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奖励积分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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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商品奖励积分的税务处理(2014-04-29 18:00:34)转 载 标签: 转载分类: 财会与税务原文地址:原文地址:销售商品奖励积分的税务处理作者:作者:税义正浓 纵观如今商家的促销手段,大多有以下几种方式:1.折扣促销;2.买一赠 一或“奖励促销”(或叫“满就送”);3.竞赛或游戏活动促销;4.现场展示 促销等。其中,“满就送”的促销方式是大多商场、超市普遍采用的。“送”, 有送奖励积分、送商品、送服务、送现金、送赠券等。特别是购货奖励积分的 销售方式,可以吸引顾客再次消费,培养客户关系。一、奖励积分的概念及步骤一、奖励积分的概念及步骤授予客户奖励积分业务,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

2、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 积分,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奖励积分兑换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者折 扣后的商品或者服务。该业务一般情况下包括两个环节。第一步,积分奖励,即企业在出售商品 或者提供服务时,通过设置一定的奖励积分政策,授予客户一定分值的积分。 客户在未达到兑换积分条件之前,进行积分积累。第二步,积分兑换,即客户 在积满一定分值、达到企业规定的某些商品或服务的兑换条件时,可以兑现商 品或服务。当然客户也可能由于种种原因放弃积分兑换。二、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二、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借鉴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 13 号顾客忠诚度计划的规定,财会 函200860 号文件第九条对“销售奖励积分”作出规定,

3、企业在销售产品或 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 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 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三、奖励积分的税务处理三、奖励积分的税务处理1.增值税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 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根据此规定,只要不属于无偿,便不作视同销售,计算销售税额。但对于 “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促销手段,企业在 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同时,奖励客户积分,此积分属于所售商品或

4、服务价款的组 成部分,应当计算销项税额;在客户满足条件凭累积积分兑换另一商品、服务 或礼品时,属于客户无偿取得商品,在企业销售此商品时,也应当计算销项税 额。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是按所售商品的销售额计算的,“捆绑销售”、“组合 销售”是对促销方案规定的商品组合实行的一次性销售,是一次性实现的。而 客户以奖励积分兑换商品,是分次实现商品所有权转移的,且是否实现兑换是 不确定的。因此,客户以积分兑换商品是第二次的商品销售,不属于“以提货 单(积分)提货”,而是客户无偿取得商品,不能将因奖励积分而递延的销售 收入所包含的销项税额,用于抵减兑换时所售商品的销项税额。由此得出,企 业销售商品奖励客户积分,及

5、客户以积分兑换商品,应分别全额计算增值税销 项税额。2.企业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875 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 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于企业以买一 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 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0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 税函2010148 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

6、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 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因此,销售奖励积分销售方式的所得税处理,在目前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规 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财会函200860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在销售产 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 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 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 益。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

7、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 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销售奖 励积分在积分兑换商品环节应全额确认为当期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3.个人所得税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150 号)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 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四、销售奖励积分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实例四、销售奖励积分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实例某大型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 2012 年国庆、中秋商品零售旺季到来之际,开展了顾客购货奖励积分的促销活动。超市规定在 2012 年 9 月

8、 28 日至 2012年 10 月 7 日期间购物每满 300 元(含税)奖励积分 10 分,不足 100 元部分不积分,积分可在 1 年内在本超市兑换任何商品,1 个积分可抵付现金 5 元。(一)奖励积分(一)奖励积分A 顾客在促销期间,购买了售价 30186 元(含税)的一批家用电器,并办理了积分卡,超市奖励 A 顾客积分 1000 分。该批家用电器适用增值税税率 17%,进货成本为 18000 元。根据财会函200860 号文件规定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该超市的会计处理如下:1.积分价值A 顾客共获得积分 1000 分,其价值为 5000(10005)元。2.超市应确认的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全

9、额计算销项税额)销售收入301861.17500025800500020800(元)。3.奖励积分会计分录借:库存现金 30186贷:主营业务收入 20800递延收益 5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3864.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00贷:库存商品 18000(二)积分兑换商品(二)积分兑换商品假定 A 顾客在积分兑换期内(2012 年 12 月)在本超市选购一件零售价为 5967元(含税)的皮衣,要求以积分卡上积分 1000 分抵付价款,并补付差价。该皮衣进货成本为 3800 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 17%。经超市确认,A 顾客满足兑换条件,同意 A 顾客

10、以积分抵付形式购买皮衣。以积分兑换商品的会计处理如下:1.超市应确认的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全额计算销项税额)销售收入59671.175100(元),销项税额59671.170.17867(元)。2.积分抵付价款及应补差价按照积分规则可抵付价款100055000(元),A 顾客应补差价 967(元)。3.积分兑换商品的会计分录借:库存现金 967递延收益 5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5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674.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借:主营业务成本 3800贷:库存商品 3800(三)积分逾期失效(三)积分逾期失效需要注意的是,逾期失效的积分由于在奖励积分环节已按全额计算了销项税额,所以在积分逾期失效结转计入当期损益时,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将失效时“递延收益”科目的余额,全额确认为当期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假如上例中 A 顾客积分逾期作废,则会计分录为:借:递延收益 5000贷:营业外收入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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