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共同匯報標準共同匯報標準》》- - 常見問題常見問題 1. 什麼是《共同匯報標準》(CRS)? 《共同匯報標準》(CRS)是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發佈的準則,旨在構建一個關於稅務事宜自動 交換財務帳戶資料(「自動交換資料」) (AEOI) 的全球模型以打擊逃稅及確保報告稅務系統的完整性 超過 100 個稅務管轄區(包括香港,合稱「參與稅務管轄區」)已正式承諾將實施該準則根據 CRS,參與稅務 管轄區的金融機構須執行盡職審查程序,以識辨帳戶持有人的居留司法管轄區 (jurisdiction of residence) 並識辨 財務帳戶是否屬「須申報帳戶」金融機構需要向當地稅務機構申報「須申報帳戶」的相關資料當地稅務機 構將與「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機構交換當地稅務居民的相關資料 2. 有關 CRS 的香港法律何時生效? 為了使 CRS 具有法律效力,已將自動交換資料標準的所有基本要求納入本地法律中《2016 年稅務 (修訂)(第 3 號)條例》(「修訂條例」)已於 2016 年 6 月 30 日發佈生效 3. 《共同匯報標準》(CRS) 有什麼要求? 《共同匯報標準》要求所有金融機構之客戶須要向金融機構提供其所有的居留司法管轄區的資料包括相關的稅 務編號(TIN(s))。
而作為金融機構,則須對其客戶進行 CRS 盡職審查程序以識辨帳戶持有人的居留司法管轄 區(jurisdiction of residence)並識辨財務帳戶是否屬「須申報帳戶」 4. 金融機構遵從 CRS 須採取什麼措施? CRS 要求金融機構蒐集並複核資料,以識辨須申報帳戶,並將須申報帳戶的持有人信息及財務資料按年向當地 稅務機關 (即香港稅務局「稅務局」) 進行申報 5. 金融機構遵從 CRS 會對客戶產生何種影響? 根據 CRS,金融機構需對「須申報帳戶」進行申報若該帳戶持有人為香港納稅人且不屬香港以外任何地區的 稅務居民,則無需申報修訂條例要求金融機構應用盡職審查程序向帳戶持有人收集全部所需資料及文件為 識辨須申報帳戶,金融機構可要求帳 戶持有人填寫自我聲明表格,以核實其稅務居民身份 6. 哪些客戶將受 CRS 的盡職審查及申報規定的影響? 在金融機構中持有財務帳戶的客戶將受制於 CRS 規定的盡職審查程序受影響的客戶包括個人(不論直接或間 接地通過某個實體進行銀行業務)及實體(如法團、合夥企業或 信託等)被識辨為申報對象的客戶(即屬已同香港 簽訂自動交換資料協議的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的相關信息,將按照 CRS 規定被申報。
因此,根據 CRS,稅 務居留司法管轄區僅為香港的客戶無須被申報 7. 金融機構會以甚麼資料去釐定客人是否須要申報其稅務居民身分? 由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或服務之客戶均須提供其稅務居民身分資料,包括其所 屬的所有居留司法管轄區及相關的稅務編號(TIN)金融機構亦會開始就「現有帳戶」(即於 2016 年 12 月 31 日已存在之帳戶),要求客戶提供相關資料 8. 客戶如何及在何處能獲取有關 CRS/ AEOI 的額外協助? 客戶可於稅務局網站 (http://www.ird.gov.hk/chi/tax/dta_aeoi.htm)查閱相關參考資料(如自動交換資料單張及常 見問題等)或於香港銀行公會網站 (https://www.hkab.org.hk/DisplayArticleAction.do?sid=5&lang=b5&ss=19)查 閲自動交換資料便覽客戶亦可於經合組織建立的 AEOI 網站參閱有關 CRS 的資訊,或諮詢其律師或稅務顧問 之意見 2 9. 稅務居民身分定義是甚麼﹖ 一般而言,要斷定某個人或實體是否屬一個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會根據有關人士身處之地或逗留於該地的 時間 (例如是否在一個課稅年度超過 183 天);如屬公司的情況,則根據有關公司成立為法團的地點或其中央管 理及控制的地點。
客戶可於經合組織建立的 AEOI 網站內(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 and-assistance/tax-residency/#d.en.347760),尋找更多有關不同稅務管轄區的稅務法律對其稅務居民的定義 的資料,或諮詢其律師或稅務顧問 10. 如客戶不確定其稅務居留地,該如何處理? 客戶可於經合組織建立的 AEOI 網站內(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 and-assistance/),參閱有關參與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居民規則和稅務編號(TIN)的信息客戶亦可向其律師 或稅務顧問尋求專業意見客戶應注意,金融機構未能向客戶就其稅務事宜(包括但不限於稅務居民身分)提供 意見或建議 11. 獨資經營應提供個人還是實體自我聲明? CRS 將獨資經營視為個人,故須提供獨資經營者的個人自我聲明 12. 如何處理聯名帳戶? 對於聯名帳戶,在判斷帳戶是否屬於須申報帳戶時,每一個聯名持有人皆應被視作帳戶持有人。
因此,若聯名 戶口的任何一個持有人為申報對象或為擁有至少一個控權人屬申報對象的被動非財務實體,該聯名帳戶即屬申 報帳戶如超過一個聯名持有人屬 申報對象,則每個申報對象皆被視為擁有該聯名戶口的全部結餘或價值的帳 戶持有人每個聯名持有人或被動非財務實體的每個控權人皆須提供各自的自我聲明 13. 客戶在自我聲明方面有什麼責任? 客戶須負責自我聲明中申報資料的準確性根據修訂條例,帳戶持有人在向金融機構提供自我聲明時,若明知 或罔顧實情而作出在要項上具誤導性、虛假或不準確的資料,則屬違法且須處第 3 級罰款此外,根據現行 《稅務條例》,任何人士在無合理辯解下因稅務交換資料要求向稅務局提供不正確資料,而影響該人士在香港 以外任何地區(即與香港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或《稅務資料交換協定》的夥伴)的稅務責任,則屬 違法 一般而言,帳戶持有人或其控權人(如相關)的稅務居留地如有任何變更,帳戶持有人需要於 30 天內向金融機構 提供更新的自我聲明 14. CRS 是否有預扣要求? 不同於美國政府的《外國帳戶稅務合規法案》(FATCA),CRS 並無預扣稅款要求除非特定稅務管轄區的地方 規例另行要求,CRS 並不需要預扣。
15. 根據 CRS 要求,哪些資料會被申報? 金融機構需在盡職審查程序中識別每個需申報帳戶的以下資料並作出申報: 個人資料 (包括:帳戶持有人的姓名、地址、出生日期、居留司法管轄區和稅務編碼(TIN);及 財務資料 (包括:帳戶編號、利息、股息、帳戶餘額或價值、保險產品產生的收入、該帳戶持有的財務資產 而產生的、支付予該帳戶的或就該帳戶而支付的其他收入) 如果帳戶持有人被歸為被動非財務實體,還需取得該帳戶持有人的控權人的個人資料和財務資料 3 16. 客戶能否反對金融機構進行申報? 不能根據修訂條例規定,金融機構應依法申報帳戶持有人的資料(如適用)如果客戶不准許金融機構將其資 料作自動交換資料用途,金融機構可考慮是否繼續保留其帳戶 17. 如客戶不願意提供金融機構所需資料或文件,會有什麼後果﹖ 就現有帳戶而言,金融機構會根據客戶於現有記錄中之屬於某司法管轄區(可多於一個)的身分標記,視其為 該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居民 就新帳戶而言,根據「修訂條例」,金融機構必須向客戶取得自我聲明以確認其稅務居民身分如客戶未能提 供自我聲明,將未能完成開戶程序並影響金融機構向客戶提供服務。
18. 如果客戶是美國人,是否同時要提供及申報有關 FATCA 及 CRS 所需資料? 是 19. 如客戶對已申報的資料有異議,該如何處理? 根據財務帳戶條款條例(或合約),客戶(即帳戶持有人)有責任告知金融機構其發現的個人或財務資料錯誤或變更 根據《個人資料(隱私)條例》,客戶有權要求金融機構更正有關他/她的不準確資料如果個別客戶不准許金融 機構將其資料作自動交換資料用途,金融機構可考慮是否繼續保留其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