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2012、2007对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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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修正前后对照表修正前修正后(条文中红体字为新增加的内容) 第一编总则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 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 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 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 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

2、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 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 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 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 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 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 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 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 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

3、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 须遵守本法。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 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 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 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 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4、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 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 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 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 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 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 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

5、利。人民法院 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 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 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 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 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2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 的地区,

6、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 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 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 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 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 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 辩论。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 辩论。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 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 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

7、原则。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 督。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 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 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 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 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 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 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

8、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 以纠正。 第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 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 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 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 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 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 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

9、二章管辖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 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案件。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 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案件。 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 一审民事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 一审

10、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 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 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 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 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

11、经常居 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 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 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 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原告住所地与经

12、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 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 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 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 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 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 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 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 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条内容移至新

13、条 文第三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 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 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 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 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 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 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

14、运输和联合运 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 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 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 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 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 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 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 害赔偿提起

15、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 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 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 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二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 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 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 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 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6、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4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 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 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 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 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 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 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 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 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 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 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 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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