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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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二一二年二月二一二年二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B“表示发行人 IPO 之前 存在的限售流通股,“F”表示发行人 IPO 之后发行的限售流通股。 1 7 登记标志 在初始登记时其表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限售期限,单位为月; 5 8 权益类别 空 2 (4)说明: 身份证号: a一般账户的证件代码 境内自然人,证件代码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 境内法人,证件代码应为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社团法人注册登

2、记证书编号、机关事业法人成立批文号等; 境外投资者,证件代码护照编号或身份证明文件编号、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号、香港、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号、台湾同胞台胞证号、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编号。 b特殊用途账户的证件代码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证件代码应为证券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 信托产品专用账户:证件代码应为信托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 保险产品专用账户:证件代码应为保险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 证券投资基金专用账户:证件代码应为基金名称前两字+“证基”+证监会同意基金设立或募集的批复的批文号(注:括号使用半角圆括号);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管理业务账户:证件代码应为基金

3、管理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 全国社保基金账户:证件代码应为全国社保基金加投资组合号码 8 企业年金计划账户:证件代码应为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登记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账户:证件代码应为证监会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编号 9、由于在进行股份登记时,登记系统需校验股东代码、证件代码的匹配性,因此,证券发行人需确认股东所提供的证件代码与其在登记系统中的信息保持一致。 10、申报国有股东、外国投资者持股情况的,证券发行人需提供持有人类别标识申报表和相关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并保证相关批准文件中的股东名称及持股数量、 持有人类别标识申报表中的股东名称与拟登记股东账户在

4、登记系统内的名称及拟登记数量保持一致,否则无法完成登记。 11、超额配售股份登记 对于初始发行或增发中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在初始发行登记或增发登记时,延期交付的股份暂不登记。 (1)主承销商委托证券发行人申报超额配售股份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关于超额配售股份登记申请; 证券变更登记表; 超额配售股份登记表; 超额配售股份登记申报书面清单(证券发行人提交原始电子数据、本公司将数据导入生产系统,打印后由证券发行人盖章确认); 主承销商与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协议(复印件); 本公司要求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中由证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共同加盖公章或授权章,、加盖证券发行人公章

5、或授权章。 (2)主承销商和证券发行人共同申报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证券变更登记表; 超额配售股份登记表; 超额配售股份登记申报书面清单(证券发行人提交原始电子数据、本公司将数据导入生产系统,打印后由证券发行人盖章确认); 主承销商与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协议(复印件); 本公司要求的其它材料。以上材料由证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共同加盖公章或授9 权章。 12、证券发行人应向本公司提供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为其与本公司的指定联络人, 负责全权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 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内容(如指定联络人、授权期限、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证券发行

6、人应在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 指定联络人授权期限到期后, 证券发行人应及时向本公司提供新的授权委托书。不设授权期限的,授权一直有效。 13、证券发行人全称发生变化,证券发行人应在更名公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 14、收费标准见本指南“证券发行人业务收费标准”,付款方式见本指南附录。 15、根据证监会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请上市公司注意,发行证券之前, 如果存在利润分配方案、 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办理证券发行业务。 (二)暂未登记的股份登记 一、概述 初始发行登记时, 对于证券发行人不

7、能明确股份持有人或证券发行人未联系到股份持有人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况,该部分股份由证券发行人提出未确权股份暂不登记申请,本公司据此暂不办理这些股份的登记。待上述暂未登记股份持有人提出申请后,由证券发行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相应股份的登记手续。 二、所需材料 证券发行人申请办理股份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证券登记申请表(暂未登记证券); 2、证券登记持有人名册清单(证券登记申请附件):一次登记记录数 10 个以上的需按规定格式制作电子数据(具体格式要求参见股份发行登记的数据库结构),并当场在本公司打印的书面清单上加盖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3、申报国有股东、外国投资者持股情况的,证券发行人需提供持有人类

8、别标识申报表和相关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如果外国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即持有股份, 发行人需出具关于外国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股份的证明。 三、办理流程 10 1、证券发行人填制申请表单,并将盖章后的申请表原件邮寄到本公司; 2、本公司经办人员审核申请表单,核准后通知证券发行人缴纳登记费用; (此前已缴清登记费用的,无须再缴); 3、收到证券发行人缴纳登记费用后,本公司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注意事项 1、申报的股份登记数量应为持有人截止申报日实际应持有的股份数量(即申报登记数量=原始数量+期间发生送(转)股数量+期间实际配股数量)。 2、如该股份存在质押登记、司法冻结情况,则相关当事人在

9、完成登记后需立即到本公司办理相关股份的质押登记、 司法冻结手续; 如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而导致相关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3、申报国有股东、外国投资者持股情况的,证券发行人需提供持有人类别标识申报表和相关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并保证相关批准文件中的股东名称及持股数量、 持有人类别标识申报表中的股东名称与拟登记股东账户在登记系统内的名称及拟登记数量保持一致,否则无法完成登记。 4、本公司自受理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完成股份登记。 5、收费标准见本指南“证券发行人业务收费标准”,付款方式见本指南附录。 11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有限售

10、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 一、概述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业务是指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 由股权分置改革前的非流通股转换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份以及上市公司部分股东 IPO 限售股份限售期满,由证券发行人申请该部分股份解除限售的业务。 二、办理流程 在向交易所申请办理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业务前, 证券发行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限售流通股股东持股及冻结情况查询业务, 具体查询方式见本业务指南中的“证券发行人前台查询业务”。 证券发行人根据查询结果填制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本公司相关经办人员。 本公司收到上述申请表后, 将在二个交易

11、日内对申请表中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对, 核对内容仅包括证券账户、证券类别、流通类型、挂牌年份、原持有股份数量、冻结数量及冻结编号。核对完成后,本公司经办人员将申请表回传给证券发行人。 证券发行人对本公司回传的申请表中的数据进行确认, 确认无误并盖章后连同其它交易所要求的文件向交易所申请办理限售流通股的解除限售手续。 交易所对证券发行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 向本公司发送上市通知及经交易所确认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 本公司根据交易所发送的上市通知及经交易所确认的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进行相应的解除限售操作。 三、填写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的注意事项

12、 1、对于同一证券账户中持有股份分批解除限售的,如该证券账户中拟解除限售的有限售流通股包含不同证券类别、流通类型、挂牌年份,需按照明细分别填写每一个细分类别的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2、对于证券账户所持股份的证券类别、流通类型、挂牌年份可通过查询全体持有人名册获得或通过本公司经办人员查询确认。 3、对于同一证券账户所持股份部分存在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司法冻结、质押12 登记、临时保管等,以下统称“冻结”)情况且需部分解除限售的,原则上按照同比例规则确定冻结股份的解除限售数量和未冻结股份的解除限售数量,原被冻结的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后依然处于冻结状态。同比例解除限售是指: 冻结股份中拟解除限售的数量

13、=本次拟解除限售股份总数量/持有股份总数量 X 冻结股份数量 未冻结股份中拟解除限售的数量=本次拟解除限售股份总数量/持有股份总数量 X未冻结股份数量 如果存在多笔冻结情况,对于每笔冻结, 其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本次拟解除限售股份总数量/持有股份总数量 X 该笔冻结股份的数量。 4、证券发行人也可以不按照“同比例”规则确定冻结股份和非冻结股份的解除限售数量,每一种股份的解除限售数量由证券发行人申报,需要在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中详细填写。 5、对于上市公司个别股东持有股份需部分解除限售,其余股东所持股份全部不解除限售的情况, 为便于填写, 上市公司可将部分解除限售的股东账户在申请中全部

14、列出,其他不解除限售的股东账户,统一按以下方式填写:“证券账户”填写为“其他全部账户”,“原持有股份数量”、“剩余股份数量”填写上述账户持有合计数量,“本次上市数量”填写为“0”。 6、对于存在司候冻结(或已质押登记的股权被司法冻结)情况的,须先由相关司法机关向本公司出具确认解除限售后要求司候冻结(或冻结已质押登记的股权)的数量及明细(包括具体指向的已流通证券及尚未流通证券)的司法文书后,证券发行人方能提交申请。 存在多笔轮候的, 须获得所有冻结机构对冻结标的一致的处理确认。具体的司法处理确认标准格式,证券发行人可要求司法机关与本公司联系确定。 7、对于外国投资者所持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的,证券

15、发行人需在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前向本公司提交外国投资者盖章确认(或签字)的股份登记专用账户禁买、注销申请,本公司在收到股份登记专用账户禁买、注销申请后二个交易日内解除该投资者证券账户单边冻结,否则该投资者证券账户将无法交易。 13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业务指南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业务指南 证券退登记证券退登记 (一) 股票退登记 一、概述 股票终止在交易所上市后, 证券发行人应当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手续。 股票终止上市后按规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 其在交易所市场的股份退出登记事宜应当由其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代办机构 (以下简称 “代办机构” )在规定时间

16、内向本公司申请办理。 二、所需材料 1、证券发行人或代办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证券发行人或代办机构对经办人的授权书; 3、 经办人身份证明; 4、 证券发行人与代办机构签署的代办协议(如有); 5、 证券发行人或代办机构与本公司签署的备忘录; 6、 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1、证券发行人或其委托的代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公司提交上述材料。 2、本公司受理证券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申请材料后,签署备忘录并办理退登记移交手续,本公司向证券发行人或代办机构移交以下材料: 1)数据光盘一张(内含持有人名册数据 cymc.dbf、股份冻结数据 dj.dbf、未领现金红利数据 wlhl.dbf、股本结构清单数据 gb.dbf 等数据库文件); 2)股份登记数据清单; 3)司法冻结股份清单; 4)质押登记股份清单。 3、办理退出登记手续完毕后,本公司向证券发行人发送关于终止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的通知,向各证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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