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法理学课件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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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理学 Jurisprudence 主讲人:危文高 E-mail: 法理学导论 “导论”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什么是法理学?这其中不仅包括法理学这一名词的内涵,而且也包括法理学的历史;法理学 的基本问题;法理学与其它学科的关系,也即其在法学中所处的位置。 (Jurisprudence;Legal philosophy/philo- sophy of law;Legal theory) 为什么要学习法理学?也即法理学的功能与意义,一方面是学术性的意义,另一方面是对于 法律实践的意义,更甚或是对于人生的意义。 学习法理学的方法。学习法理学,甚至对于更为宽泛的法学而言,有没有什么可以传授而行 之有效

2、的方法?法学(法理学)这种方法是科学的吗? 法理学的最新发展与前沿问题。学术研究理应关注最新的发展与前沿问题,法理学也应如此, 特别是对于法学(法理学)这一舶来品,为了摆脱国内法学幼稚之讥,更应重视(而不是照抄 和缺少反思的套用)域外法学理论的更新。 第一章 法学的概念、历史与性质 一、法学的概念何为法学?简单地讲,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一门科学或知识体系。科学是现代的说法, 所以“法学”用现代的术语进行转换也可以说成是法律科学(Science of Law).而这不并是法学一以 贯之的说法,在西方法学的传统恰恰不是一种“科学”的形象,至少不是现代意义上使用的科学, 最多是一种知识体系。 二、

3、法学的历史 法学在西方的起源与发展 在西方,法学一词源自于拉丁语 Jurispruden- ce (也可译为法理学) ,意为“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把定义为 “神与人的事务,正义与非正义之学。 ” 对法学作出最大贡献的人无疑是古罗马法学家。 (罗马法学影响深远) 法学产生的标志 法律职业群体(共同体) 根源于法律实践的需要 法律知识的体系化 法律机构(包括法律教育、法律创制与实施机构) 三、法学知识的特点 知识的分类 亚里士多德的三分法:纯粹理性、实践理性与技艺。 法学知识的性质 第一,它与研究对象有关。法律表现为一种文明秩序的规则体系,需要一种稳定性,因而法学 研

4、究总与政治组织的稳定联系在一起的。国家兴是法学研究的条件之一。 第二,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它面向和解决的更多是世俗生活中的问题。 第三,法学因而是一种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 区分 Artificial reason /Natural reason 令人敬仰的法学大家Edward Coke(15521634) ,毕业于剑桥大学,1578 年成为律师。1589 年任议会议员,1593 年任下院议长,1594 年由伊丽莎白一世任命为总检察长,1606 年由詹姆斯一世任命为普通诉 讼法院首席法官,曾多次因普通法的地位与英王发生冲突。 2柯克的故事 Edward Coke(译为柯克,或科克、库克)

5、是英国伊丽莎白时代的重臣,英国普通法最重要的 奠基人。更为重要的是,他是一位敢于与国家最高权力的代表者国王进行对抗(据理力争)的 法学家。 据柯克的传记作者凯瑟琳鲍文(Catherine Bo- wen)的描述,柯克告诉当时的国王詹姆斯一世,即使国王也不能随意调阅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进行裁决。詹姆斯听了,大不 以为然,声言作为国王,作为正义的最高首领的他,从来都是普通法的保护者。 柯克听了答曰:“陛下,不是国王保护普通法,而是普通法保护国王。 ” 据说在在 1608 年 11 月 10 日,一个星期天的上午,柯克和英国全部法官及理财法院的男爵在 汉普顿法院当着詹姆斯一世的面,反驳班克夫特大主

6、教灌输给他的那个观点,即法官不过是国 王的代表,因而国王有资 格亲自定案。法官们认为,自威廉征服以来,无论在什么样的诉讼中,再没有出现过国王亲 自坐堂问案的情形,这涉及到国王执法的问题。国王回答,他认为法律是基于理性的,他本人 和其他人一样,都具有理性。柯克指出了国王的荒谬:“的确,上帝赋予陛下丰富的知识和非 凡的天资,但陛下对英格兰的法律并不精通,涉及陛下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的诉 讼并不是依自然理性作出决断的,而是依人为理性和法律的判断来决断的。法律乃一门艺术, 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法律是解决臣民诉讼的金质魔杖和 尺度,它保障陛下永享安康太平。 ”

7、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或科学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或科学 世界观与方法论的更新(19 世纪实证主义的兴起) 科学从哲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统治性的力量。 世俗化(理性化)问题 四、法学体系及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四、法学体系及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1、法学体系划分标准不统一,也难统一。 英国牛津法律指南把法学分为两大类,即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划分为 7 大部门,分别是(1)法律理论和哲学;(2)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3)比较法研究; (4)国际法;(5)跨国家法;(6)国内法;(7)附属学科,如法医学。有的区分为四大类, 包括公法 学,主要有宪法、行政法和国际(公)法;(2)

8、私法学,主要有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3)刑事法学;(4)基础法学,如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史和比较法等。 注意:这种区分基本上是人为的,任何划分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周延的问题。之所以区分, 一是因为学科在不断的分化,越来越专业化;二是出于研究的方便。但无 论是读书还是做学术研究,应摆脱狭隘的专业思维的限制,应博观而约取。 2、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法学与哲学(宗教)法学与历史学 法学与政治学 法学与逻辑学 法学与经济学 法学与语言学 法学与社会学 法学与文学 推荐论著推荐论著 郑戈: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吗? ,载 北大法律评论 (1998 年第 1 卷,第 1 期) 苏力:知识的分类与法

9、治 , 读书 (1998 年) 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 ,米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 年。 美赞恩:法律的故事 ,江苏人民出版社 1998 年。3第二讲 法理学的概念、问题、方法及发展 E-mail: 一、法理学的概念 1、法理学的语源 英国分析法学开创者奥斯丁(John Austin) 1832 年法理学范围之限定 (中译本见刘星:法理学的范围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年)德国人更注重区分法理学与法律哲学,如考夫曼、魏德士。 阿图尔考夫曼(Arthur Kaufmann)的观点 法哲学是哲学的一部分,而不是法学的分支。哲学总是研究普遍问题的。 法哲学不是哲学的分支,如同动物学

10、之于生物学,四肢之于身体,而是将法学中的基本问题 以哲学的方式加以探究,如果可能并加以回答。法学家问问题,哲学家回答问题。 续上 法哲学与法学的区别。法学是教义学(legal docmatics),法学从一些假设前提出发但不问这些 前提的真实性而得出结论,不追问法为何物,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获得法知识。 考夫曼认为法哲学有两个最基本的问题,即何为正确之法,如何认识并求得正确之法。 伯恩魏德士(Bernd Rthers) 如果回溯到哲学(philosophy)和理论(theory)的希腊词根时,关于对法哲学和法理学这两个词的 选择显得很有意义。法理学揭示了第一层含义,因为对知识的爱要以观察和认识为前

11、提。因此 法理学要认知和表达法本身及其在各个法律系统中的实际作用过程。法理学的目的在于对具体 的法律职 Continued, 业问题领域、法的因果关系及其效力进行论证,法理学注重的是对法律思维的描述。法理学 概念应列于法哲学概念之前,而不是隶属于后者。 法理学对法的作用方式的观察与描述必然地引申出其原因,即为什么法在起作用?是因为它 正确吗?它合目的吗?这些都法哲学研究的经典问题,它强调的是对法的理性再思考。它涉及 的是法“应当如何”。 中国“法理学”一词的用法 在中国,汉语“法理学”一词按照通说来自于日语。1881 年,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在东京帝国 大学法学部讲授法论时,认为当时流行于日本的

12、“法哲学”形而上学味道太浓,而提出用“法理 学”这个译名,并在日本历史上第一次开设法理学课程。 这个词汇大概 19c 末 20c 初进入中国,至于如何流入的,尚待考证。梁启超先生在 1905 年就发表了中国法理学发达史 。民国时期,大学里开设过法理学课程,如李达在湖南大学法律系任教期间(1947-48)就写 过法理学大纲 。新中国成立后先是“法与国家”的理论,然后是“法学基础理论”,到 1992 年 在武汉大学召开法理学年会时才正式使用“法理学”。 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理论的关系 2、法理学的概念内涵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相对于部门法的具体问题与理论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基础是指根本性

13、的、前提性的;另外为法学提供基本概念与原则 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法理学与法学密切关联,研究法理学必需懂一门部门法,同时精深的部门法研究无法脱离法 理学的研究成果。 二、法理学的基本问题 每个学科都有自己的基本问题,所谓基本问题就是学科旨在解决或试图解决的最为根本性、4全局性的问题,其他问题都由此问题派生而来,反过来说,其他问题的解决都不得不面对这些 基本问题。如经济学的问题是解决资源稀缺,政治学的问题是权威与秩序,法理学的基本问题 是什么呢? 法理学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法是什么?”和“法应该是什么?” 具体而言,有如: 什么是法?法起什么作用?我们在哪里寻找法?法理学是一门科学吗?什么是法教

14、义学,它有 什么作用?语言对法与法学有什么意义?法在多大程度上体现公平?法为什么有效?法是怎样 适用和发展的?(魏德士的概括) 三、法理学研究的方法 法理学研究没有一成不变的科学方法。 具体方法论 价值分析方法(资源来自于哲学、伦理学与经济学) 实证研究方法(资源来自于社会学、历史学与统计学) 逻辑分析方法(逻辑学) 语义(用)分析方法(语言学) 四、法理学的意义 教科书的说法: 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Brian Bix,现任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教授 Washington University,

15、 St. Louis, B.A. Harvard University, J.D. Balliol College, Oxford University, D.Phil. bixumn.edu Suggested Further Readings 刘星:法理学导论 ,法律出版社 2005 年。 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 , 清华法学 (第九辑), 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年。 於兴中:法理学检读 ,海洋出版社 2010 年。 葛洪义:法理学导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8 年。第二编第二编 法的本体论法的本体论 The Nature of Law 第三讲:法的概

16、念 一、一、 “法法”词的使用词的使用 法律现象是我们感知的对象,反映了法的存在与运行,当我们在谈论某一现象属于或应是 “法律现象”时,实际上我们预设了法的存在。但是,很多情况下人们并不自觉地加以使用,或 者说是很感性的使用,没有对法律现象加以理论化,上升到概念的层次。但基于认识的规律, 概念化的前提是对于经验的现象要加以观察,这部分经验一是来自我们现实世界中人们如何使 用和表述法律现象;二是历史中的经验 (一)现实世界中对(一)现实世界中对“法法”的使用的使用 讨论个人经验或社会现象 (大学生同居后分手索要精神损失费)结婚 生育权 总结与评论(寻找共同点或公分母) 规范性(约束力) 国家权威 意志或理性5(二)历史经验中的表达(二)历史经验中的表达 1、中国古代“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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