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重难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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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运用区别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 适用文书裁定裁定判决 适用阶段起诉后受理前(立案前)受理后审结前(立案后)开庭审理 适用条件起诉不符合条件起诉不符合条件起诉符合条件,但丧失胜诉权 做出裁 定的主 体立案庭审判庭审判庭上诉期101015 当事人 对案件 的权利可以再起诉可以再起诉不得再起诉,因为一事不再理诉讼费 用不收诉讼费不收诉讼费收诉讼费审限适用程序 审限延长次数延长程序普通程序 6 个月2 次院长批准延长 6 个月,第二次由上级法院 批准,无时间限制 简易程序 3 个月不得延长二审程序裁定 30 日判决 3 个月不得延长 1 次院长批准特别程序30

2、日,选民资格案 件例外1 次,选民资格案 件例外院长批准审判监督 程序分别按一审、二审 审限同前同前1.增加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监督的对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 解书(民诉法第 198 条)2.增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 民诉法第 199 条)当事人一方人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 再审 3.修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 民诉法第 200 条)取消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取消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 4.修订当事人申请再审裁定再审的审理法院( 民诉法第 204 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 事人依照本

3、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 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 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5.申请再审的时效 ( 民诉法第 205 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 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6.明确规定决定再审后,不中止执行的案件 ( 民诉法第 206 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 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 可以不中止执行。 7.增

4、加人民检察院监督对象、监督方式(民诉法第 14 条、第 208 条、第 235 条)监督对象:民事诉讼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监督方式:抗诉检察建议 8.增加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法定情形(民诉法 第 209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审判监督程序与一审、二审程序的比较 比较内容 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程序性质 不同正常性审判程序正常性审判程 序非正常性纠错程序审理法院 不同基于级别管

5、辖取得管 辖权的各级法院一审的上一级 法院原审法院、上级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对象 不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一审未生效裁 判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程序的启 动不同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基于当事人的 上诉权基于法院审判监督权、检察院法律监督权 以及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比较内 容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遵守的时 间不同诉讼时效上诉期除当事人申请再审受时间(6 个月)限制 外,其他无时间限制适用的程 序不同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 易程序适用二审程序对于一审案件的再审,适用普通程序;对 于二审案件的再审或者提审案件,适用二 审程序 做出判决 的效力不 同上诉期内未生效;过 上诉期未上诉生效生效判决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6、再审后作出的裁判是 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适用第二审程序 再审后作出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1.增加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民诉法第 194-195 条) 2.增加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民诉法第 196-197 条) 3.增加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民诉法第 217 条)1.明确执行和解达成后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条件民诉法第 230 条 2 款: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 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 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明确规定执行员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执行( 民诉法 第 240 条) 3.增加人民法院有权向有

7、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 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 财产( 民诉法第 242 条)和解 调解 仲裁 民事诉讼之比较比 较 项和 解调 解仲 裁民事诉讼概 念是指双方当事 人在相互体谅、 妥协的基础上 达成解决纠纷 的合意。调解是指第三者(调解 机构或调解人)依据一 定的社会规范居间调处, 促使纠纷主体相互谅解、 妥协,达成纠纷解决的 合意。仲裁,又称公断,是 指纠纷双方当事人通 过合意,自愿将有关 争议提交选定的仲裁 机构,由该机构居中 审理并作出裁决。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当 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依 法进

8、行的全部诉讼活动以 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各种 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性 质私力救济社会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中 立 第 三 者无有有有参 与 程 序当事人自愿当事人自愿当事人自愿具有强制性结 果和解协议具有 契约性质,不 具有强制执行 力调解协议具有契约性质, 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仲裁裁决属于生效法 律文书,具有强制执 行力裁判具有强制执行力合议庭的组成(因程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程序种 类合议庭组成形式备 注一审程 序审判员组成或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两者有同等诉讼权利义 务 二审程 序只能由审判员组成重审程 序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为一审,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程 序原为二审或者上级法院

9、提审,按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 庭另行组庭程序 种类合议庭组成形式备 注非诉程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仅限于特别程序中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公示催告程序序合议庭中除权判决作出的程序区别反诉反驳性质不 同是独立的诉讼,具有诉的性质是一方当事人驳斥对方当事人诉讼 主张的一种诉讼手段,不具有诉的 性质 诉讼地 位不同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互换,有双重性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发生变化提出的 前提不 同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被告提 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并不直接否定原告的 诉讼请求反驳是以直接否定对方提出的全部 或一部诉讼主张为前提提出的 主体不 同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双方当事人目的不 同除了抵销、吞并原告

10、的诉讼请求,使原告败诉 之外,还提出了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只在于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并未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共同都是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告可以通过这两者来推翻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必要的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必要的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 比较内容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 标的性质不同同一标的同一种类标的 诉的特征不可分之诉可分之诉 标的数量一个若干个合并不同强制合并(必须一同起诉或应 诉)任意合并(可以共同起诉或应 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 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分开 审理)参诉要求不同除原告明确放弃实体权利外, 当事人必须参加诉讼强制 追加取决于当事人自愿愿意

11、合 并审理则参加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牵连性(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 体承认后,对全体诉讼人发生 法律效力)独立性(诉讼行为、特殊情形)裁判不同合一判决,结果同一分别判决,裁判结果独立 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定情形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定情形 1.挂靠关系。意见第 43 条规定。2.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意见第 46 条第 2 款规定。3.个人合伙问题。意见第 47 条。4.企业法人分立问题。意见第 50 条规定。5.借用关系。意见第 52 条规定。6.一般保证关系。意见第 53 条规定。7.继承关系。意见第 54 条规定。【注意】继承案件中有可能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8.代理关系。意见第 55

12、条规定。9.共有财产关系。意见第 56 条规定。10.第三人侵权的安全保障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第 6 条)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 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区别区别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必要共同诉讼人 *参诉依据有独立的请求权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参诉地位原告可为共同原告,也可为共同被告 *参诉方式主动参加可主动参加,可被法院通知参加*参诉时间一审开始后,结束之前起诉的同时,或在诉讼程序开始后 追加,可在一审、二审、再审的各 阶段 参诉目的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自己及共同诉讼人的合法权益 争议对象本诉的原、被告双方

13、当事人仅为对方当事人 合并种类两个独立之诉的合并诉讼主体的合并诉讼代表人的权限与诉讼代理人权限的区别项目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产生的依据不同由当事人推选或由人民法院与当事人 协商产生或由人民法院指定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授 权而产生 与诉讼标的的利 益关系不同与诉讼标的有着利益关系,其本身是 当事人与诉讼标的没有任何利益关系, 其本身不是当事人 诉讼行为的后果 不同后果及于本人以及被代表的众多当事 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参加诉讼的目的 不同为了维护自己的和其所代表的众多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需同意或特别授 权的权限不同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当事 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

14、解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 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人数不同2-5 人1-2 人区别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 性质不同移送的仅仅是案件转移的是管辖权 作用不同主要纠正地域管辖的错误级别管辖的变通程序不同为单方行为,移送人民法院作出 移送裁定,无需经过受移送人民 法院的同意,且受移送人民法院 必须接受移送。包括因上级人民法院单方决定的转移 和因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与上级人民法 院同意双方行为而为的转移。对于上 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管辖权转移下级人 民法院的,需要确有必要,并应当报 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倒置(证据规定第 4 条) 案件类型受害方分担加害方分担一般侵权案件举证责 任的分担

15、谁主张,谁举证(1)侵权行为; (2)损害结果; (3)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 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有免责的事由案件类型受害方分担加害方分担 专利纠纷产品设计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高度危险作业受害人有故意 环境污染有免责事由/无因果关系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搁 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所有人或管理人无 过错 倒塌:无过错责任/追偿(建筑 物质量问题) 动物致害受害人有过错 第三人过错/追偿 产品责任有免责事由 共同危险无因果关系(不是侵权人)证据规定第 4 条 的特殊规定医疗侵权侵权行为 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注意】医疗事故案件过错依然要有受害人举证证明侵权责任法第 54 条,患者

16、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过错推定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 58 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 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证据规定第 5 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内容 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 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对代理权发生争议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证据规定第 6 条)承担举证责任的 当事人举证内容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 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合同争议、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具体化。诉前保全与诉讼中保全之比较 比 较 内 容诉前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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