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现金管理制度

上传人:ji****72 文档编号:35546034 上传时间:2018-03-17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家现金管理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国家现金管理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国家现金管理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国家现金管理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国家现金管理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现金管理制度(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一、国家现金管理制度 国家现金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 其他在银行开设账户的单位现金的使用范围与数量的监督与控制的制度,主要由各级人民银 行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再由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一 个单位在千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 实现金库存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 现金管理的对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 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在银行开户的单位(以下 简称开户单位)。 现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对开户单位现金使用范围的管理、使用限额 的管理、库存限额的管

2、理、货币现金的审批、违反现金管理行为的处理等。 二、国家现金 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 1.现金开支范围的规定 现金开支范围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现 金进行结算的范围。国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 用现金外,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 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只能 在下列范围内开支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这里所说的职工工资指企业、 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指由 于个人向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提

3、供劳务而由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 体、部队等向个人支付的劳务报酬,包括新闻出版单位支付给作者的稿费,各种学校、培训机 构等支付给外聘教师的讲课费,以及设计费、装潢费、安装费、制图费、化验费、测试费、 医疗费、法律服务费、咨询黄、各种演出与表演费、技术服务费、介绍服务费、经纪服务 费、代办服务费及其他劳务费用等等。 (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 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 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如退休金、抚恤金、学生助学金、职工困难生活补助费等。 (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如金银、工艺品、废旧物

4、资等的价款。 (6)单 位预借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按照规定,结算起 点为 1OOO 元,超过结算起点的,应实行银行转账结算。在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可以使 用现金进行结算,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8)中国人民银行确 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如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 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支出。对于这类支出,开户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书 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子以支付现金。 除上述第 (5)(6)两项外,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个

5、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 次不得超过 1OOO 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 银行本票支付。确需金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2需要使用现金和 禁止使用现金的情况 (1)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用转 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 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2)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 户异地采购的货款,应当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方便必 须携带现金的,由客户提出申请,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

6、金。 (3)未在银行开户的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可以通过银行以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 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4)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尸发放的贷款,应 以转账方式支付;对于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由承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开户银行 审查批准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5)开户单位购置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 转账结算方式,不能使用现金。 3.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 额。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库存现金限额每年核定一次。经 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户单位由于生产的发

7、展和业务的变化,需要 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可以随时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再行调整。 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边 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永久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超过十五天 的日常零星开支。对没有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 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 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库存现金限额的具 体核定程序为: (1)开户单位与开户银行协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每日

8、零星 支出额核定天数 每日零星支出额=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额(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 出和不定期的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数 (2)由开户单位根据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 限额填报“库存现金限额申清批准书”表。 (3)开户单位将申请批准书报送单位主管部门, 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开户银行经过审查、核定和综合平衡之 后,在申请批准书上填写批准限额数。 开户单位凭开户银行批准的限额数作为库存现金限 额。除可以用非业务性的零星现金收入(如退回差旅费、出售废品收入等现金收入)中补充 和允许坐支的单位可以从业务收入中补充外,均应向银行领取现金补足限额。单位向开户银 行领取现金

9、补足限额一般不得超过原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与剩余现金之差。如果零星费用 集中支付,需领取的现金和存现金之和超过库存现金限额,应在领取现金时说明情况经银行同 意后方可领取,但单位当天留存过夜的库存现金数额不得超过库存现金限额。 单位向开户 银行领取零星现金时,在现金支票用途栏应注明“备用金”字样,不属于备用金范围需要的现 金,应另开现金支票领取。单位收入的现金不得作为库存现金留存,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4.现金坐支 坐支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用于 现金支出。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 本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

10、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需要坐支现金的单位,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 支单位必须在现金账上如实反映坐支现金,并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 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在申请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书内同时申请坐支,说明坐支的理由、 用途和金额,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也可以专门申请批准。允许坐支的单位主要包括: (1)基层 供销社、粮店、食品店、委托商店等销售兼营收购的单位,向个人收购支付的款项。 (2)邮 局以汇兑收入款支付个人汇款。 (3)医院以收入款项退还病人的住院押金、伙食费及支付 输血费等。 (4)饮食店等服务行业的营

11、业找零款项等。 (5)其他有特殊情况而需要坐支的单 位。 5.现金管理“八不准”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事业 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现金管理应遵守“八不准” 。这八不准是: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 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 人名义存入储蓄; (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7)不准发生变相货币; (8)不准以 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开户银行如有违反现金管理“八不准”任何一种情况,开 户银行町按照现金管

12、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或罚款。 6.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监督管理 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监督管 理的主要内容: (1)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 开户银行要从实际出发,本着既要保证单位日常零星 现金支付的合理需要,又要减少现金的使用的原则,合理核定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 (2)柜 面管理 开户银行的柜面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当开户单位送存或支付现金时,要对凭证上写明的款项来源和取款用途是否符合规定,进 行逐笔审查。凡不符合规定的现金支出,银行予以拒绝付款;凡不符合规定的现金收入,应查 明原因,反映给有关部门核

13、实处理。 (3)现金管理检查 开户银行有权深入开户单位定期、不 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同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检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是否超过库存现金限额,账面库存金额和实际 库存现金是否一致; 是否有用白条或其他单据顶替库存现金及公款私借问题; 是否有擅 自“坐支”和账外保留公款情况; 现金收入是否正常,现金支付有尤扩大使用范围,有无假 造用途套取现金等情况; 是否存在携带大额现金外出采购问题; 有无用转账凭证套取现 金; 有无出租借账户; 有无发行变相货币,用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 开户银行检 查人员要编制现金管理执行情况检查报告表

14、,对现金管理检查情况进行逐一登记,并及时向银 行领导进行汇报。开户银行对发观的开户单位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进行处罚。 另外,开户单位的主管部门也 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所属单位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检查情况 通知开户银行。 三、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处罚 开户单位如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 有关规定,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按规定,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罚款: (1)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 的 10%30%处罚; (2)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

15、金的,按超出额的 10%30%处罚;(3)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 10%30%处罚; (4)未经批准 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 10%30%处罚;(5)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 10%-30%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以罚款: 保留账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 10%-30%处罚; 对现金结算给予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按 交易额的 10%50%处罚; 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 10%50%处罚; 开户单位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按购买金额 50%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罚; 用转账

16、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 30%-50%处罚; 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 30%50%处罚; 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 现金的,按套取金额 30%-50%处罚; 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 入金额 30%50%处罚; 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的,按发行额或 流通额 30%50%处罚。 具体处罚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上 述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 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在十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开户单位对人民银行作出的复议决 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同人民法院起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