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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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管理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管理 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招生行为,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积分入学办法)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区镇和有关部门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工作,各区镇负责辖区内的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要求履行职责。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区镇建立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辖区内积

2、分入学工作,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管理窗口,负责新市民积分入学管理的咨询、资料现场初审等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 积分入学办法所称昆山市新市民子女,是指夫妻(含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双方中至少一方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的非昆山籍人员符合入园、入学年龄的子女。合法稳定职业是指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工资卡明细),或者法人登记证,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法稳定住所包括自有住宅房或租2住房屋,且与居住证信息一致,其中居住证的时间指入学当年3 月 31 日向前推算满一年。第四条第四条 积分入学办法所称公办学校,是指本市公办幼儿园、小

3、学、初中,以及由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第五条第五条 积分入学学段范围包括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的起始年级,非起始年级不适用。起始年级指幼儿园小班、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第六条第六条 积分入学采取个人自愿网上申报的模式。 第七条第七条 新市民积分包括房产年限、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文化程度、参保年限、计划生育、遵规守法等五项指标,积分总值为各项指标加减得分之和。第八条第八条 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实行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每年 2 月底前公布当年度准入学校和施教区。5 月底前公布当年度准入学校可供学位数;6 月 20 日前公示各区镇和各准入

4、公办学校申请人积分高低排名。6 月底前公布各学段积分入学准入名单。以上信息均在昆山教育网()上公布。第九条第九条 昆山市荣誉市民以及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现役军人、外籍人员、港澳台侨人员、政府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优秀高技能人才、企业中层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不参加积分入学管理,其子女由各相关部门、区镇按相关规定认定,各相关部3门于 5 月 10 日前将认定名单交各区镇,各区镇于 5 月 15 日前统筹就近安排入读公办学校。昆山市荣誉市民由市商务局审核;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现役军人由市人武部审核;外籍人员、港澳台侨人员子女由市教育局协调相关部门审核后在全市统筹就近安排入读公办学校;政府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

5、分别由市人才办、人社局审核,其中,高层次人才由市人才办审核,紧缺人才由市人社局审核;优秀高技能人才由市人社局审核。企业中层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由各区镇审核认定。第二章 申请受理第十条第十条 积分入学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报日期为当年度3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参加积分入学的新市民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登录昆山教育网,点击“昆山市新市民积分入学报名”窗口,按昆山市新市民积分入学报名操作手册提示分区镇、分学段进入系统,准确填写拟入读学校以及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录入相关附件。每个新市民子女只能申报一所居住地所在学区内的公办学校。所填报信息的有效日期以当年度申报截止日 3 月31 日为止。 第十一条第

6、十一条 新市民积分入学申请由各区镇便民服务中心统一进行现场初审。各区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受理新市民积分入学的咨询、解释及相关资料的初审等工作。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申请人完成网上申报后,在当年度 3 月 1 日至 3月 31 日内将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积分入学管理申请4表提交至所在地区镇便民服务中心积分入学管理窗口。窗口初步审核后,退还原件,复印件与积分入学管理申请表一起存档,实行一人一档。窗口初步审核材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包括:1.户籍证明。2.居住证(居住证信息与住宅房或租住房屋地址保持一致)。3.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其中提供的房屋产权证遵循每5 年认定一名学区生的原则同一家

7、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除外。租住房屋同样遵循每 5 年认定一名学区生的原则,有规范的合同、居住房屋水电费单据,并且房东持身份证和房产证原件到现场确认)。4.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及工资卡明细,或者法人登记证,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计划生育证明(生育两孩及以内的提供户籍地乡级以上含乡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生育三孩及以上的提供户籍地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6.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 7.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幼儿园、小学)。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申请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8、5参加积分入学管理。申请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职能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三章第三章资料审核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按照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指标内容及计分方法,制定材料核实和评分操作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公布咨询方式,同时负责相关积分内容的咨询释疑工作;对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管理的新市民实施评分工作。各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如下:教育部门负责核实新市民文化程度;房地产登记部门负责核实新市民及其子女住宅房产权证登记信息;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核实新市民计划生育情况,并出具相应的计生证明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实新市民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等级和在昆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公安部门、城管

9、部门负责核实新市民身份证、居住证信息以及遵规守法情况。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进行核查评分,并在 6 月 5 日前完成核查评分工作。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6 月 6 日至 6 月 10 日为申请人查分阶段,这期间,申请人可登录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管理信息系统查分,对个人积分情况有异议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提交申请的积分入学管理窗口提出积分复核要求。窗口人员及时联系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并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6第四章 入学管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各区镇根据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于当年度6 月 15 日在昆山教育网上公示区镇和各准入公办学校申请人积分高低排名,

10、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各区镇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各区镇根据辖区内准入学校可供学位数和申请人积分排名公布各学段积分入学准入名单。在公布准入名单时,如遇积分相同但受学位限制而不能同时纳入准入名单的,首先比较申请人参保年限得分高低,高者优先纳入;再相同,则依次比较申请人房产年限、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文化程度得分高低,高者优先纳入;如再相同,最后比较扣分高低,低者优先纳入。当年度各学段积分入学准入名单,于 6 月底前统一在昆山教育网上公布。纳入区镇积分入学准入名单中的新市民子女因申请学校学位有限不能进入拟读学校的,由区镇根据本辖区内其他同类

11、公办学校空余学位情况进行统筹协调;不服从协调的,不再安排学位。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各区镇便民服务中心于 6 月底前将符合积分入学新市民子女的纸质资料分发到各公办准入学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各区镇于 7 月 15 日前向符合积分入学的新市民子女发放相应学段积分入学准入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取得积分入学准入卡的申请人,凭准入卡及有7关材料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准入学校进行现场核对,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办理入学手续需要提供以下必备证明材料:(一)幼儿园入学:1.监护人身份证;2.户口簿;3.居住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4. 子女出生医学

12、证明;5.预防接种证。(二)小学、初中入学:1.监护人身份证;2.户口簿;3.居住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小学);5.预防接种证(小学);6.原幼儿园(看护点)就读证明或幼儿素质发展报告册(小学);7.原学校就读证明、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8.外地小学毕业后升入初一的,还需提供毕业学校从学籍系统里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的电子学籍卡。第五章 监督检查8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信息系统”由市行政监察部门进行实时监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社会各界及新市民对有关部门、区镇便民服务中心或学校执行积分入学管理相关规定有异议的,可向市、教育局以及区镇监

13、察部门提出,由受理单位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由受理单位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并予以妥善解决。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监察部门定期抽查和综合评定各职能部门积分入学管理工作,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昆山市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工作意见中有关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招生办法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为准。附注:本细则中“高层次人才”是指:两院院士、入选国家“”、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

14、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江苏省“双创”计划、江苏省“333 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省六大人才高峰行动计划、省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姑苏人才计划(除高技能人才计划、9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外)、海鸥计划的人才,入选昆山市创新创业人才计划、昆山市教育人才计划、昆山市高层次医学人才计划、昆山市高层次文化人才计划、昆山社会工作人才计划的人才,以及获得江苏省创新创业人才奖、苏州杰出人才奖、苏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昆山市创新创业杰出人才奖的人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江苏省产业教授等。本细则中“紧缺人才”是指享受昆山市人民政府人才津贴(重点紧缺人才生活津贴)的人员。本细则中“优秀高技能人才”是指享受昆山市高技能人才津贴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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