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和加强商业促销活动中经营者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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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和加强商业促销活动中经营者价格行为金华市物价局 邵金钱 陈洵忠伴随着市场的繁荣和零售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许多商家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增加销售,强化了促销手段。过去的 2005 年和 2006 年春节前夕,金华市区的商家和省内无数商家一样,都在做着来就送、买就送、满就送等各式各样的游戏。报纸、广播、电视,商场广告等多种形式的促销铺天盖地,无一不冲击着消费者的眼球,考验着消费者的理智。购物返券作为一种商业促销行为,也成了商家套牢消费者的个个“陷阱”。面对商家乐此不疲的促销行为,单单依靠消费者的理智显然是不现实的。如何排除商家在商业促销活动中虚构原价、虚假降价、虚假折扣等不规范价格行为个中“陷阱”,

2、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商业促销活动中经营者价格行为,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摆在管理者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我市商业零售行业的现状一、我市商业零售行业的现状(一)商业零售行业的基本状况(一)商业零售行业的基本状况2005 年是中国零售业持续发展的一年,也是中国零售业全面开放的第一年。我市的商业零售业在中国经济继续保持平稳快速增长的带动下,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目前我市已拥有批发零售企业 14796 家,规模以上企业 164 家,2005 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18.8 亿元,市区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100.31 亿元,增长 13.5%,今年年初以来一直稳定在 13.5%上下一

3、个百分点范围内波动。从 2004 年 12 月 11 日,零售业率先结束了 WTO 保护期,全面向外资开放,零售行业的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国外零售业巨头本土化进程快速推进。商业零售业作为市场经济最前沿、最活跃的行业,发展十分迅速。市区已经拥有一个以市一百、福华、金茂、大世界等服装百货类,苏宁、国美、中洋、时代超市等连锁超市为主导,各联合卖场、专卖店为补充的商业零售业整体。初步形成江北以西市街沿人民广场为核心,江南沿宾虹路以福泰隆、中洋购物中心为核心的二个商业圈。2006 年6 月零售业超级巨舰沃尔玛进入金华,又给市区零售企业带来巨大的国际化竞争压力,零售业领域迎来新一轮竞争模式,就是本土零售企

4、业被迫与世界零售领先企业同场竞争。外资零售企业的进入和本地零售企业的迅速成长,加剧了我市零售市场的竞争,而竞争将最终促进行业集中度的逐步提高。(二)我市商业零售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二)我市商业零售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从最早的百货大楼到后来的商厦,再到中洋超市的产生和连锁超市的进入金华,随着时代、国美、苏宁等一批外来商家的不断加入,带来了商业零售企业新的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推动了金华经济的健康发展,对繁荣金华商业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同时也给金华市区这个只有 50 万常住人口的城市带来了新的生机。目前市区除专业市场外,金华零售业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以福泰隆商业广场为代表的精品加超市;二是以沃尔玛、

5、中洋超市为代表的连锁超市,三是以金华第一百货、福华百货等为代表的精品店。从门店布局到商品结构,经过数年的发展、调整,才形成较为固定的经营模式,最终走上了相似的经营模式商场连锁超市。这种格调,基本上都可以定格为是一种同时满足不同层次消费人群、不同消费需求,集百货店,精品专卖店与平价超市于一身的“都市型购物中心”经营模式,使其获得了最大程度的人气和销售业绩。由于商家经营模式的雷同,企业需要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本土商家之间为了提高市场占有力和商场销售业绩,不断扩充市场份额,商家之间的竞争不可避免,却会表现得十分抢眼。婺城众多大中型商场每逢周末推出的大力度“满就送、来就送,打折、返券”等活动,吸引了众

6、多消费者的眼球,造成经营规模较小的服装专卖店、品牌折扣店人气不旺,从先前商场与专卖店“平分秋色”发展到现在的商场占绝对强势的局面。(三)商家深层次内部经营管理方式(三)商家深层次内部经营管理方式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市区许多大的百货零售企业从以前国有、集体性质,通过改制、兼并,转换经营机制,发生了质的变化。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也从打破铁饭碗、大锅饭开始,对下属员工实行岗位责任制或实行经济承包,奖优罚劣,从而提高了员工的积极性。企业甩掉包袱,提高了经济效益,有效提升了企业的竞争能力。时过境迁,虽然商业企业的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经营管理模式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商场对商场柜台、特色

7、屋、精品屋等进行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的方式尚未改变。商业企业为了不断提升在行业中的竞争能力,有效降低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市区除连锁超市以外的第一百货、福华、福泰隆、大世界、金茂等各大商场,通常做法是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由承包经营者每年向商场交纳一定数量的管理费用(承包款),按照商场经营管理规定、经营模式和布局要求,由承包经营者自主组织货源、自主确定本柜商品的销售价格、自负盈亏进行经营。对外,承包经营者是商场内部的一个柜组。商场主要是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地,设计相应的营销策略,对外发布促销宣传、制作商场 POP 广告,对商场进行日常管理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更换,商场是对外经营的主体。合同承约

8、期间,商场对柜组承包经营者是否违反价格政策、是否违反合同约定经营、不服从商场管理等,都将受到扣罚违约金,承担支付相应违法行为罚款等处理。目前市区百货类商业企业将商场内柜台、特色屋、精品屋等进行租赁、承包,由租赁、承包人进行自主经营的经营管理方式比例在 98%以上,有商场自营柜组的商场几乎是零。这种经营管理模式存在,既为商场带来稳定利润提供了保障,也为经营者自身获取不低收益提供了机会,同样也为许多不规范经营存在提供了滋生土壤。( (四四) )商家利用消费者心理偏好设计商业促销商家利用消费者心理偏好设计商业促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社会成员都是消费者。金华所属中小城市,由于受区域经济、购物环境、消

9、费理念、消费者个人素质等影响,多数消费者尚存小农意识。消费以价低、实用作为选购商品的主要条件,对商品和服务质量、消费环境要求不高。一些消费者在购物消费时,总抱有商品价格愈低愈好的消费心理,对商场明码实价不适应、不信任,进商场总喜欢讨价还价,希望所售商品打个折、还点价心里才踏实。但对商家促销前后商品所标示的价格、品种、型号、质地、产地是否一致漠不关心,一味围绕商家低价促销、打折宣传团团转,且对商家促销宣传的认识鉴别能力确又不强等,表现出几多的不成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许多经营者为了能够获得最大的利润,商家就利用消费者的消费不成熟和“心理偏好”,一方面利用“价格愈低愈好”的心理大做文章,打出“买

10、就送”、“满就送”、“打折销售”、“返利销售”等五花八门的商业促销招徕顾客,投其消费所好;另一方面迎合消费者认为便宜没好货,价格越高,商品质量愈好的心理,对一些原本进价低的商品进行价格跳级,与生产企业联手虚填商品小标签、虚报进价,违背市场价值规律,给消费者带来了价格困惑。实际上,价格是厂商的“生命线”,“买的没有卖的精”,企业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消费者要想占到便宜很难。二、在商业促销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二、在商业促销活动中存在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随着沃尔玛、时代超市、国美、苏宁等一批国际、国内大型商家、超市、连锁超市的入驻金华,在推动金华商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也给金华商家带来了激烈的

11、竞争。商家为了占领市场,争得自己的一席之地,就需要不断改变自己的经营方式,采用各种不同的营销策略来吸引消费者,由此引来了花样众多的商业促销。零售商的各项促销活动,一方面繁荣了市场,促进了商品流通,扩大了消费。但另一方面不规范的商业促销行为和不良的商业竞争行为,容易引起对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2005 年度和 2006年春节期间,商家推出了各种“买就送”、“满就送”、“来就送”、打折销售等商业促销活动,在零售行业的促销活动中,出现了许多不规范的价格行为,甚至出现一些价格欺诈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也损害了许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当前,零售业不规范促销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

12、面: ( (一一) )在在“满就送满就送”、“买就送买就送”、打折销售等商品促销宣、打折销售等商品促销宣传中,隐瞒价格条件。传中,隐瞒价格条件。经营者在进行商品促销活动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浙江省商业零售促销商品明码标价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实行商品促销活动时,除按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应当标示的内容外,还应当如实标明下列内容:实行降价(折价)销售商品的应当标明降价(折价)原因、降价(折价)起止时间、原价、折价幅度及现价等内容。在本经营场所首次销售的商品,实行折价销售的,应当标明折价起止时间、销售价、折价幅度或促销价等内容;实行赠券销售商品的,应当标明参加赠券销售的商品范围

13、、赠券价值、赠券计算办法、使用范围和期限、以及有关附加性条件等详细内容。赠券应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使用期限。但有的商家为了达到某种商业促销目的,起到商业促销预先设计的促销效果,在一些媒体的报纸、彩页广告的宣传中,不遵循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报纸、彩页广告的宣传中,只告知一些促销、打折销售活动中买多少送多少的比例、折扣的多少,单纯“买就送”、“来就送”多少,但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限制性条件、所赠券票的使用比例、兑现使用方式、赠券使用有效时间、不参加活动的例外商品等未事先向消费者明示,在促销活动中对消费者作出种种限制。有的零售商甚至还单方面规定,对促销商品一律不承担退换货责任等。当消费者提出种种疑问时

14、,商家就以保留最终解释权等名义免除自己的责任,限制消费者的种种权利,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有的以虚假清仓、拆迁、停业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活动时间过去许久,促销活动依旧进行,欺骗消费者掏钱购买。如 2006 年 1 月 12 日,在对某商场进行价格检查时,发现某商场的某品牌化妆品专柜 POP 广告称:“*美颜露原价 300 元,现价 250 元,另加 1 元送 50ML*美颜露”。该品牌促销活动的时间为 2005 年 12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为期一个月。但截至检查时,促销期限己超过近半月,但该项促销活动还在进行之中,而另加 1 元送 50ML*美颜露这项无法兑现,回答

15、已送完,使消费者感到十分无奈。(二)在(二)在“满就送满就送”促销活动中提高商品标价销售商品。促销活动中提高商品标价销售商品。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有自主确定商品销售价格的权利。对所售商品需依法进行明码标价。在进行商品促销活动时,不论以何种方式促销,对促销商品进行标价时,不能高于活动前本商场(商店)标示的价格。一些商家在促销活动前,为了建立较高的商品价格差距,让消费者产生购买欲望,随意提高商品标价,以频繁打折、降价等方式进行促销,甚至天天打折、天天降价,以虚高的原价迷惑、欺骗消费者。扰乱零售行业正常的竞争秩序。如某商场的某品牌运动鞋专柜在满 500 送 500 促销活动中,其中有一款运动鞋的标价

16、为每双 550 元,经查该品牌运动鞋在满 500 送 500 促销活动前的标价和成交价格均为每双 275 元,在满 500 送 500 促销活动结束后,标价又恢复到每双 275 元。实际上该商场在满 500 送 500 促销活动前,该款运动鞋的标价和成交价格均为每双 275 元,而在促销活动时就将实际标价提高到每双 550 元,比活动前标价高出了一倍,但消费者对此并不知情。看到满 500 送 500 的促销活动,就认为参加活动的商品都打了对折,很便宜。消费者就是被这些虚高的标价所吸引,纷纷掏钱购物,中了商家设计好的招。平时许多消费者只注重广告上打多少折扣、买多少送多少,往往不注意留意所购商品活动前后的标示价格和成交价格情况,这类消费者就十分容易中商家的招。( (三三) )促销活动期间部分商品虚构原价。促销活动期间部分商品虚构原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规定:“原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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