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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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勤管理的相关法律问题:考勤管理一般应包括:日常考勤管理、加班管理、外出管理、休假管理、出差管理、处罚等。日常考勤包括工作时间、考勤方法、考勤统计。工作时间大家应该都知道了:每天不超过 8 小时,每周不超过 40 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举几个例子:1、A 公司的考勤制度规定,每周工作 6 日,工作时间为:9 点12:00,14:0017:30。2、B 公司的考勤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为:9 点12:00,14:0018:00,公司实行单双休,单周工作 6 日,双周工作 5 日。C 公司的考勤制度规定,每周工作 5 日,工作时间为:9 点18:00,其中 12:0014:00 为午餐时间。上述这三

2、个公司的考勤制度中的工作时间规定是否合适?老师:A 公司合适,每周休息一日,每日工作时间为 6.5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 39 小时。B 公司表面上看起来好象不合适,虽然公司实行单双休,每月总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但在单周的工作时间为42 小时,有 2 个小时属于加班。再深想一层,双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为 35 小时,如果将单周周六加班的 2 小时,调休到双周的工作日中去,则可以不认定为加班。因此,B 公司最好这么规定:工作时间为:9 点12:00,14:0018:00,公司实行单双休,单周工作 6 日,双周工作 5 日,其中,单周的休息日加班时间调整到双周的工作日进行补休。C 公司不合适

3、,容易引起误解及争议,将午餐时间算做工作时间。老师: 午餐时间是否可以算做工作时间? 什么是工作时间?工作时间一般是按照员工是否因为公司的原因而无法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而判定的。如:护士,在未接诊的情况下,可能并不需要干活,但是,因在该段时间内其待命等待接诊,不能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所以,一般认定待命等待接诊的时间为工作时间。午餐时间是否算做工作时间,就要看员工在午餐时间是否可以自由支配? 但是,实践中很难证明员工在午餐时间可以自由支配,也就是说,如果员工非说公司要求午餐时间不能外出,公司则很难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员工的午餐时间是自由支配的。而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工作时间为:9 点18:00,其中

4、12:0014:00 为午餐时间。公司的午餐时间可能算做工作时间。因此,那样规定有风险。( g/ a l+ U3 ; i# G“ h; H老师:避免午餐休息时间被认定为工作时间的方法: U# Z$ V! Q考勤方法最常见的有三种:! K g* D5 J: y6 U) O5 T1、由考勤员通过表格制作考勤表来考勤,直接打对号或者错号等来记录。: U! L; $ x; K4 y O0 s# W/ v: A0 c B! v1 Y7 I实践中,员工如果认为考勤记录不利于自己的时候,第一点提出的异议就是,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考勤记录并不是原始的考勤记录,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就会要求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这种考勤记录

5、是员工上班时的原始考勤记录,但是,一般的公司无法举证,原因在于考勤记录上面没有员工的签字。针对这种情况,防范的措施也就很明了了,就是公司一定要让员工自己在考勤记录表上签字考勤统计:让员工在考勤记录上签字的同时,制作考勤汇总表,让员工确认该月工作、加班、休假等情况,对于加班情况,一定要明确到延时加班多长时间、双休日加班多长时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多长时间,只有这样的考勤,才是比较完善的考勤。. c$ 9 _4 C+ H3 _4 e/ b年休假管理的法律问题) o% |% 9 v) z Y r* J+ Q“ 1、享受年休假的前提?+ | d t3 V6 n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

6、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 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3、年休假的工资发放?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f) d. m4 O4 K9 r6 C2 c4 O% Q实施办法规定:. 4 O# W8 c. b c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I4 N G3 I z0 S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7、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p: + d T“ A9 G(四)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实施办法规定:1 H1 g r8 I3 s0 W5 z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 (三) 、 (四) 、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5、年休假怎么休? I: r8 w5 J; k$ c; p. t8 9 B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

8、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6 m. k8 b/ m案例:* , ; ?$ F( s2009 年 4 月,毕业后直接分配在 A 公司工作 11 年的张三通过朋友介绍到 B 公司应聘被通知录用,张三为此提前一个月向 A 公司提出辞职。2009 年 5 月,张三离职后即进入 B 公司并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9 年 12 月 3 日,张三向 B 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了 10 天年休假的申请,但直至 12 月底仍未获批准。根据 B 公司休假制度规定:“因公司业务

9、、经营需要,员工年休假时间截至每年 12 月 31 日,年休假未休满天数的工资报酬与 12 月工资一并发放。 ”张三以为公司是因业务需要才未安排其休假,也未提出异议。但当拿到 12 月的工资单时,张三却发现公司并没有按年假天数支付其未休假的工资报酬。% E7 J/ G2 n5 _# I5 T“ h对此,人力资源部解释说,公司内部规定只有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员工才享有年休假,而且,享受年休假天数也是按照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张三 2009 年 4 月才进入 B 公司工作,所以没有年休假,而且 B 公司也不支付未休年假天数的三倍工资?5 S% c, c: p( Y! D# i1、张三中途向 A

10、公司提出辞职,A 公司是否还需要支付张三未休年休假的补偿?A 公司认为:在 2009 年 5 月,张三提前离职,导致 A 公司无法按照正常的计划安排张三在下半年休年假,因而 A 公司无过错,无须支付补偿。$ - E% E8 u- $ M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上述规定中“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不是仅指“由用人单位主动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而应该理解为“凡

11、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都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折算劳动者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至于哪一方提出的在所不问。这样的理解既符合带薪年休假制度以工作期间和时间经过为计算依据的立法本意,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休息和工资权益。因此,A 公司应支付补偿。G t# r3 7 h安同学:第一种理解是:何谓“连续”, 条例和实施办法没有规定。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2 条对劳动法第 20 条中“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 10 年的规定,此处的“连续”应作“不间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对于“连

12、续工作满 12个月”这个条件,当前确实有些企业在理解上存在误区。有些企业认为,在法律、法规已经将累计工龄作为判别年休假天数依据的情形下, “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是法律对职工“企业工龄”的要求。出于这种考虑,这些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的,方可享受年休假。 ”还有些企业认为,既然法律规定“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的职工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则那些自其他单位离职后进入本单位工作,且在进入本单位工作前已经过一段时间无工作状态的员工由于已经终结了“连续工作”的状态,故在其再一次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前不应享有带薪年休假。从法律规定来看,上述两种观点均是对法律规定内容

13、的扩大性解释。无论条例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还是实施办法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都是对享有带薪年休假职工资格的认定,其性质类似于民法中所规定的“权利能力”。换言之,只要某一职工曾经有过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的情形,就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与是否在同一企业无关。同时,法律对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所设置的“门槛”是一次性的。对于那些自原企业离职,经过一段时间休息至新企业工作的员工,只要该员工参加工作后曾经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就具备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能力”,而并非像有些企业所理解的,员工若要享受带薪年休假,必须在申请休假前连续工作 12 个月以上。安同学:第二

14、种理解是:职工无论是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 年还是在不同用人单位累计工作时间满 1 年的都可以休年休假,不会因为职工跳槽换单位重新计算连续工作满 1 年的期间。2 d9 i! Z/ 8 J) H k: E安同学:我赞同第二种意见。3、如张三 2010 年在 B 公司工作满一年,则张三在 B 公司该年的年休假应是多少天,5 天还是 10 天?Z2 x6 / 5 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 e7 ?% S) W: 6 k, n8 k y+ V0 pJ |! W P G# P( T案例:2008 年 12 月,连续在 C 公司工作满 1 年的李四(总工龄 3 年)向

15、C 公司申请休 5 天年假,C 公司同意了李四的申请并安排李四在 12 月 25 日至 29 日休假,李四对照日历一看,不乐意了,27、28 号正好是周六周日。李四要求公司调换休假时间被公司拒绝了。李四劳动合同于 2008 年 12 月 1 日到期后未续签,李四向 C 公司主张 2 天的年休假补偿。李四月固定工资为 1500 元,每月另有 500 元的固定加班费,合计收入 2000 元。. a N7 y+ L* F“ N“ e$ c1、年休假是否可以占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h; 9 _- I6 V%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2、李四的年休假工资补偿应如何计算?按 200%还

16、是 300%计算,按 1500 计算还是按 2000 计算?4 ?* H! ? Z; D/ Y1 z: m+ b# r- S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4 n% + m% b- Q: M7 ?8 s也就是 300%包括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00%)+日平均工资的 200%未休年休假工资,而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已经发放了。 w; G! O. _* b1 B2010 年 3 月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实务座谈会纪要第 17 条规定:“用人单位经劳动者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劳动者的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但其已支付了劳动者工作期间工资的,用人单位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责任仅仅为劳动者工作期间工资的 200%。 ”# F- B* i% e-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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