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集团公司煤制油化工板块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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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神华集团公司煤制油煤化工板块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加强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装置生产及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神华集团公司煤制油化工板块所属各子(分)公司、生产单位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同时适用于对外来施工单位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第三条 引用标准、规范(一)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第344号令)(四)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五)工业企业

2、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六)选煤厂安全规程(AQ1010-2005)(七)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2(八)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九)氧气安全规程(冶金工业部88冶安环字第856号文颁发)(十)罐底热作业的预准备(SY/T6514-2001)(十一)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十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第二章 定义第四条 动火作业在建筑施工场地、生产厂区及厂管区域进行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以下作业属于动火作业管理范畴:(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

3、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打磨钻孔作业。(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风镐、气动扳手、液压扳手、喷砂、切割水泥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四)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使用非防爆电器设3备和电动工具(包括临时照明、移动照明、电钻、电喷涂、喷漆、电动扳手等)。(五)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六)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其它作业。(七)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八)机动车进入工艺装置区、罐区及其它生产单元。第五条 动火作业危害识别依据危险因素辨识技术方法(如 预先危险性分析方

4、法、工作危害分析方法、安全检查表分析方法等),根据现场实际,辨识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动火作业事故的原因,制定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第六条 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 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第七条 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含各生产单元及储罐区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仓库等)。第三章 动火作业分级与动火作业有效时间第八条 动火作业分级4(一)特级动火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上的动火作业;2.带压不置换的动火作业;3.在运行的液化气

5、球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4.切出运行,经处理和采取有效措施后的重油及易燃粉尘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上的动火作业;5.存在可燃粉尘和气态氧化剂的设备或管线上的动火作业;6.在罐底进行的热作业;7.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8.节假日期间和当日20:00至次日8:00的一级动火作业。(二)一级用火1.正在运行的、存在可燃易燃及助燃介质的工艺生产装置区及30m以内区域;2.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氧及液态氧、其它气体(与氧气生产相关联的氮气、稀有气体和氢气等)、腐蚀品、可燃固体等的泵房、机房及30m以内的区域 ;3.可燃液体、液态氧、液态氮、腐蚀品等罐区防火堤内、液化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6、;4.各类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装卸栈(台)、洗槽站及25m 以内的区域;5.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5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及15m 以内的区域;6.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工艺管线和设备(不含重油、易燃粉尘)的第一次动火;7.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氧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它仓库及其它重大危险源等地点的用火作业;8.正在运行的煤粉生产场所,煤粉仓、易燃固体料仓、输粉管道、粉尘过滤器、粉尘收集器等区域内的用火作业;9.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可燃、易燃及助燃工艺系统管网的第一次动火;10.已投入运行过的传输设备(含各种传

7、输带、上下水井、易燃易爆品管道、氧气管道及其它压力管道等)附近的用火作业;11.在任何进行喷涂、防腐作业环境下进行的用火作业。12.运行的厂区管廊及管廊两侧10米以内区域的用火作业。(三)二级用火1.正在运行的、不存在可燃易燃及助燃介质的生产单元的动火;2.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管线和设备的非第一次动火;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4.从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6、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5.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

8、电间、办公室、交接班室、休息室等);6.非易燃易爆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等禁火区;7.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8.机动车进入工艺装置区、罐区;9.停止运行并经处理合格的厂区管廊及管廊两侧10米以外区域的用火作业;10.边缘距离已生产单元120m的施工工地上的用火作业;11.边缘距离已生产单元120m,但其部分或全部地下下水线(包括含油、含硫、含氰、含碱、含酸污水等)已与生产单元地下下水线相通的建设工地的用火作业;12.边缘距离已生产单元120m,但其部分或全部设备、管线已经引入易燃易爆介质的建设工地。(四)三级用火1.在生产区域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用火作

9、业;2.其他建设单元边缘距离已生产单元120m的建设工地。(五)固定用火在生产区域内,除特级、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可以划定为固定用火地点。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设固定动火区。7第九条 动火作业有效时间1.特级、一级动火作业有效时间8小时;2.二级动火作业有效时间72小时(三天);3.三级动火作业有效时间120小时(五天);4.固定动火作业有效时间三个月(一个季度)。第四章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第十条 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安全防火要求(一)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必须将动火现场的工艺生产状况、设备置换情况、周围环境情况向施工单位及动火作业人、监护人交底。(二)在管道设备上进行特级动

10、火作业,必须保持微正压。(三)对经处理后的重油及易燃粉尘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动火时,必须切断所有物料进出口并加好盲板;首次切割、打孔、开口时,必须采用不产生高温、火花的机具作业。(四)生产单元进行大、中修时,各类设备内的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及氧气均应彻底送至本单元外罐区,并加盲板与生产单元隔绝。(五)在生产、储存、输送过可燃介质或易分解出可燃介质的设备、管道上动火作业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切断所有物料进出口并加好盲板;82.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自上而下依次打开设备人孔和排空阀,通风换气;经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3.在可能积存可燃介质的设备、管线内动火应进行详细检查确认,积存可燃介质时

11、,应采用水和蒸汽蒸煮、氮气惰化、空气置换等方法进行处理,经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4.在允许充水的设备管线中确认充满水的情况下,可以动火。(六)动火环境1.动火点周围(半径15米或防火间距内)的环境必须达到安全动火条件并经检测分析合格;设备、管线及地面上的油污、可燃物要清理干净,并准备好消防器材;不能清理的要用沙土或阻燃材料有效覆盖;2.下水井、管沟、排水沟、地漏、电缆沟等处要采取封闭或隔绝措施,防止可燃气窜入动火点周围;3.在有易燃、可燃物质区动火必须对环境随时进行检测;4.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和氧气,15m内严禁排放各 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

12、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5.罐区动火时,动火点周围防火间距内油罐不得进行脱水作业;周围设施无泄漏,污水系统封堵严密,分析检测数据符合规定要求;6.动火环境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检测分9析,若其含量超过卫生接触限值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7.高处动火时,其下方周围环境必须达到动火条件,同时采取围接遮盖等措施,防止火花四溅;高处动火监火人必须在动火部位监护,同时与高处动火点相对应的地面也必须有监护人。(七)在水系统设备、管线的内、外动火时,为防止“厌氧菌”产生的易燃气体发生爆燃,必须经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八)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3、:1.明火作业开始前,应彻底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2.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随后的冷却期间,严禁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3.进行明火作业的区段,其设备、管线等必须与其他区段分开或隔开。(九)装置生产波动或开停工期间不影响生产操作和运行的动火一律禁止,各生产单元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10(十)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十一)在铁路沿线(25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十二)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

14、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十三)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十四)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应派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动火作业完毕,监火人应监督动火作业的人员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第十一条 动火作业单位安全防火要求(一)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 即:无合格的 动火作业证不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二)电焊回路线应连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且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它设备搭接;不允许将电焊把线、回路线与气焊的氧气胶管、乙炔气胶管

15、混合捆绑,以免因电焊把线、回路线过热损毁氧气胶管、乙炔气胶管。(三)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并11不得在烈日下曝晒;焊接场地的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相距不小于5m,距施焊点不小于10m ;并在l0m以内禁止堆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与明火间的距离应在l0m以上。若条件限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并不得低于5m;乙炔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四)气、电焊混合作业的场地,要防止氧气瓶带电,如地面为铁板,要垫木板或胶垫加以绝缘。(五)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六)动

16、火开始前,应检查动火条件是否有变化;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七)必须遵守焊工安全通则其它安全规定。(八)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并遵守相关规定。第十二条 特级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级动火作业在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二)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12(三)动火作业前,动火所在单位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四)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五)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第十三条 节假日期间的动火实行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上提高一级。第五章 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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