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

上传人:ldj****22 文档编号:35586298 上传时间:2018-03-17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实施意见请销假管理实施意见为落实工作人员假期待遇,保障干部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更好地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更好地服务工商事业改革发展和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假期及假期待遇 (一)节假日 现行国家法定节假日为:元旦、清明节、端午节、五一节、中秋节各放假 1 天,国庆节、春节各放假 3 天,全年法定节假日共 11 天;部分工作人员享受的节假日为:“三八”妇

2、女节、“五四”青年节各放假半天。 (二)年休假(带薪休假) 1.工作人员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3.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 1 年、满 10 年、满 20 年,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如在 12 月满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计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4.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

3、假:(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工作年限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5)工作年限满 20 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6)经批准参加优秀公务员休假活动且超过年休假天数的。 6.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2)至(6)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7.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

4、,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8.经批准参加公务员休假活动的工作人员,若参加休假活动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超过国家规定时间安排“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活动的,在年休假中应予以扣除。 9.各单位应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当年的年休假。 10、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面授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在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并经单位同意后可不计为事假。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能超过 3 次,每段不得少于五天。 (三)探亲

5、假 1.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不能在公休日回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交通工具以火车或汽车为主),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在本省内居住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探亲假。 2.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 天。 3.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 4.已婚工作人员探父母的,每 4 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 天,可在四年中任一年使用。 5.工作人员配偶病故或离婚,又不和父母在一起,可以从配偶病故或离婚的下一年度开始改为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假待遇。 6.实(见)习生、学徒工上半年期满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下

6、半年期满的,须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探亲假待遇。 7.探亲假原则上不分段或跨年度使用。 8.工作人员在探配偶时,同时也能探父母的(指配偶、父母同居一地),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但不含路程假。 (四)生育假 1.已婚妇女 24 周岁以上或职工双方晚婚(男满 25 周岁,女满 23 周岁以上)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 180 天的产假,夫妻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 710 天的照顾假。 2.按正常婚龄生育的(含七个月以上早产)的妇女,其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假 15 天。难产假增 15 天,双生假增 15 天。 3.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妇女,确有困难的,可请产

7、前假15 天;妇女人工流产假 15 天,上节育环休 3 天。 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每天工作时间内安排两次哺乳时间,每次 30 分钟,双生每次另加 30 分钟。 (五)婚、丧假 1.工作人员双方结婚属晚婚(男满 25 周岁,女满 23周岁以上)的,可享受 15 天婚假;未达晚婚年龄结婚的,经批准可给假 13 天,婚假原则上应在结婚当年使用。 2.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批准,可视情给予 13 天丧假(外地另给路程假) (六)病、事假 1.工作人员确因病因事不能正常上班者,可以请病、事假。 2.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病假在 2 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

8、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 2 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 90%;满 10 年及其以上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 3 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 85%;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90%;满 20 年及其以上的,工资照发。 (4)工作人员病假超过 4 个月的,从第五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 80%;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5%;满 20 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

9、的 90%。 (5)工作人员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 70%;满 10 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 3.事假管理 (1)工作人员原则上一年事假期限在 8 天以内。 (2)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的年休假冲抵。 (3)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4.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事假的,其见习期应相应延长。 二、批假权限和手续 安排好职工探亲、休假工作,关系到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负责人要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一)休假(含年休假、探亲假、生育假、婚、丧假)批准权限

10、: 1.市工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科级(不含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由所在科室(单位)负责人同意,报人教部门审批;副科级领导干部及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由所在科室(单位)负责人同意,局分管领导批准,报人教部门审核备案;各科室(单位)负责人由局分管领导同意,局长批准,报人教部门审核备案。 2.各县(市、区)工商局局长报上一级工商局局长批准,本单位人教部门审核备案;副局长、纪检组长由本局局长批准,报上一级工商局分管领导同意,本单位人教部门审核备案。(二)事假和病假批准权限:1.市工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科级(不含科级)以下工作人员 3 天以内,由所在科室(单位)领导批准,报人教部门备案;4 至 8 天由所在科室(单

11、位)领导同意,报人教部门批准;9 天以上由所在科室(单位)领导同意,报局分管领导批准,人教部门备案。科级干部病事假均由局分管领导批准,其中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局长批准,报人教部门备案。 2.各县(市、区)工商局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病事假按照休假的批准权限报批和备案。 (三)请销假手续:工作人员使用各种假期,以及请病、事假,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批假程序和权限报批;假期结束后要根据批假权限报批准(备案)部门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切实做到事前请假、事后销假。 三、各县(市、区)工商局工作人员的请销假管理,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订相关的实施办法。 四、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泉州市工商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泉工商2004244 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