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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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现代票据法主要发源于欧洲欧洲 2.本票和汇票最初式作为异地贸易中的汇兑工具而在意大利和法国意大利和法国发展起来的 3.支票源于荷兰支票源于荷兰,17 世纪中叶传到英国 4.支票的最初功能支票的最初功能,是作为支付工具支付工具产生的 5.我国我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票据最早产生票据的国家 6.票据法归属于商法票据法归属于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法1995 年年 5 月月 10 日日正式颁布,1996 年年 1 月月 1 日日起实施 8.汇票、支票、本票都可以有背书关系 9.持票人分:完整权利持票人、无权利持票人、瑕疵权利持票人 10. 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基础关系主要有三种:票据原因原因关

2、系、票据资金资金关系、票据预约预约关系。 11. 狭义的票据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主要包括:出票出票(主票据行为) 、背书背书、承兑承兑、保证保证、参加参加(我国无) 12. 票据解释原则票据解释原则为:外观外观解释原则、客观客观解释原则、有效有效解释原则 13. 票据行为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等二类要件 14. 在票据上签章者签章者,应承担票据责任承担票据责任,不再票据上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 15.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16. 票据越权代理可分为两种:增加金额的越权代理,其他越权代理 17. 代理人超过代理权限的,应当就超过代理权限部分承担票据责

3、任 18. 票据法上权利可分为两种:票据行为的相关权利和票据利益的相关权利 19. 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三项要件:持有票据持有票据 向票据债务人行使向票据债务人行使 请求一定金额支付请求一定金额支付 20. 票据权利的二重性票据权利的二重性:支付请求权支付请求权 追索权追索权 21. 票据权利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发行取得、善意取得)和继受取得 22. 票据法上的对价概念和对价取得制度对价概念和对价取得制度主要源于英美法英美法 23. 客观对价为等值,主观对价为不等值 24. 对价和善意是取得票据权利的实质要件 25. 持票人不在法定期限法定期限内进行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丧

4、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出票人) 26. 持票人不能于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拒绝证明的,丧失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27. 票据权利的行使应由票据权利人到票据债务人的所在地债务人的所在地进行 28. 保全手续保全手续主要为:依期进行承兑提示承兑提示,依期进行付款提示付款提示,依其作成拒绝证明拒绝证明 29. 票据金额金额、日期日期(出票日期) 、收款人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0. 挂失止付挂失止付仅为票据丧失后丧失后的票据权利或票据金额的保全方法 31. 票据权利的恢复方法恢复方法有两种: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确认票权之诉确认票权之诉 32. 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为可背书转让票据的

5、最后持有人,但并非限于票据权利人 33. 公示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不得少于 60 天天 34. 票据法学将票据抗辩抗辩一般区分为两大类:对物抗辩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对人抗辩 35. 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对人抗辩主要主要为:直接恶意抗辩直接恶意抗辩 36.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时效采取“差异主义差异主义” 37. 利益返还请求权时非票据权利时效时效 2 年年 38. 为了保障票据交易安全,我国票据法采取严厉态度严厉态度,不许汇票、本票发行空白票据,仅许支票发行有限空 白票据 39. 我国不允许发行融通票据 40. 付款人和出票人直接要有资金关系资金关系 41. 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其格式

6、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42. 代理付款的所在地并非付款地,仅为付款场所 43. 出票人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不可免除不可免除 44. 我国我国票据法上并不承认空白背书不承认空白背书 45. 我国我国不可能发生票据的交付转让,只有背书转让只有背书转让 46. 背书应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进行 47. 在回头背书被背书人未该票据的被背书人时,无论票据是否已经到期,只能对其背书前的背书人或出票人进行追索 48.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 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49. 设定质押背书的被背

7、书人,只能为委托收款而进行背书,不能进行转让背书,也不能再行设定质押背书 50. 在我国目前使用的汇票中,需要进行承兑的主要为商业汇票 51. 我国仅规定法定提示承兑时间,未规定指定提示承兑时间 52. 提示承兑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追索保全的效力上 53. 汇票的承兑应该载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 54.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 3 日内,进行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55. 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56. 我国票据法规定,部分承兑、附条件承兑(不单纯承兑) ,视为拒绝承兑,从而发生拒绝承兑的效力 57. 过期承兑与到期承兑具有同一

8、效力 58. 保证人应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59. 票据保证也必须具备书面要件,且必须在票据上进行 60. 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 应当足额付款 61. 一次付款为票据付款,二次付款为票据偿还 62.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付付款人 63. 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64.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时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未认真进行附带审查而发生 重大过失,使当事人因他人冒领票款而受到损害时,付款人只能依其过失程度,相应的承担票据外

9、的过失 赔偿责任 65. 对于付款人的善意付款,应当成立有效付款,从而免除其向真实权利人进行二次付款的责任 66. 各被追索人均应对追索人承担全部偿还义务,相对于追索人来说,各被追索人无任何承担责任上的先后, 也不存在责任的分担 67. 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仅为银行本票 68. 本票的特别规则为:出票人资格的限制(银行) 、出票规则的限制、提示见票的规则(2 个月内) 69.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 个月,因而,持票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提示见票期限内,向出票 人请求支付。 70. 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0 内提示付款,对于异地适用的支票,则依中国人民银行

10、另行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 71. 名词解释 72. 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的票据 73. 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74. 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 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75. 境内票据境内票据:一张票据上所有的票据行为,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 76. 涉外票据:一张票据上的行为既有发生在我国境内,又有发生在我国境外 77. 银行票据:以银行为出票人的票据 78. 商业票据:以银行以外的

11、其他人为出票人的的票据 79. 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有的债权债务关系 80. 汇票关系:依据汇票而成立的票据关系 81. 本票关系:依据本票而成立的票据关系 82. 支票关系:依据支票而成立的票据关系 83. 票据债权人:依据票据关系可以享有票据权利的人 84. 票据债务人:依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债务的人 85. 非票据关系:虽然与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有关,但是不是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为非票据关系。 86. 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基础关系:虽然与票据有关,但却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是作为产生票据行为的基础的法律关系 87. 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当事

12、人之间发行、转让票据,必有一定的原因,作为票据转让的原因而发生的法律关 系,称为票据的原因关系,简称为票据原因 88. 票据预约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票据授受的当事人之间,在发行票据之前,对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等票据事项所达 成的合意,或在背书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称为票据预约合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为票据 预约关系。 89. 票据资金关系:是指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的资金基础关系 90. 票据行为票据行为: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定要件和特定款式,能够发生、变更、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行为,统称为 票据行为 91. 票据法上权利:是根据票据法的特别规定,与票据行为或票据关

13、系有关,但又并非票据权利的权利 92.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 93. 支付请求权:指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的票据关系辅助人的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94. 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支付请求权不获实现或其他法定情况时,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 法定费用的请求权 95. 票据权利的行使:权利人行使权利而进行的行为 96.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进行的行为 97. 票据的更改票据的更改:票据法规定可以根改的事项在票据上已经记载后,由享有更改权的人依法定更改款式所进行 的根改,称为票据的更改。 98. 票

14、据伪造票据伪造:不以自己真实的名称,而是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票据行为的,称为票据伪造 99. 票据变造票据变造:没有更改权利而更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称为票据的变造 100. 票据涂销票据涂销:将票据上已记载的事项以涂抹的方式予以消除,称为票据涂销 101. 票据的丧失票据的丧失:持票人或票据权利人没有抛弃票据的意思,而丧失票据的占有,称为票据丧失 102. 挂失支付挂失支付:是指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以止付通知的方式告知付款人票据丧失的情形,并请求付款人在止付 有效期间对票据不予以付款的票据权利保全方法 103. 票据抗辩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

15、的行为 104. 对物抗辩:对物抗辩:票据抗辩中一切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的抗辩 105. 对人抗辩对人抗辩:票据抗辩中一切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 106. 票据抗辩的限制票据抗辩的限制:票据抗辩中的对人的抗辩一般限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对直接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不能 适用(对人抗辩的切断) 107. 票据时效票据时效:是指票据上权利的消灭时效。 108. 利益返还请求权利益返还请求权:也称为受益偿还请求权,是指因一定原因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人,向一定的利益获得人请 求返还利益的权利。 109. 空白票据空白票据:因一定原因出票人在出票时有意将票据上除

16、签章以外的一定其他事项不记载完全,授权收票人 或其他后手在以后予以补充完全的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或未完成票据 110. 不完全票据不完全票据:出票人已经完成出票行为,但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应属无效票据 111. 空白填充权空白填充权:空白票据发行后,可以对空白票据欠缺的应记载事项进行补充,使其成为完全票据的权利, 称为空白填充权或补充权 112. 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113. 票据原因票据原因:引起出票行为的原因,称为出票原因或票据原因关系 114. 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115. 背书连续背书连续:是指从票据上的第一个背书人即票据上所载受款人开始,到最后一个背书人即现在的持票人为 止的全部背书,期前一背书中的被背书人,一定是后一背书中的背书人,由此而是前后背书向接,不发身 间断。 116. 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在汇票上进行承兑文句的记载并完成签名,以表明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 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 117. 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向汇票上所载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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