律师需要调查改制企业所涉及的“重大法律纠纷、行政处罚等情况”的,应当在尽

15、职调 查清单中要求被调查对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相关文件: 7.7.1 企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索赔要求及政府部门之调查或质询的详细情况;7.7.2 企业违反或被告知违反卫生、防火、建筑、规划、安全等方面之法律、法规、通知或 诉讼的情况; 7.7.3 企业所知晓的将来可能使之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索赔要求、政府部门的调查 或质询的事实。 7.8 律师需要调查改制企业“人员基本情况”的,应当在尽职调查清单中要求被调查对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相关文件: 7.8.1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7.8.2 企业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样本; 7.8.3 企业工会组织的情况和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或协议; 7.8.4 企业职工福利政策; 7.8.5 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7.9 律师在向委托人提供的尽职调查清单中,还可以依据改制计划、特点与要求的不同,要 求委托人以及调查对象提供其他各类相关文件或信息。 第 8 条 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8.1 律师应当注意保持与委托人以及调查对象的良好沟通,以便将律师在调查过程所发现的问题 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及时反馈给客户。对于需要制作调查笔录的,应当亲自当面询问有关人员, 以保证尽职调查工作的真实性。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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