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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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建筑安装工程合肥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管理办法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管理办法 (试行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建筑安装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方式,促进社会稳定和建筑业发展,加强对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以下简称“劳保费”)的统一管理。根据建设部和国家标准定额有关规定,以及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合政 103 号令),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保费,是指建设工程造价(省、市定额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所列示的“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是施工企业为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建立社会保障的专项经费。在编制工程预算

2、、招标标底、发承包合同价款及竣工结算中单独列项,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此项费用不参与竞标,并列入工程造价。第三条第三条 凡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等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条 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的统一管理。三县建管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费的统筹管理。市、县劳保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劳保费的收取、拨付、使用、财务报表、数据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劳保费根据“以收定支、专款专用、以丰补歉、行业调剂”的原则进行管理。施工企业不得自行计取劳保费或进行劳保费结算,建设单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向施

3、工企业支付劳保费。第二章第二章 机构机构设设置及置及职职能能第六条第六条 本市及三县建筑业管理局应明确劳保费管理机构,负责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第七条第七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的职能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协助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度,按本办法组织实施劳保费统一管理。2、指导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劳保费管理制度和劳保费会计核算制度。监督施工企业按规定使用劳保费。督促企业参加社会养老统筹,及时向社会保障部门缴纳职工养老金。3、定期开展劳保费统一管理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虚报、冒领、挪用以及违反劳保费使用规定的单位和个

4、人,及时解决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4、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并报送有关报表资料。市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县劳保费管理机构检查、监督、指导,县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向市劳保费管理机构汇报工作,并报送有关报表资料。5、负责汇总编制本行业劳保费管理的统计资料和本部门财务收支报表。第第 三三 章章 劳劳保保费费收收缴缴管理管理第八条第八条 凡在市、县行政区划内的新建、扩建、维修、技术改造、安装、装饰工程,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建设单位均应在领取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前,向建筑行业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劳保费。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不再直接向建设单位结算收取工程劳保费。建设单位向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的劳保费在

5、竣工决算时抵扣。第九条第九条 劳保费收取标准按工程合同价的 3.4%计取,工程决算时多退少补。如国家标准定额调整时亦随之调整。第十条第十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在收取劳保费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财政收款收据。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企业代缴劳保费。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劳保费应缴额在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下的必须一次缴清;20 万元50 万元(含 50 万元),首次缴款需达 70%;超过 50万元,首次缴款额需达 50%。建设单位在报建新的工程项目时,必须缴清欠款,否则不予办理新项目开工手续。对于建设单位拖欠的劳保费,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必须缴清。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凡本地区所属施工企业到外地承揽工

6、程任务所收取的劳保费,应定期如实列表报送主管劳保费管理机构。第四章第四章 劳劳保保费费返返还拨还拨付及使用付及使用规规定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劳保费返还拨付对象1、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并及时参加年检的施工企业。2、在劳保费管理机构登记,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的施工企业。3、外地进入本地区施工,经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已在劳保费管理机构登记的施工企业。4、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已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5、返还拨付只限企业法人或受法人委托的代理法人单位。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劳保费返还比例1、参加社会养老统筹(包括企业全部在职人员)的施工企业,以企业自行完成工程任务所收到的劳保费为基数,

7、按 90%返还。2、未参加社会养老统筹的施工企业,以企业自行完成工程任务所收到的劳保费为基数,按 70%返还。3、外地进肥施工企业,以企业自行完成工程任务所收到的劳保费为基数,按 60%返还。4、工程项目实行劳务作业分包时,总承包企业应按分包企业所完成工作量比例向分包企业支付劳保费。5、返还比例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劳保费拨付程序1、劳保费管理机构每半年向施工企业拨付劳保费,特殊情况另定。2、施工企业应将已完工程工作量列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劳保费管理机构,经审核无误后按时向企业拨付。3、施工企业在结转劳保费时,应向劳保费管理机构出具规范的收款票据。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劳保费使用规定1

8、、企业向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养老金。2、企业离休、退休、政策规定的退职人员生活费以及各项补贴。3、工伤、因工致残人员生活补贴和护理费。4、丧葬、抚恤金、遗属生活费、困难补助费。5、弥补“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差额。6、符合规定的其它支出。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建筑安装企业应单独对工程劳保费进行核算。劳保费收入首先用于企业上缴社会保障部门的养老金,以及历年拖欠社会保障部门养老金的清欠。当年结余结转到下年度使用,透支用税后利润弥补,并逐渐形成积累。第五章第五章 劳劳保保费调剂补贴费调剂补贴管理管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凡参加省、市、区级社会保障系统,并与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了明确

9、缴、拨关系的本行政区划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安装企业,且企业劳保费管理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均为调剂补贴对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调剂补贴额的确定,按企业全年上缴社会保障部门养老金与实际收取工程劳保费的差额,并根据劳保费管理机构调剂资金结余情况核定,一般以前一年度数据为参考依据。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建筑安装企业上缴社会保障部门的养老金数额,依据合法有效的缴款凭证确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调剂补贴资金拨付程序1、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内资金安排,估算调剂补贴幅度,并出具报告,经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拨款。2、建筑安装企业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经劳保费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审批拨付。3

10、、劳保费调剂补贴每年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劳保费调剂资金经政府批准后可用于建筑业行业救助和公益性建设。第六章第六章 财务财务管理管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市、县劳保费管理机构必须配备财务管理人员,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统一会计核算。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所收取的劳保费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指导。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银行帐户。按制度规定进行费用收支、返还拨付、资金划拨和调剂支出。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纳入劳保费管理。第七章第七章 监监督管理督管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劳保费属于建筑业行业保障资金,行业管理部门必

11、须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足额收取。并按规定按时向建筑安装企业返还拨付。对无故拖延的经办人员和单位领导,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减免、拖欠、截留、挪用劳保费,财政部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违者,除限期纠正外,将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劳保费由行业管理部门按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禁止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在建设工程发承包过程中用劳保费作交易,进行压价,优惠让利。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和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劳保费管理、财务管理、资料统计管理等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建设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市、县劳保费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减、免、缓,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则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除国家、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凡与本办法不符者,均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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