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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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最新规定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最新规定律律师师和和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处处罚罚办办法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 “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 (一)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 (三)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 (四)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

2、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 (五五)曾曾经经担担任任仲仲裁裁员员或或者者仍仍在在担担任任仲仲裁裁员员的的律律师师,以以代代理理人人身身份份承承办办本本人人原原任任职职或或者者现现任任职职的的仲仲裁裁机机构构办办理理的的案案件件的的。 本本规规定定比比照照法法官官任任职职法法律律相相关关制制度度制制定定的的。是是我我国国司司法法制制度度的的一一个个进进步步。我我国国目目前前相相当当比比例例的的仲仲裁裁员员都都具具有有律律师师执执业业资资格格,他他们们具具有有双双重重身身份份,在在仲仲裁裁委委员员会会和和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同同时时执执业业。 现现在在律律师

3、师经经常常担担任任如如下下几几类类仲仲裁裁员员 : 1、【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 8 届第 31 号 【颁布时间】1994-8-3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4 年 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仲仲裁裁法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 1994 年 8 月 31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199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二)从从事事律律师师工工作

4、作满满八八年年的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2、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劳劳动动争争议议调调解解仲仲裁裁法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 年 12 月 2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 年 12 月 29 日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

5、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四)律律师师执执业业满满三三年年的的。 3、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农农村村土土地地承承包包经经营营纠纠纷纷调调解解仲仲裁裁法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年月日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二二)从从事事法法律律工工作作或或者者人人民民调调解

6、解工工作作满满五五年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附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律律师师和和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处处罚罚办办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122 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 2010 年 4 月 7 日司法部部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部长 吴爱英二一年四月八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 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根据中华

7、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以下简称律师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 依照律师法 、 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 施行政处罚。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以事实 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与教 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一级司法行政机 关应当加强对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

8、督和指导,发现行政处罚 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律师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 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 业的;(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 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 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

9、法行为:(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 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 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 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一)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 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

10、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 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三)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四)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 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五)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 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第八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 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诉讼法律 事务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违法行

11、为。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拒 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的;(二)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 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一)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 办法律事务的;(二)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 案差旅费用的;(三)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物或者获取其

12、他 利益的;(四)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第十一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除有下列情形之外,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 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二)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材料 的;(三)委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四)律师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受到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五)其他依法可以拒绝辩护、代理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 “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违

13、法行为:(一)采用诱导、欺骗、胁迫、敲诈等手段获取当事人与他人争议的财物、权 益的;(二)指使、诱导当事人将争议的财物、权益转让、出售、租赁给他人,并从 中获取利益的。第十三条 律师未经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授权或者同意,在承办案件的过程 中或者结束后,擅自披露、散布在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 条第四项规定的“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 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

14、为:(一)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在非工作时 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二)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 依法办理案件的;(三)以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或者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和工 作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声誉等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 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违法行为:(一)利用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 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等时机,

15、以向其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方式行贿的;(二)以装修住宅、报销个人费用、资助旅游娱乐等方式向法官、检察官、仲 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的;(三)以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住房或者其他物品等方式向法官、检察官、 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的;(四)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直接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 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 “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一)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中,向其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提供 或者提供不实、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毁灭

16、、伪造证据材料的;(二)在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执业评价、评先创优活动中,提供不实、虚 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在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办理执业终止、注销等手续时,提供不实、虚假、 伪造的材料的。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律师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 取得证据的”违法行为:(一)故意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虚假证据,或者指使、威 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二)指示或者帮助委托人或者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或者帮助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威胁、利诱证人不作证或者作伪证的;(三)妨碍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合法取证的,或者阻止他人向案件 承办机关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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