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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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最新税收政策解读最新税收政策解读2010-3-25第一节在第一节在 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所得税政策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167 号、国税发20108 号、国税函201023 号)(一)自(一)自 20102010 年年 1 1 月月 1 1 日起日起,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适用 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所称限售股,包括:(二)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

2、股改限售股); 2.2006 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三)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三)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1、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2、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3、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四)计税依据:(四)计税依据:1、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

3、+合理税费)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 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2、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 15%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2(五)征收方式(五)征收方式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A、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

4、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1证券机构的预扣预缴申报2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清算B、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二、二、 “双薪制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计税方法停止执行。国税发2009121 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629 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原国税函2002629 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

5、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 ,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和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 800 元的,应为“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 800 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009 年 12 月,职工李某取得工资 2800 元,并取得“加薪”收入 2800 元;职工张某取得工资 1200 元,并取得“双薪”收入 1200 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如果按上文计算:A、李某 2800 元:“加薪”收入 2800 元15%125=2

6、95 元B、张某:1200+1200=2400, (24002000)5%=20国税发20059 号第一条: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3按国税发20059 号计算:李某A、2800 元 再发“加薪”收入 2800 元时并当月计算(2800+28002000)15%125=415 元B、2800 元(按按 9 9 号文计算号文计算)280012=233.33(查找税率 5%) ,280

7、05%=140 元注: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注: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张某1200 元+1200 元=2400, (24002000)5%=20 国税发国税发2005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 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政策类别:税收法规税收法规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效力区域:国家法规国家法规所属行业:不限不限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国税发国税发20059 号号 发文时间:2005-1

8、-26调整字体大小 分享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 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 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 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 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 12 个月,按其

9、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 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 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 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

10、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4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 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 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 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11、(国税发1996183 号)计算纳税。 七、本通知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 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 号) 同时废止。 三、三、企业年金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所得税问题(国税函2009694 号)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

12、,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

13、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5四、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

14、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析:原以为这个文件很简单,其实是个很复杂的事。一是你要先了解“年金”是什么?二是要读懂“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三是怎么征税?四是怎么退税让我一项一项地和大家探讨:1 1、个人缴费部分是从

15、你的工资中扣的,但在计算当月工资、薪金“个税”时不得扣除。如:月工资 5000,其中:基本的“三险一金”1000,年金(个人承担部分)500,计算个税 1000 可扣,500 不能扣。2 2、年金除个人缴纳一部分,企业再给缴一部分,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时,纳税。企业可能是按月、季度、半年、或年度缴存,无论如何缴存,都按一个月的所得计算,不允许并当月工资计算,也不能分解各月计算。如:企业给你这个季度缴存年金 1500 元,直接查税率是 10%,速算扣除数是 25。不管当月工资是多少,不管当月工资是多少,150010%150010%25=12525=125(元)(元)如果按月缴就是如果按月缴就是

16、5005%=255005%=25(元)三个月是(元)三个月是 7575 元元如果按年缴如果按年缴 600020%600020%375=825375=825(元)(元)6看到这里,大家应该看出什么了(自己想吧)3 3、退税 ,“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应该退税,怎么退?如:企业为你累计缴纳年金共 10 万元,已纳税 9200 元,因工作调动,只能拿回8 万元。应退税款=9200(180000100000)=1840(元)退税时,必须提供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要件。4、第四条不用解释,第五条大家还是不一定看懂:这条说的是:对以前原因需要退税的不退,需要补缴的,这样算:如:税务机关(或企业自查)发现,企业为你缴的(全年)年金是 6000,已扣税的是 2000,还有 4000 没扣,假如你的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是 10%,就用4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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