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二手房)业务操作指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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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 (二手房二手房) )业务操作指引业务操作指引( (一)一)第一章目的和依据第一章目的和依据 一、定义 二手房是针对新建商品房以及房改时出售公房而产生的特有概念。 二手房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存量房屋出售给买 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二、目的 为律师提供二手房买卖服务提供标准化的服务程序,确保律师的服 务质量,维护客户的利益。 三、二手房买卖的法律依据 二手房的买卖,也就是转让房屋的所有权。二手房的买卖应当依法 进行,应当维护二手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二手 房买卖涉及的法律很多,但是一般来讲,会涉及到城市房地产管 理

2、法、合同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转 让管理规定、北京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或规章 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适用范围 本指引的有关内容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二手房买卖。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初次出售 的服务,不适用该指引。 第二章买卖主体第二章买卖主体一、买方主体审查和规划 二手房购买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 基于各种财产目的和利益,购买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也可以 以他人的名义购买。还可以设定房屋信托持有和管理房屋。 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购买目的,提供优选方案供委托人参考,但 是不能代替委托人决策。 二、

3、卖方主体资格审查 二手房转让人应当是依法登记在房屋产权登记簿上,房屋所有权证 书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转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 人、法人,也可以是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律师应当注意: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许出售的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作为交易主体的特别审查 律师应当注意二手房交易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 应当审查(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特别审查 二手房交易主体是国有的,应当审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手房交易主体是集体企业的,应当审查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文件 。 第三章二手房产

4、权的调查与审核第三章二手房产权的调查与审核一、权属审查 购买人要购买二手房,应当审查二手房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律 师应当提醒:没有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 不得买卖。 有些情况,尽管没有房产证,但是在评估风险后,可以通过信托设计进 行交易,对此应当有当事人的另行委托. 为慎重起见,律师应建议购买者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关调查核实权 利证书及其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同一性。了解拟交易的房屋是否有 产权争议。 房地产登记机关,是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地产管理机关。 不同的城市设定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的名称不一致。如:北京现在归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管理,天津是天津市房屋管理局,律师提供咨询

5、意 见前,应当了解本地的房屋登记管理机构。 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是 所在地的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但是应当加盖人民政府的印章,以人 民政府的名义发证. 二、共有财产审查 律师在审查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应当关注拟交易的房地产是否具有 共有权人。律师应当查明房屋是否具有共有权人. 二手房属于两个以上(含两个)主体共有的,应当审查(提交)共 有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必要时律师应出具范本文件。 律师应当注意: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个 别财产制为补充的婚姻财产制度。尽管房地产登记簿记载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认为一人,也应征求其配偶的书面意见或者 由出卖人提交个别财产协议。 三、权

6、利限制审查 二手房交易前,律师应当审查司法机关有无依法裁定查封的情况, 一般说来,有权查封的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 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二手房交易前,买方人应当审查行政机关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 限制二手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一般说来有权对房地产采取查封措施 的行政机关有税务机关、海关、公安机关等。有权采取限制措施的 有建设行政管理机关。 必要时律师应向登记机关和有关部门查询。 无法取得独立证据的,当事人应当作出没有权利限制的说明。 四、他项权利设置审查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出卖人出卖抵押的房屋,无须取得抵押权人的 同意,只要通知抵押权人即可。律师应当提示,买房人有承担所购 房屋被

7、追及还债的风险。 律师应当提醒出卖人,在出卖二手房前,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将要 出售的情况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如果没有履行通知义务,买卖合同 无效。 如果房屋出租的,应当通知承租人。不能取得承租人的书面同意, 买卖合同也可能被宣告无效。提前通知的合理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 购买人应当审查二手房有无抵押等他项权利设置情况。若有抵押应 当取得出卖人已经通知抵押权人的书面证据,或者取得抵押权人等 他项权利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证明。 五、优先购买权审查 共有的二手房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 权。 已经出租的二手房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承租人享有优先 购买权。这种出租关系不管是定期的

8、还是临时的,均不能剥夺。 购买人应当审查二手房优先购买权人有无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如果没有取得优先购买人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律师应当 提示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的风险。 购买人应当注意,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 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通过拍卖购买二手房的,也应当注意优先购买人的优先购买权。应 当关注共有权人、承租人是否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如果没有放弃优 先购买权的有效证明,应当关注拍卖程序是否规定了优先购买权人 的权力行使条件。 六、二手房买卖的禁止 律师应当关注和提示购买人注意,以下情形的二手房禁止买卖: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

9、定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二手 房权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共有二手房,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6)已抵押,但是没有将出卖情况书面通知抵押权人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若是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买卖,还要审查已购公有住房和 经济适用住房有无下列禁止买卖情形之一: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 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 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

10、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5)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6)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满 5 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住房 。确需出售的,可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 府相关部门收购,出售单价不得高于购买时的单价。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住满 5 年的,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由 出售人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按成交额的 10%缴纳综合地 价款。 第四章二手房的质量 当事人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若 继续使用的,产权人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

11、设计单位鉴 定。 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查看或调查所购二手房的质量状况。如果查看 时未提出异议,应认为认可该房屋的质量。 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律师不对房屋质量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第五章 二手房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 一、合同文本 二手房买卖,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二手房买卖当事人可使用示范文本,也可参照示范文本自行拟订合 同条款。 二、合同内容 自拟合同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法定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及排除对方 权利的内容,自拟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买卖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律师应当注意: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应当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 产权人的姓名一致。 住所一般写身份证上

12、登记的地址,如果居住地与身份证登记的地址 不一致的,居住一年以上的地址为住所地。 (2)二手房的座落地点、面积、四至范围; 二手房坐落的地点和四至应当叙述清楚,有关街道、楼号等应当使 用地名管理机构核准的名称,并应当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一致。 房屋面积应当记载清楚、并应当与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的一致。 (3)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建设用地 的使用权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用地使用权和租赁用地使用权。 租赁用地一般限于工业厂房用地。 用地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或者土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 用性质为准。 二手房卖方应当出示土地使用

13、证或者提供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4)二手房的规划使用性质 国家实行用地性质管制和建筑工程使用管制制度。购房人购买房屋 时,应当审查房屋的使用性质。住宅用房未经小区内区分所有权人 (业主)的一致同意,不能改做餐厅、歌厅等商业用途。 (5)房屋的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 配套设施等状况; 房屋的平面布局、结构、应当在合同中表述清楚,应当与房屋所有 权证记载的一致。 房屋的配套设施、附属设施的名称、质量状况应当表述清楚。 房屋的装饰应当写清楚。 律师应当提醒委托人注意:由税收上的考虑,有关装饰特别是可移 动的装饰物的转让可以另行签订合同。 (6)二手房买卖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

14、限; 二手房买卖价格应当确定。 支付方式可以用现金支付或者支票支付,支付时间应当明确。 (7)二手房的交付和验收的日期、交付方式; 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房屋交付和验收的时间。 (8) 住户户口的迁移 如果出卖人户口所在地是出售的房屋,应当约定出卖人迁出户口的 时间。 (9)维修基金的处理 公共维修基金是购房人筹集的用以进行公共设施大中修或者更新改 造设施的基金。是房屋所有人的权益。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对 公共维修基金的处理作出约定。 (10)物业管理费的结清责任 (11)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实施对伊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救济措 施。一般可以约定支付违约金。 (12)争议的解决方式;

15、 争议解决方式时就合同的效力、履行、理解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一般约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律师应当提示:因为二手房买卖合同涉及到不动产,所以,应当由 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应当准确 书写仲裁机构的名称。如:北京仲裁委员会,而不是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按照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而且是一裁终 局。 (13)买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二手房买卖中,可能会有其他的约定,应当在合同中叙述清楚。 (14)各方签字 签字可以是书写签名,也可以是印章签名。按照我国的交易惯例, 一般要求有印章签名。 如果是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应当附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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