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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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主板上市規則主板上市規則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股股 本本 證證 券券 持持 續續 責責 任任 環境及社會事宜環境及社會事宜 13.91 (1) 附錄二十七所載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涵蓋兩個層次的披露責 任:(a) 不遵守就解釋條文;及(b) 建議披露。 (2) 發行人須在其年報或另設的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中闡述其於有關財政 年度是否已遵守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載列的不遵守就解釋 條文。 (3) 若發行人偏離不遵守就解釋條文,其須於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中 提供經過審慎考慮的理由。 (4) 本交易所鼓勵發行人就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中的建議披露作 出匯報;但這並非一項強制規定。 (5) 本

2、交易所鼓勵發行人須每年刊發其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將附錄二十七 所列的資料載入年報,有關資料所涵蓋的期間須宜與其年報內容涵蓋的 時間相同,又或另設報告收載。 註: (1) 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可以登載於發行人的年報中,一份獨立的報告中 又或發行人的網站上若另設報告收載有關資料。,若環境、社會及管治 報告非載於發行人的年報中,發行人應盡可能接近其刊發年報的時間, 而不遲於刊發年報後的三個月內,刊發此等資料。可自由選擇匯報期, 但之後的匯報期應貫徹相同,使有關資料可作比較。然而,本交易所鼓 勵發行人就年報內所涵蓋的同一期間作匯報。 (2) 將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中主要範疇A.環境的關鍵績效指 標

3、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釋的規定將於發行人在2017年1月1日或之後開 始的財政年度生效。 2 附錄十六附錄十六 財務資料的披露財務資料的披露 年度報告內的資料年度報告內的資料 6. 6.1 6.4 發行人須根據第13.91條以及載於附錄二十七的環境、社會及管治報 告指引刊發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 建議的附加披露內容建議的附加披露內容 53. 本交易所鼓勵發行人將附錄二十七所列的資料載入年報,有關資料所涵蓋的 期間宜與年報內容涵蓋的時間相同,又或另設報告收載。 53.1: 若另設報告收載有關資料,發行人可自由選擇匯報期,但之後的匯報 期應貫徹相同,使有關資料可作比較。然而,本交易所鼓勵發行人就 年報內

4、所涵蓋的同一期間作匯報。 已於2016年1月1日刪除 3 附錄二十七附錄二十七 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 現行現行指引指引 舊有舊有指引指引 指引指引 引言引言 1. 本指引涵蓋兩個層次的披露責任:(a)不遵守就解釋條文;及(b)建議披 露。 2. 發行人須按本指引中的不遵守就解釋條文作匯報。若發行人未有就該等 條文中的一條或以上作匯報,其須在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中解釋原因。本 交易所鼓勵發行人就本指引中的建議披露作匯報;但這並非一項強制規定。 有關不遵守就解釋的指引,發行人可參照主板上市規則附錄十四的 企業管治守則及企業管治報告(企業管治守則)的什麽 是不遵守就解釋?

5、一節。 3. 發行人須每年披露環境、社會及管治資料,有關資料所涵蓋的期間須與其年 報內容涵蓋的時間相同。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可以登載於發行人的年報 中,一份獨立的報告中又或發行人的網站上。無論採納何種形式,環境、社 會及管治報告都應載於本交易所及該發行人的網站上。若環境、社會及管治 報告非載於發行人的年報中,發行人應盡可能接近其刊發年報的時間,而不 遲於刊發年報後的三個月內,刊發此等資料。 4. 發行人可將環境、社會及管治的資料載入年 報,有關資料所涵蓋的期間宜與年報內容涵 蓋的時間相同,又或另設報告收載有關資 料。若另設報告收載有關資料,發行人可自 由選擇匯報期。披露可以印刷本或在其網站 上

6、載的方式作出。然而,本交易所鼓勵發行 人就年報內所涵蓋的同一期間作匯報。 整體整體方針方針 4. 本指引將環境、社會及管治主要範疇(主要範疇)分成兩大類:環境 (主要範疇 A)及社會(主要範疇 B)。企業管治則列載於企業 管治守則。 7. 環境、社會及管治的四大主要範疇包括:工 作環境質素、環境保護、營運慣例及社區參 與,當中並不包括企業管治,因為企業管治4 現行現行指引指引 舊有舊有指引指引 已於主板上市規則附錄十四個別處理。 5. 每個主要範疇均有多個層面。每個層面載有供發行人匯報其績效的一般披露 及關鍵績效指標。 1. 本指引載列有關環境、社會及管治的主要範 疇、層面、一般披露及關鍵績效

7、指標。 8. 每個主要範疇均有多個層面。發行人可按每 個相關層面劃分,匯報一般披露及有關其績 效的關鍵績效指標。 6. 除本指引所載的不遵守就解釋事宜外,本交易所鼓勵發行人識別及披露 其他反映發行人對環境及社會有重大影響又或對權益人的評估及決策有重大 影響的環境、社會及管治事宜和關鍵績效指標(包括建議披露)。評估此等事 宜時,發行人應持續地安排權益人參與其中,了解他們的意見,並更妥善地 符合他們的期望。 12. 定期安排權益人參與識別重要範疇及關鍵績 效指標的過程,並從中了解他們的意見,都 是十分重要的。權益人指在發行人有利益或 受發行人的決策及活動所影響的人士;該等 人士可包括股東(包括獨立

8、股東)、業務夥 伴、僱員、供應商、分包商、消費者、監管 者及公眾人士。 13. 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可披露發行人的權益 人和識別權益人的準則,亦可披露發行人安 排權益人參與的活動、目標及發行人如何回 應權益人的意見。權益人的參與可透過會議 (如個人面談或股東周年大會)、研討會、 工作坊、顧問委員會、圓桌討論、專題小 組、問卷、網站論壇及書面諮詢等形式進 行。 14. 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亦可披露權益人提出5 現行現行指引指引 舊有舊有指引指引 意見的機制。 7. 本指引並沒有涵蓋所有披露事項,發行人可參考與其行業或業界有關的現有 國際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準則。只要所涵括的披露條文相當於本指引所

9、載 的不遵守就解釋條文,發行人可採納國際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準則。 發行人亦可考慮為其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獲取驗證。 2. 本指引並沒有涵蓋所有披露事項。本交易所 鼓勵發行人主動識別及披露與其業務有關的 其他環境、社會及管治事宜和關鍵績效指 標。發行人亦可參考與其行業或業界有關的 現有國際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 3. 發行人可根據國際指引及標準採納更高程度 的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 6. 發行人可考慮就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提供 驗證。 環境、社會及管治的策略及匯報環境、社會及管治的策略及匯報 8. 董事會對發行人的環境、社會及管治策略及匯報承擔全部責任。 5. 編制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時,

10、董事會的參 與尤其重要。董事會對環境、社會及管治報 告負責,但編撰報告的工作可以指派公司員 工或向董事會匯報的委員會進行。 9. 跟企業管治守則的要求一致,董事會負責評估及釐定發行人有關環境、 社會及管治的風險,並確保發行人設立合適及有效的環境、社會及管治風險 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管理層應向董事會提供有關系統是否有效的確認。 18. 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亦可討論環境、社會 及管治的機遇、風險、挑戰及應對方法。舉 例而言,電訊公司或會從氣候轉變的問題中 看到推廣以電話會議取替出差的商機;資訊 技術公司則可能將侵犯消費者私隱權以致其 聲譽受損,列入環境、社會及管治的風險。 6 現行現行指引指引 舊

11、有舊有指引指引 10. 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應載列發行人的環境、社會及管治的管理方針、策 略、相關重要性及目標,並解釋它們如何與公司業務有關連。在報告內討論 發行人用以執行其環境、社會及管治策略的管理、計量及監察系統亦應有助 益。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內亦應載列報告所涵蓋的發行人集團實體及或 營運範圍。有關範圍如有更改,發行人應闡釋不同之處及變更理由。 17. 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可載列發行人的環 境、社會及管治的管理方針、策略、優先次 序、目標及解釋它們如何與公司業務有關 連。報告亦可討論發行人執行其環境、社會 及管治策略的管理、計量及監察系統。 15. 發行人宜在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內載列報

12、 告所涵蓋的集團實體及或營運。有關範圍 如有更改,發行人宜闡釋不同之處及變更理 由。 匯匯報原則報原則 11. 以下匯報原則是編制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的基礎,界定報告的內容及資訊 的呈列方式: (1) 重要性:重要性:當有關環境、社會及管治事宜會對投資者及其他權益人產生 重要影響時,發行人就應作出匯報。 (2) 量化:量化:關鍵績效指標須可予計量。可以訂下減少個別影響的目標。這 樣,環境、社會及管治政策及管理系統的效益可被評估及驗證。量化 資料應附帶説明,闡述其目的及影響,並在適當的情況下提供比較數 據。 (3) 平衡:平衡: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應當不偏不倚地呈報發行人的表現,避 免可能會不恰

13、當地影響報告讀者決策或判斷的選擇、遺漏或呈報格 式。 (4) 一致性:一致性:發行人應使用一致的披露統計方法,令環境、社會及管治數 據日後可作有意義的比較。發行人應在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中披露 統計方法的變更(如有)或任何其他影響有意義比較的相關因素。 有關重要性有關重要性 9. 本指引的環境、社會及管治的主要範疇、層 面和關鍵績效指標並非全部均與發行人的業 務有關,當中部分項目較其他項目而言,可 能對發行人的業務更為重要。舉例而言,產 品責任(環境、社會及管治的層面之一)可 能對零售商較為重要。 10. 發行人宜將對其企業策略尤其重要的主要範 疇、層面及關鍵績效指標特別優先處理,突 顯相關的

14、內容。 11. 毋須報告所有主要範疇、層面及關鍵績效指7 現行現行指引指引 舊有舊有指引指引 標。發行人宜識別並匯報具有重要環境及社 會影響的相關環境、社會及管治的主要範 疇、層面及關鍵績效指標。重要性可按策 略、營運及財務角度而判斷。 亦見上文第12段 有關量化有關量化 19. 本指引並無載列各個關鍵績效指標的定 義。發行人宜自行闡釋計算關鍵績效指標的 方法,並載列詮釋關鍵績效指標所必需的資 料。發行人可每期貫徹使用同一組定義及計 算方法以便日後作比較。如更改定義或計算 方法,發行人可解釋差異之處及變更理由。 20. 發行人日後可載列過往匯報期間的歷年數據 以作比較。每份報告可一致使用特定年

15、期。 21. 發行人匯報細項時可同時匯報客觀及有代表 性的行業基準。 22. 量化資料可以列表形式列示。 有關一致性有關一致性 16. 匯報一經開始,發行人宜繼續定期進行,並8 現行現行指引指引 舊有舊有指引指引 每期貫徹所匯報的層面及關鍵績效指標,或 解釋相關變更。發行人亦可解釋不匯報部分 層面及關鍵績效指標的理由。 亦見上文第15段 配合董事報告業務審視部分中有關環境、社會及管治事宜討論的規定配合董事報告業務審視部分中有關環境、社會及管治事宜討論的規定 12. 根據主板上市規則附錄十六第 28(2)(d)段,發行人財政年度內的董事報 告須根據公司條例附表 5 載有業務審視。業務審視必須包含

16、下列內容, 詳細程度須至少能足以令人了解發行人業務的發展、表現或狀況: (i) 探討發行人的環境政策及表現; (ii) 探討發行人遵守對其有重大影響的有關法律及規例的情況;及 (iii) 說明發行人與其僱員、顧客及供應商的重要關係,以及說明發行人與 符合以下說明的其他人士的重要關係:該等人士對發行人有重大影 響,而發行人的興盛繫於該等人士。 由於指引需要發行人披露特定環境、社會及管治方面的資料,故此指引應可 補充有關董事報告的內容規定。 註: 將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中主要範疇A.環境的關鍵績效指標提 升至不遵守就解釋的規定將於發行人在2017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 財政年度生效。 9 新指引新指引 舊有舊有指引指引 不遵守就解釋不遵守就解釋 建議披露建議披露 全部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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