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台北市私立泰北高级中学捐助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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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財團法人臺市私泰高級中學捐助章程 財團法人臺市私泰高級中學捐助章程 中華民國七十三五月三十一日市教二字第 25929 號文表核准 中華民國七十三月二十二日臺地方法院七十三登字第 120 號登記證書 中華民國九十一二月十九日第十屆第一次董事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一三月二十八日市教二字第 09131994100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99 6 月 15 日第 18 屆第 8 次董事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99 7 月 12 日市教中字第 09934441100 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 99 11 月 19 日臺灣士地方法院裁定確定 第第 一一 章章 總則總則 第 一 條 為遵照國家教育政策暨現教育法之規

2、定,辦財團法人臺市私泰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法人) ,並謀其健全發展,特依私學校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之規定,修訂本章程。 第 二 條 本法人事務所設於臺市士區二四號。 第 三 條 本法人之辦學為陶冶學生高尚品德,加強國家觀;灌輸現代科學知,充實服務知能;鍛堅強體魄,養成好生活習慣。 第 四 條 本法人依私學校法規定設臺市私泰高級中學,地址同本法人事務所。 第 五 條 本法人財產由日據時代私臺灣佛教中學捐助,財產總值新臺幣柒仟玖佰柒萬壹仟伍佰伍元捌角整。嗣後並得繼續接受國內外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捐贈。 第第 二二 章章 董事會董事會 第 一 節 組織 第 條 本法人董事會董

3、事之總額為十五人;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 董事每屆任期為四,選得任。 董事須認同本法人設目的及辦學。董事候選人並須具備下資格: 一、熱心教育事業者。 二、具貢獻之國內外人士。 第 七 條 有下情形之一者,得為董事候選人: 一、曾任私學校法中華民國九十七一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已設之財團法人私學校(以下簡稱財團法人私學校)董事2長、董事,或修正生效後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私學校校長,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或經依法解職或免職。 二、曾受有期徒刑一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權。 四、無為能者或限制為能。 本法人所設學校之職工、

4、學生得充任本法人之董事。 第 八 條 自私學校法中華民國九十七一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後起各屆董事改選時,除依法或本章程規定具董事資格者外,現任董事得為下屆董事之候選人,依本章程所定董事總額加推三分之一以上適當人員為下屆董事候選人,並明於候選人名單後,由現任董事從候選人中選出足額之下屆董事。 前項董事之候選人應預先出具願任同意書,始得入候選人名單;其於當選後本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前,因死亡、撤銷同意或其他事由能擔任下屆董事者,視為任期中出缺,董事會應辦董事補選。依私學校法補選之董事候選人,亦同。 第 九 條 董事長、董事有私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其當然解任之生效日期,依私學校法

5、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 董事長、董事有私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情事時,其職務當然停止;其當然停職之生效日期,依私學校法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 董事長、董事有下情形之一者,應由本法人董事會予以解職或解聘: 一、董事長、董事任職期間,因故能董事長、董事職務。 二、董事長、董事任職期間,因個人為影響本法人聲譽。 前項解職、解聘事項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之同意之,並應自解職、解聘決議之日起十日內,以可供存證查核信件通知該董事長解職、董事解聘事由及生效日期,並檢附該次董事會議紀。 第 十 條 董事長、董事於任期中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其出缺後一個月內,推選董事

6、長或補選董事。 依法補選之董事,補足原任者之任期。 3於任期中因本捐助章程之修訂,增加董事名額後之缺額時,其補選董事之任期以補足當屆董事之任期為限。 第 十一 條 董事會得置秘書一人,辦事員一人,辦日常事務及會議紀之整,並得聘顧問一至三人,席董事會議,備董事會諮詢。 第 二 節 職權 第 十二 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捐助章程之變。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四、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 五、校長之選聘、監督、考核及解聘。 、依私學校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為有助增加本法人所設學校財源之投資。 七、依私學校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為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

7、。 八、依私學校法第五十條規定,為學校附屬機構之設。 九、本法人所設學校之籌設、停辦、改制、合併、解散,或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事業,或聲請本法人破產之決定。 十、校務報告、校務計畫、重要規章之審核及執之監督。 十一、經費之籌措及運用。 十二、本法人及所設學校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十三、財團法人變登記資之審核。 十四、本法人設基之管。 十五、所設學校基管之監督。 十、財務政之監督。 第 十三 條 本法人董事會決議之重要事項,指依私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所各款及下事項: 一、捐助章程之變。 二、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 三、依私學校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為有助增加本法人所設學校財源之

8、投資。 四、依私學校法第五十條規定,為學校附屬機構之設。 五、本法人所設學校之籌設、停辦、改制、合併、解散,或改辦4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事業,或聲請本法人破產之決定。 第 三 節 董事會議 第 十四 條 董事會議每學期至少舉一次,開會通知應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 ,於會議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議,並為會議主席。董事長因故能出席會議或擔任主席時,由出席董事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 經現任董事二人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之;逾期為召集時,由請求之董事報經臺市政府許可後,自召集之。 第 十五 條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

9、得委託他人代。 第 十 條 第十三條所重要事項之討,應於會議七日前,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將議程通知各董事。 前項所定會議七日前,指開會通知單發文日之次日起算至開會當日前一日止,至少滿七日。 私學校法施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續召集三次董事會議,每次會議間隔之一定期間,至少七日。 第 十七 條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過半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之同意之。但董事會為第十三條所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之同意之。 董事會為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所事項之決議時,應以投票方式之,並經出席者當場將票全封緘後簽名永久保存,其表決結果並應載明於會議紀。 第 十八 條

10、董事會議紀應由會議主席及紀人員簽名,並於會後十五日內,將會議紀分送各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席人員,並依法規定送臺市政府教育局。 董事會議紀應入本法人重要檔案,於本法人存續期間,永久保存於本法人主事務所。 第第 三三 章章 監察人監察人 第 十九 條 本法人置監察人一人,任期四。 具有下資格之一者,得為本法人監察人之候選人: 一、曾任專科以上學校總務、會計單位主管合計十以上,成績優。 二、執會計師或師業務十以上,聲譽卓著。 5三、曾於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擔任助教授以上教師,講授財務融、會計、審計、經濟、法或相關課程合計十以上,聲譽卓著。 四、曾任融、證券、期貨等相關機構經或相當職位以上職務合計十以上,

11、聲譽卓著。 五、曾任政府機關或機構主計、財稅、會計、審計職務合計十以上,成績優。 、曾任公私學校校長、財團法人私學校董事長、董事或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具有十以上辦學經驗。 七、熱心教育且認同本校教育,有高尚之品德及操守。 第 二十 條 有下情形之一者,得為監察人之候選人: 一、曾任財團法人私學校董事長、董事,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 、董事、監察人,或私學校校長,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或經依法解職或免職。 二、曾受有期徒刑一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權。 四、無為能或限制為能。 監察人之遴選、改選或補選,由董事會成提名委員會提出監察人候選人,經董事會決議

12、,報臺市政府核定後,聘任之。 第二十一條 監察人職權如下: 一、財務之監察。 二、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之監察。 三、決算報告之監察。 四、依私學校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學校法人解散清算期內財務報表及各項簿冊之審查。 第二十二條 監察人有私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有同條第三項情事時,其職務當然停止。 監察人在任期中有下情形之一者,應由本法人董事會予以解聘: 一、具有第二十條第一項所情形之一。 二、有事實足以證明其從事或涉及誠信、正當之活動,或有妨礙公務、違反法規定且情節重大。 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任職本法人或所設學校。 監察人有前項情形之一,經本法人董事會

13、決議解聘時,本法人應自6解聘決議之日起七日內,以可供存證查核信件通知該監察人解聘事由及生效日期,並檢附該次董事會議紀。 第第 四四 章章 本法人及所設學校之管本法人及所設學校之管 第二十三條 校長之選聘、監督、考核及解聘事項與程序,應由董事會依私學校法及相關法規定訂定辦法,經董事會議通過後,施之。 校長之聘任約,應由本法人及當事人以書面方式為之;約內容並應載明權、義務及其他雙方合意之事項。 前項校長聘任約得違反相關法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法人及所設學校基及經費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個人或非融事業機構。 第二十五條 本法人所設學校之收入,應悉用於當預算項目之支出;其有賸餘款者,應保於學

14、校基運用。 前項賸餘款,經本法人董事會決議,並報經臺市政府同意後,得於其積盈餘二分之一額內轉為有助增加學校財源之投資。 第二十條 本法人所設學校辦私學校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所定事項,應經本法人董事會決議,並專案報請臺市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 第二十七條 本法人及所設學校應依法建內部控制制,對人事、財務、學校營運等實施自我監督。 第二十八條 本法人及所設學校應依法建會計制,據以辦會計事務。 本法人及所設學校之收支預算、決算,應陳報臺市政府備查。 前項預算編之項目、種、標準、計算方式及經費源,應於學校資訊網公告至預算終止日。 本法人及所設學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決算及財務報表,應依教育經費編與管法相關規定公告之。 第第 五五 章章 附則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顧問均為無給職,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十一條所董事會辦事人員,得納入本法人所設學校之員額編制。 前二項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董事會辦事人員所需經費及支用情形,應載明於本法人之收支預算及決算。 第 三十 條 本法人董事或監察人執職務有衝突者,應依私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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