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人招商引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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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中介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鼓励各界人士帮助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招商引资,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企业,推动开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含港、澳、台同胞,不含管委会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海外友好人士利用个人关系吸引投资商在开发区内投资,均按本规定给予奖励。第三条 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开发区的产业政策;必须是在开发区新投资的购地建厂或租用厂房的工业项目。第四条 对引进的新设立企业投资的项目,总投资在500万美元(或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实现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人民币 (租用厂房的项目实现固定资产

2、达1200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项目,按注册资金的实际到位认缴额的6予以奖励。第五条 对引进的已设立企业投资的项目,在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后,按实际交纳的购地款金额的8或相当于企业当年实现税收区级留成的10%的额度予以奖励。第六条 中介人身份认定及奖励程序(一)中介人在引进项目时(项目立项审批前),持项目的有关资料到开发区招商局填写引进项目登记表一式两份;(二)中介人须由项目投资方认定其中介身份,并在引进项目登记表上签字盖章;(三)中介人在资金经认定证明实际到位并投入使用后,持引进项目登记表、引进项目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引进资金的银行到帐单、缴纳土地款的证明或企业纳税凭

3、证到开发区招商局填写项目审查表;(四)由招商局对项目的资金到位证明和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报开发区管委会研究确定支付奖金。第七条 上述奖金均以人民币支付。对引进外币的,按外币汇入银行当天的外汇汇率折合成人民币支付。第八条 中介人取得的奖金,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在发放时从奖金中代扣代缴。第九条 在项目立项审批后,不予进行中介人登记。第十条 对于已经设立企业的再次投资不作奖励。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者,一经查实,要追回奖金,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的责任。第十二条 对于帮助开发区招商引资的各级各类组织的奖励,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对于引进总投资的3000

4、万美元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和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的中介人可以考虑给予特殊奖励。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列事宜,如针对商贸、地产等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奖励政策。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 项目审查表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项目编号: 登记日期:中介人姓名性别男 女出 生日 期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身份证(护照)号码工作单位职 务现住址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引进项目名称拟引进资金万美元投资方式合资合作独资拟注册资本 万美元外方投资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地址:电话:传真:E-mail:中方投资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

5、 (盖章)地址:电话:传真:E-mail:项目内容简介审核意见 年 月 日项目审查表(一)成立合(独)资企业名称企业法定地址批准文号批准日期总投资固定资产总投资注册资本外方出资额项目资金到位和实现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经核查,该项目外资实际到位 (折合人民币 万元),实现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审核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备注:附验资报告和固定资产投资证明项目审查表(二)企业名称企业法定地址总投资固定资产总投资购地面积购地金额纳税总额区级留成企业实际交纳的购地款金额和企业当年实现税收区级留成的情况 经核查,该项目企业实际交纳的购地款金额人民币 万元,企业当年实现税收区级留成人民币 万元。审核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备注:附缴纳土地款的证明或企业纳税凭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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