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教育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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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毕节市教育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毕节市教育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2 -目目 录录毕节市教育局行政许可类流程图毕节市教育局行政许可类流程图335 5毕节市教育局行政处罚类流程图毕节市教育局行政处罚类流程图666464毕节市教育局行政强制类流程图毕节市教育局行政强制类流程图65656969毕节市教育局行政奖励类流程图毕节市教育局行政奖励类流程图70708686毕节市教育局行政检查类流程图毕节市教育局行政检查类流程图8787100100毕节市教育局其他类行政职权流程图毕节市教育局其他类行政职权流程图101101120120- 3 -民办普通高中设立许可工作流程图民办普通高中设立许可工作流程

2、图办理机构:毕节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 业务电话:8237922,监督电话:8221110 法定期限:三个月(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3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申 请 申请人提出 办学申请。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 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的,不予受理,出具 不予受理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 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 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审查和现场评估 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 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市教育局行政审批审

3、议 委员会决定。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决 定 市教育局教育行政执法事项及行政复议审议委员会根据承办科室和现场评估专家组提出的评估意见, 经集体研究后,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 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正式设立申请报告;2.筹设批准书;3.举 办者资质证明文件;4.学校章程;5.学校首 届董事会、监事(会) 、行政机构负责人及 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6.学 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 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7.学校资产 及其来源的有

4、效证明文件;8.学校教师、财 会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9.举办者是 社会组织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需提供有资质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 2 年的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审计结果。 (注:申请材料均需核验原 件并提交复印件 1 份) 。听 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 举行听证。送 达同意设立的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和办学许可证。不同 意设立的,依法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提交的 申请材料:1.申办报告;2.举办者 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 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 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 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 管

5、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5. 筹设批准书;6.筹设情况报告;7.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 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8.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9.校 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 件。 (注:申请材料均需核验原件 并提交复印件 1 份) 。- 4 -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实习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实习 指导教师的资格认定工作流程图指导教师的资格认定工作流程图办理机构:毕节市教育局师资科 业务电话:8224396;监督电话:8221110 法定期限:3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20 个工作日(不含听

6、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申 请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 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的,不予受理,出具 不予受理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 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 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审 查 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决 定 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 日起 30 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 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书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

7、式两份(网上申报成功并打印)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注:申请材料均需核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 份) 。颁证 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5 -残疾人学校设置审批工作流程图残疾人学校设置审批工作流程图办理机构:毕节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业务电话:8221085,监督电话:8221110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5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县(区)教育局提出申请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 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的,

8、不予受理,出具 不予受理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 式的,发补正材料通知书 ,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 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审查及现场踏勘 1.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2组织专家组现场踏勘, 确定办学条件是否符合标 准要求。 3.专家组评议。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予以受理。同意设立 下发同意设立特殊教育学 校批复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1.县(区)举办残疾人学校的规划、意见或决定;2.县(区)政府立项建设学校的材料;3.学校建设竣工材料;4.学校建设用地校园规划图;5.学校建设效果图。6.师资配备

9、齐全的材料。(注:申请材料均需核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 份) 。听 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 举行听证送 达 依法送达批复文件不予同意 下发不予设立特殊教育学 校批复。告知申请人享有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 -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 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的处罚工作流程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的处罚工作流程 图图办理机构:毕节市教育局执法监督科 回 避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调查或检查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收集有关证据。案件审查 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10、。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听 证 符合听证情形 的,公告并举 行听证立 案 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 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告 知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救济权(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2.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教育厅或者毕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决 定

11、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报市教育局教育行政执法事项及行政复议审议 委员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送 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处 罚决定书。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 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当场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 必须报所属行政机 关备案。- 7 -业务电话:8237922;监督电话:8221110 对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行为的对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行为的 处罚工作流程图处罚工作流程图办理机构:毕节市教育局执法监督科 回 避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调查或检

12、查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收集有关证据。案件审查 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听 证对处以责令停止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公告并举行听证。立 案 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 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告 知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救济权(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 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 招收幼儿的。2.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决定书

13、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教育厅或者毕节市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决 定 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报市教育局教育行政执法事项及行政复议审议 委员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送 达 2 人以上依法送达,并在贵州省双公示平 台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 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当场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 必须报所属行政机 关备案。- 8 -业务电话:8237922;监督电话:8221110 对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对园舍、设施

14、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 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 安全的行为的处罚工作流程图安全的行为的处罚工作流程图办理机构:毕节市教育局执法监督科 业务电话:8237922;监督电话:8221110回 避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调查或检查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收集有关证据。案件审查 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听 证对处以责令停止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公告并举行听证。立 案 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 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告 知 在

15、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救济权(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 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 招收幼儿的。2.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教育厅或者毕节市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决 定 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报市教育局教育行政执法事项及行政复议审议 委员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送 达 2 人以上依法送达,并在贵州省双公示平台公开行 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 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当场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 必须报所属行政机 关备案。- 9 -对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对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 儿身心健康的行为的处罚工作流程图儿身心健康的行为的处罚工作流程图办理机构:毕节市教育局执法监督科 业务电话:8237922;监督电话:8221110回 避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调查或检查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收集有关证据。案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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