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相关法规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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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行业协会相关法规、文件摘录行业协会相关法规、文件摘录关于禁止机关在职干部在行业协会中兼任领导职务的有关规定:关于禁止机关在职干部在行业协会中兼任领导职务的有关规定: 关于整顿规范行业协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规范中介2004 6 号): 一、凡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兼任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职务的机 关在职干部,在其任职届满后不得再继续兼任行业协会领导职务;凡未 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而在行业协会中兼任领导职务的机关在职干部, 必须在 2005 年 1 月 31 日前辞去所兼职务。 二、凡在行业协会中兼任秘书长职务的机关在职干部,在本届任期 届满后不得继续兼任秘书长。但担任专职秘书长的除外。

2、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湖北省政府第 284 号令):第九条、拟设立的行业协会可以选择政府相关部门或授权的组织 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不得派员在行业 协会中任职。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协会会费及其他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协会会费及其他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 (民发 2006123 号): 一、社会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 会,必须有 2/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三、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会费

3、,违反规定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等问题,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及时指出,督促改正;对构 成违纪违法的,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 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 2007167 号): 二、会费收取应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 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均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 费收据。 三、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时收2取的费用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设立收费项目应该按照财务隶 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 价格

4、主管部门批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国 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其中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 务院审批。收费时应按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 财务隶属关系到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购 领和使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部门预算 统筹安排。 七、全国性和省级社会团体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严格按照 章程规定,经会员大会(

5、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其他 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类评比 达标表彰活动一般应在会员范围内开展,必须坚持谁举办、谁出钱的原 则,不得以此向会员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或在事后组织要求 参与对象出钱出物的活动;不得面向基层政府举办,不得超出登记的活 动地域、活动领域和业务范围举办项目;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将活动委 托营利机构主办或承办。 八、社会团体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 织会计制度,不得将社会团体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 管,不得将社会团体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经费开支, 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

6、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不得 借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自 1998 年 10 月 25 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 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 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3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有关规定中共湖北省委

7、 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发200521 号): 第九条 违反关于发展、规范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有关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拒不与所办行业协会或者中介机构脱钩,或者违反规定把属于 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者委托给行业协会或者中介机构,搞有偿服 务或者从所管理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分利的;(二)向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收取管理费,或者巧立名目向行业协会、 中介机构收取、摊派费用的;(三)在办理行政许可

8、、登记、认证、裁决等事项时,强行要求接受中 介服务,或者指定中介机构的;(四)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反 规定在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中兼职(包括荣誉职务)或者兼职取酬的;(五)对行业协会及中介机构疏于监管,以致发生行业协会、中介机 构严重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超标收费的;(六)授意、指使、强迫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证明的。其中,有上列第(六)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 处分。 关于损害群众利益若干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鄂发200722 号):第四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六)部

9、门和单位将其职能范围内的公务擅自交其下属机构或委托 中介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或者强行服务并收费的; 第十八条 有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国家法律法规以 及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已对其纪律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的,从其 规定。未作规定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 的共产党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4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 以处分。 需要给予其他纪律处分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政纪处分给予相应 的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10、例: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上级 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 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实施行 政许可的; 行政监察法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开除行政处分的; (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

11、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 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 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 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

12、收 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 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5(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

13、案工具。对单位处 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 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第十九条 属于行政性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 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依 照其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 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 拒绝、阻挠、拖延。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属于国家公务 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 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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