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检查标准》09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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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0 页 江苏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检查标准江苏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检查标准 0900902 2 版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 70 号文件精神和江苏保监局的相关要求,配合江苏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2008 版) (以下简称公约 )的实施,经我省各财产保险公司研究一致决定,根据公约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行业自律检查的资料包括: 1、公司执行的经中国保监会和江苏保监局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 2、承保清单/承保登记簿、单证核销台账;交强险标志使用登记台帐; 3、保单和批单卷宗(副本) 、保费发票; 4、财务总帐和分类明细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2、、现金流量表和费用明细表) 、对应的财务凭证; 5、业务信息系统、财务信息系统、单证系统; 6、代理业务台账及手续费支付台帐、代理协议、手续费明细账、手续费支付凭证; 7、赔案资料; 8、招标业务清单、中标书及中标协议。 二、车辆类型、性质界定及承保适用标准 除下列列明的情况外,同一辆车,商业险中的车辆使用性质、车辆类型等承保要素应与交强险保持一致,违者视为违反公约第一条。 (1)非营业用客车、货车的界定: A 非营业客车: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

3、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 1 年或 1 年以第 2 页 共 10 页 上的客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警车(车牌中带有“警”字样的车辆)、普通囚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机关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B 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

4、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货车的费率。 (2)营业客车的界定: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对于旅游公司的客车统一按行驶证承保,行驶证标明为“非营业”或“营转非”性质的,可以按非营业客车承保;行驶证标明为“旅游客运”等性质的,一律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对于个别客运公司富余车辆作为厂校接送车使用的,若行驶证使用性质载明为“非营业” ,提供一年以上租赁

5、协议并列明车牌号牌可按非营业客车承保。 对于汽车租赁公司车辆,其中属于公司自备车且行驶证标明为“非营业”性质的,可按非营业企业客车承保; 座位数大于或等于 12 座的汽车租赁公司、 旅游、 旅游客运、客运公司、汽车服务公司租赁给非营业单位控制使用且租赁期限在 1 年或 1 年以上的车辆,在汽车租赁公司、旅游、客运公司提供租赁合同且投保人、保费支付人、被保险人、索赔权益人均为承租方的方可按非营业客车承保;汽车租赁公司其他类型的租第 3 页 共 10 页 赁用车(包括承租方为个人的、无论租赁期限长短) ,均适用“营业出租租赁”客车费率。 城市公交车和公路客运车的区分原则上以行驶证为准,若行驶证不明

6、确的,则以该行驶证车主、被保险人的上级主管单位来划分,是公交系统主管的按城市公交承保,是运管部门主管的则按公路客运承保。城市公交车的座位数按其行驶证核定的载客数承保,并执行相应的费率。对于在县(市)中经营乡镇线路的城乡公交车也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如上级主管部门与此意见不一致,应附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复印件) (3)营业货车的界定: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4)运输类企业车辆(包括物流公司、运输公司、货运公司、托运公司、储运公司、客运公司

7、等)均应按营业性质承保。其中几种具体情况按如下规定承保: 经营范围仅为货运类的运输企业,车辆行驶证的使用性质是“非营业”的客车可按非营业承保,货车应按营业货车承保。 经营范围仅为客运类的运输企业,车辆行驶证的使用性质是“非营业”的货车可按非营业承保,车辆行驶证的使用性质明确是“非营业”的 12 座及以下客车可按非营业承保,12 座以上客车均按营业公路客运承保。经营范围为货运的运输企业,货车应按营业货车承保。 经营范围兼有客运和货运经营范围的运输企业, 车辆行驶证的使用性质明确是 “非营业”的 12 座及以下客车允许按非营业承保,12 座以上客车均按营业客车承保。 企业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上注明的

8、主营业务为准。 搬家公司的货车行驶证载明“非营业”的,交强险按非营业承保,商业险应按营业承保;行驶证载明“货运”的,交强险、商业险均按营业承保。 (5)行驶证中载明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货车按其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中明确第 4 页 共 10 页 的使用性质确定适用费率,行驶证标明为“非营业”或“营转非”性质的,可以按非营业货车承保;行驶证标明为“货运”等未明确使用性质的,则以 2 吨为界,2 吨以下的个人货车可以按非营业承保,2 吨及以上的个人货车应按营业货车承保(若按非营业货车承保,则必须提供运管部门出具的非营运证明或经检查小组核实未在运管部门办理过营运证) 。 (6)行驶证中载明车辆所有人为

9、个人的非营业客车按家庭自用车承保,行驶证中载明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营业性质车辆按对应的营业费率承保(如出租车按出租、租赁费率承保) 。车辆行驶证的使用性质明确是“非营业”的 12 座以上客车按营业客车承保。 (7)行驶证中载明的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按企业费率承保,行驶证中载明的车辆所有人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的按党政机关费率承保。党政机关、事业团体与企业的区分以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类型为准。 行驶证车主载明为两个车辆所有人,如“企业(个人) ” 、 “个人(企业) ”等按索赔权益人确定费率适用标准,并同时在特约中注明其索赔权益人。 (8)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气罐车) 、液罐车。 (9)特种车二:

10、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 、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水泥散装车,泵车。 (10)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及运钞车。 (11)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行驶证载明为集装箱牵引车或者道路运输证载明具有集装箱营运资质) (12)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征需机动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机动车。半挂式货车分主车和挂车两个牌照、两张行驶证,挂车的行驶证上载明第 5 页 共 10 页 有发动机号的,根据实际使用性质按对应吨位的货车承保;

11、挂车的行驶证上无发动机号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根据实际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 30承保,其他商业险按同吨位货车的 50%承保。 装臵有油罐、气罐(汽罐) 、液罐的挂车按特种车一费率的 30承保。 装臵有油罐、气罐(汽罐) 、液罐的以外罐体的挂车按特种车二费率的 30承保。 装臵有冷藏、保温等设备的挂车,按特种车二费率的 30%计算。 装臵有固定专业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挂车,按特种车三费率的 30%计算。 (13) 特四以外半挂牵引车的吨位按下列规则确定: 1、 机动车行驶证中记载有 “核定载质量”的,以核定载质量为准;2、机动车行驶证中没有记载“核定载质量”的,以该车“准牵引总质量”作

12、为吨位;3、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仍无法确定吨位的,视为 10吨以上货车。 其中,同一半挂牵引车,商业险中的车辆使用性质、车辆类型等承保要素应与交强险保持一致。 (14)行驶证中载明厂牌型号为垃圾车但车辆类型为“专项作业车”的,按照特种车二承保,行驶证中载明厂牌型号为垃圾车但车辆类型为“封闭货车”等有货车字样的,按货车承保。 (15)摩托车:是指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共分成 3 类:50CC 及以下,50CC-250CC(含) 、250CC 以上及侧三轮,按排气量执行相应的费率(正三轮摩托车也按照排气量执行相应的费率) 。 (16)拖拉机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兼用型拖拉机和运输型拖拉机

13、。 兼用型拖拉机是指以田间作业为主,通过铰接连接牵引挂车可进行运输作业的拖拉机。兼用型拖拉机分为 14.7KW 及以下和 14.7KW 以上两种。 运输型拖拉机是指货箱与底盘一体,不通过牵引挂车可运输作业的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分为 14.7KW 及以下和 14.7KW 以上两种。 第 6 页 共 10 页 在农机管理部门上牌的拖拉机按照对应的兼用型和运输型及功率执行相应的费率;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上牌的标明为“低速载货汽车”的,交强险按运输型拖拉机14.7KW 以上的费率执行、商业险按各公司经审批的费率执行;其他的则按照普通货车执行相应的费率。三轮汽车也应按照运输型拖拉机 14.7KW 以上的费

14、率执行。 三、检查标准: 1、被检查时段的保单单证流水号必须连号,并有相应的保单、批单领退、注销登记薄,违者视为违反公约第一条; 2、未执行经中国保监会和江苏保监局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违者视为违反公约第一条; 3、车辆风险调整系数须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费率调整系数表进行费率浮动。费率优惠总和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 30%,每个子险的优惠超过其对应子险基准费率的 30%,视为违约;风险系数必须据实使用,违者视为违反公约第一条。 (1)根据被保险车辆上年度真实赔款记录,正确使用“无赔款优待”系数。本公司续保车辆根据本公司理赔数据、实际车龄据实使用。新车不允许使用该系数进行保费优惠。转

15、保车辆按车龄据实使用该系数。 (2)被保险车辆同时投保车损险、商业三者险的情况下,方可使用“多险种同时投保”系数。 (3) 新车(指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至保单起保日不满一年的机动车,包括车牌号维持不变的更新车辆。能够提供上年完整年度的保单除外)不允许使用“客户忠诚度”或“续保”系数进行打折优惠。 (4)新车不允许使用“安全驾驶”或者“交通违法记录”系数。 (5)家庭自用车(指行驶证所有人为个人,且为非营业用途的客车) ,不允许使用“承保数量”系数。 (6)被保险车辆为家庭自用车的允许正确使用“指定驾驶人、性别、驾龄、年龄”第 7 页 共 10 页 系数,但必须提供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并在保单中载

16、明或在特别约定中注明。 (7)被保险车辆属于车队(同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车辆,家庭自用车除外)的,方可使用“经验及预期赔付率”系数、 “管理水平”系数。 4、严禁乱用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变相降低保费;可选免赔额条款不能与停驶损失险类、费用补助险类条款同时使用;车损险不足额投保的,应在特别约定中约定出险时按比例赔付,严禁利用不足额承保方式变相降低保费、误导客户;严禁以服务的名义赠送汽油票、洗车卡、有奖销售等方式变相降低保费(为公司代理的中介机构违规视为公司违规) 。违者视为违反公约第一条。 5、车辆所有人、种类、使用性质等承保要素以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为准(以下已作具体规定的除外) 。 不得套用车辆种类,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如小货车按客车;货车(包括自卸车)按特种车;特种车按货车承保;大吨位货车按小吨位货车;多座位客车按少座位客车;家庭自用车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非营业用车;企业用车按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单位用车;营业用车按非营业用车。违者视为违反公约第一条。 6、严禁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扩展保险责任(如“用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同一体,共同承担保险责任”等语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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