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兼职讲师管理办法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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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兼职讲师管理办法兼职讲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银行保险培训的效果,加强银保 业务培训队伍建设,支持公司银保业务发展,提升兼职讲师 的业务素质,规范兼职讲师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讲师是指业务系列中承担所在单位银保 系列培训课程的银保销售人员、销售管理人员、及公司专业 岗位系列的人员。 第三条 兼职讲师是公司银保业务培训组织体系中的 重要组成部分。兼职讲师的调配使用和管理由公司各级银保 培训部门统一实施,各营业单位每 度需将本单位兼职讲师 的需求和安排情况在分公司银保业务培训部备案。 第四条 兼职讲师应具

2、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踏实的 工作作风、强烈的责任心、事业心和较强的培训能力;掌握 理财知识,掌握银保行销的基本知识、熟悉公司的产品及有 关业务管理规定;熟悉公司的发展历程、经营战略和业务政 策;了解保险市场、尤其是银保市场发展的现状及前景。 第五条 兼职讲师须遵守本管理办法。对出现违规违纪 行为或较大责任事故的兼职讲师,即行解除聘任资格。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银保渠道所有兼职讲师管 理。 第二章第二章 兼职讲师的工作职责兼职讲师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兼职讲师的职责: 1.熟悉公司政策制度,不断学习金融财经知识,了解金 融市场行情,熟练公司商品销售和讲解; 2.完成银保业务培训部门安排的授课

3、任务; 3.承担各级银保业务培训部门和营业单位安排的代理 人考试辅导、 人岗前银保业务培训、衔接训练、专 题银保业务培训及其他授权银保业务培训课程; 4.开展银保业务培训的调查研究,及时反馈营业单位、 合作银行和理财顾问的培训需求,对银保业务培训工 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5.参加银保业务培训部组织的师资培训、课程研讨、专 题教材开发。 6.注重学习提升,不断加强自身修养,维护讲师形象。 第八条 兼职讲师在培训过程中要率先垂范,既有过硬 的专业技能,又有敬业奉献的职业道德风范,特别加强公司 经营理念的宣导,弘扬企业文化,树立公司品牌形象。 第三章第三章 兼职讲师的聘任兼职讲师的聘任 第九条 兼职讲

4、师从业务系列、管理系列员工中择优录 用。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营业或工作单位推荐,参加讲 师选拔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一个月试用考核经银保培训部 门聘任后具备兼职讲师资格。 第十条 兼职讲师选拔的条件: 1.高级客户经理以上职级销售系列人员和渠道经理以 上职级销售人员; 2.大本以上学历(素质、技能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3.普通话标准,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4.热爱银保培训工作,忠 于XX人寿事业。 第十一条 参加选拔人员经银保业务培训考核通过后, 须接受为期一个月的试用,试用期的主要工作是: 1.独立讲授 1 课时以上的银保业务培训课程,学员评估 良好,银保业务培训部和相关部门组织人员评议

5、; 2.承担所在营业单位的一项专题训练辅导工作; 3.试用期间即享受初级兼职讲师课时津贴。 第十二条 试用期满后,根据银保培训部和相关部门的 综合考评,由银保培训部决定是否聘任。经过选拔银保业务 培训而未被录用的人员,如能承担营业单位的部分银保业务 培训辅导工作,经营业单位推荐可直接参加下一期兼职讲师 的选拔。 第十三条 兼职讲师的评审为一年一次,聘任期为一 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具体工作实绩,经银保业务培训部评 议,可以续聘或解聘;对在聘任期内不称职者,可中途解聘。 第十四条 初级理财经理及其以上职级业务骨干必须 具备兼职讲师资格,部分优秀的高级理财顾问也应当具备兼 职讲师资格。 第四章第四章

6、 兼职讲师的授权、管理与考核兼职讲师的授权、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兼职讲师授课资格由所在分公司银保培训部 门确认,并报总公司银保培训部备案。根据其经验、能力对 所承担银保业务培训课程进行授权管理;兼职讲师须实施持 证上岗。 第十六条 兼职讲师分为初、中、高三个职级: 1.初级兼职讲师(三星兼讲)资格标准:初级兼职讲师(三星兼讲)资格标准: ( 1).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 2).能够根据XX银保培训大纲设置的课程 内容独立担任HASL银保学院三门以上的课程; ( 3).全年累计授课不低于 30 课时,管理系列兼职讲 师为12课时; ( 4).完成各级银保业务培训部门安排的专题授课任 务。

7、( 5).独立完成材料搜集、教案撰写、投影片制作等课 前准备(制式课程按照制式课程标准教案教学) 。 ( 6).学员满意度达到70%以上。 ( 7).银保业务培训部抽查反馈评语为良好。 2.中级兼职讲师(四星兼讲)资格标准:中级兼职讲师(四星兼讲)资格标准: ( 1).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从事初级兼职讲师工作 一年以上。 ( 2).能够根据XX银保培训大纲设置的课程 内容独立担任行销专业的全部课程和部分经营学员课程。 ( 3).全年累计授课不低于 24 课时,管理系列讲师为 12 课时。 ( 4).独立研发2课时以上的营销非制式课程,并交银 保业务培训部审定通过; ( 5).完成各级银保业务

8、培训部门安排的专题授课任 务。 ( 6).独立完成课前准备,圆满完成教学计划。 ( 7).学员的满意度80%以上。 ( 8).银保业务培训部抽查反馈评语为优良。 3.高级兼职讲师(五星兼讲)资格标准:高级兼职讲师(五星兼讲)资格标准: ( 1).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从事中级兼职讲师工作 一年以上。 ( 2).能够根据银保业务银保业务培训大纲设置的 课程内容独立承担行销专业和经营专业全部课程。 ( 3).独立研发 10 课时以上的营销专题银保业务培训 课程,并交银保业务部和银保业务培训部审定通过。 ( 4).全年累计授课不低于 20 课时,管理系列兼职讲 师为12课时。 ( 5).完成各级银保

9、业务培训部安排的专题授课任务。 ( 6).做好课前准备工作,圆满完成教学计划。 ( 7).学员的满意度90%以上。 ( 8).银保业务培训部抽查反馈评语为优秀。 第十七条 分公司银保培训部对银保学院各专业课程 实行讲师授权制度。各级兼职讲师只有通过分公司银保培训 部组织的专题课程研讨、课程传承培训,并得到银保培训部 明确授权后才具备讲授相关课程的资格,否则不记入课时累 计且不享受课时津贴。 第十八条 各级银保业务培训部门对所辖兼职讲师定 期进行考核,包括:课时量、授课技能、银保业务培训纪律、 学员反馈等,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聘的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银保业务培训部门是所辖兼职讲师的 业务管理部门

10、。银保业务培训部应建立兼职讲师管理 案, 健全兼职讲师管理办法,完善例会制度,定期举办兼职讲师 的提升银保业务培训,不断充实、壮大兼职讲师队伍。 第五章第五章 兼职讲师的待遇兼职讲师的待遇 第二十条 兼职讲师有资格参加分公司组织的教师节 庆祝、评优、表彰活动,分公司每年对工作成绩优秀的兼职 讲师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兼职讲师有权优先参加各级银保业务培 训部门组织的各项银保业务培训活动,根据教学的需要向银 保业务培训部借阅相关教材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兼职讲师依据承担课程的层级和本人兼 职讲师职级获得相应的课时津贴,课时津贴发放标准由分公 司自行制订,建议不低于如下标准: 初级兼职讲师每课时30元以上; 中级兼职讲师每课时50元以上; 高级兼职讲师每课时80元以上。 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保渠道培训部负责解释和修 订。各分公司应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分公司兼职讲师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 。 XX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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