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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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草案)一、根据 1998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第三

2、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第四条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具体门牌号。 第六条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2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 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

3、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九条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 ;(二) ;(三)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第三章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董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3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成员为 325 人,民办教育机构理事会、董事

4、会或董事局由 5 人以上组成;理事(董事)任期 3 年或 4 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董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董事

5、会/董事局会议:(一)理事长/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 以上理事/董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设理事长/董事长 1 名,副理事长/副董事长 12 名。理事长/董事长、副理事长/副董事长由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以全体理事/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副董事长协助理事长/董事长工作,理事长/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董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4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董事。理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董

6、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理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一一 章程的修改;一一一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董事审阅、签名。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

7、的理事/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董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记录由理事长/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理事长/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董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对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5(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

8、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院长/校长/所长/主任不是本单位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成员的,列席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会议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其成员为 人。监事任期与理事/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并推选 1 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 1-2 名监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董事、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关单位主

9、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董事、院长/校长/所长/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董事、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会议。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6第四章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董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

10、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11、;(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取得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者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7回报的具体办法、数额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取得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且其出资者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的填写第一款,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和其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

12、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

13、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七章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8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14、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第八章 附则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表决通过。 (申请成立的时间先不填)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9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草案)一、根据 1998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第二章第二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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