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须知——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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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当事人须知复审当事人须知复审 1复审请求复审请求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可以请求复审的驳回决定包括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 请求人未针对专利局所作出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请求的,复审请求将不予受理。 2复审请求的费用复审请求的费用 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复审费。复审费:发明专利1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 300 元,外观设计专利 300 元。复审费可以减缓,减缓比例:职务发明为 60,非职务发明为 80。 请求人汇款时应当注明申请号和复审

2、费。 3复审请求文件的形式要求复审请求文件的形式要求 请求人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请求人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复审请求书表格,并严格按照填表注意事项填写。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4委托手续委托手续 (1)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应当在专利局办理手续。但是,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在专利复审委

3、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2)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3)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2 织作为请求人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4)上述规定未涵盖事宜参照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 6.1 节的规定办理。 5形式审查通知书形式审查通知书 51 受理通知书 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52 补正通知书 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补正

4、通知书。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的指定期限内补正。 请求人答复补正通知书,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表格以及经补正的相关文件。 需要补正的常见问题: (1)复审请求书未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2)复审请求书中,请求人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时或者合法变更后的内容不一致; (3)请求人申请专利时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复审请求书中没有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代码以及代理人,或者填写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代码以及代理人与专利申请时或者经合法变更后的内容不一致; (4)请求人在复审程序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但未提交委托书或者委托书未写明委托权限; (5)请

5、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但未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6)复审请求书附件清单与附件不一致; (7)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8)复审请求书没有请求人的签章(包括不是全部请求人的签章) ,或者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没有专利代理机构的签章。 5.3 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3 复审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1)请求人未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补正通知书指定期限内补正; (2)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 (3)请求人在收到驳回决定之

6、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但在此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费; (4)请求人具备情形(3)所列情况,并且未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或者提出的恢复权利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或者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5)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并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5.4 不予受理通知书 复审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1)请求人不是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 (2)请求人未针对专利局所作出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请求; (3)请求人未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 (4)请求人

7、具备情形(3)所列情况,并且未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或者提出的恢复权利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或者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5)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并且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不合格; (6)复审请求所涉及的专利申请尚未被驳回。 6回避回避 合议组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合议组成员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请求人有权请求其回避: (1)是请求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专利申请有利害关系; (3)与请求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 (4)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 4 请求人请求合议组

8、成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7审查方式审查方式 针对一项复审请求,合议组可以采取书面审理、口头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与口头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应当发出复审通知书(包括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或者进行口头审理: (1)复审决定将维持驳回决定; (2)需要请求人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修改申请文件,才有可能撤销驳回决定; (3)需要请求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对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4)需要引入驳回决定未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 复审程序中,请求人可以以书面方式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进行口头审理的请求,并且说明理由。请求

9、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1)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或者陈述理由; (2)需要实物演示。 请求人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 8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请求 81 恢复权利请求的情形 (1)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导致复审请求被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或者视为撤回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 2 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内,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 (2)请求人因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期限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

10、导致复审请求被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或者视为撤回的, 可以自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82 手续 5 请求人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请求人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恢复权利请求书表格,并严格按照填表注意事项填写。 请求人对上述情形 (2) 请求恢复权利的, 应当同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1000元。 恢复权利请求费不可以减免,请求人汇款时应当注明申请号和恢复权利请求费。 请求人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应当完成尚未完成的行为,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 9复审程序的中止

11、复审程序的中止 复审程序的中止请求应当向专利局流程部门提出。 涉及复审程序的专利,应权属纠纷当事人请求的中止或者应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中止,中止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中止期限届满专利局将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对于已被专利局批准的中止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对请求人发出复审程序中止状态通知书,告知中止程序期限的起始日和终止日。 10著录项目变更著录项目变更 复审程序中涉及到著录项目变更的,应当在专利局相应部门按照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相关规定办理, 著录项目变更自专利局发出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之日起生效。 11复审程序的终止复审程序的终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复审程序终止: (1)复审请求因期

12、满未答复而被视为撤回; (2)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请求人撤回其复审请求; (3)已受理的复审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 (4)复审决定作出后请求人不服该复审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维持该复审决定。 6 12司法审查司法审查 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附:附: 1付费方式 (1)邮局汇付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100088) 客户商户号:110000860 收款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2)银行汇付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 银行帐号:7111 7101 8260 0166 032 专利收费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费用查询:010-62085566 2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详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www.sipo-)网站。 3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邮编:100088 联系电话:010-62801799 传真:010-628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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