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第一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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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安第一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德育管理,规范学生行为, 加强校风校纪建设, 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四川省教育厅颁发的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内务管理规定(试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违反“三禁两不” 规定纪律处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精神, 结合新时期学生的特点及我校中职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实事求是、 教育为主的原则, 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真正达到警示惩戒的效果。第三条对违纪学生,视其情节轻

2、重和认识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1)警告( 2)严重警告 (3) 记过 (4) 记大过 (5) 留校察看 (6) 勒令退学 (7) 开除学籍。第四条受上述处分的学生(除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外)由本人申请,班主任评议,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在3-6 个月期间可按程序办理处分撤销。第五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仍教育不改的,令其退学; 毕业时处分未撤销者,按结业处理, 只发学历证明, 不发毕业证;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业证明;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公布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该生应在生效处分后一天之内办理离校手续。 凡无理取闹, 拒绝离校者, 学校可以采取合

3、法的强制措施限其离校。第二章实施细则第六条反对党的基本路线,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组织煽动闹事, 扰乱社会秩序, 破坏安定团结, 造成严重后果者, 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在校组织或带头罢课、 罢操、罢餐、罢考,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七条触犯国家刑法,构成违法犯罪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者, 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管制、 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偷窃、诈骗、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作案价值在50 元以下,经教育认识态度端正且有悔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2、作案价值在50 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3、作案两次以上者(含两次),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4、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提供伪证或窝藏、销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5、偷窃试题、机密文件、重要资料或篡改学习成绩,弄虚作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九条故意浪费、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罚款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故意损坏财物价值不足50 元者,除按原价2 倍罚款,给予警告处分;2、故意损坏财物价值50 元以上者,除按原价25倍罚款,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3、随意攀折树枝、采摘花果,破坏学校绿化者,在墙壁、课桌等处乱涂写、乱刻画、

5、乱踢蹬脚等行为者,除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4、违犯学校防火消防管理规定,故意破坏消防设施,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给予记过处分;5、 破坏消防设施,造成严重损失,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理,并赔偿经济损失;6、对故意纵火,造成严重损失,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公安机关处理;7、违章用电 (私接电线、乱用电器等) ,未造成其他损失者,收缴电器,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条打架、聚众斗殴及其肇事者、策划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窝藏管制刀具、木棍的或策划、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2、策划、动手打人致伤他人

6、的,负担伤者的医疗、误工等费用,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大过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邀集校外人员到校滋扰闹事或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4、 参加聚众斗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聚众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5、以“劝架”为名,促使事态发展的,视后果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6、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7、殴打教职工,除赔偿有关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一条酗酒、吸烟、起哄、打麻将、打扑克牌、赌博,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严禁喝酒

7、,学生在校期间喝酒的,给予警告处分;两次以上喝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于酗酒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于酒后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2、严禁吸烟,违反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再犯者升级加重处分;3、严禁在宿舍、 教室等公共场所起哄,敲击脸盆、 碗等,燃放烟花爆竹有意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4、严禁打扑克或麻将,禁止打扑克或麻将,凡参加者给予警告处分,再犯者升级加重处分;5、严禁赌博,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物品为赌注(包括以请吃东西为条件)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注、赌具外,对参与赌博者(含通风报信者或望风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或做庄)者,给予留校

8、察看处分;重犯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第十二条不正当处理同学之间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下列处分:1、利用信件、短信侮辱、诽谤、骚扰、威胁他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私拆信件妨碍他人通讯自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不文明上网,阅览或传播不健康内容,利用贴吧攻击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4、在校内公共场所举止不得体、搂抱接吻不听劝告、态度恶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5、男女学生同室居住,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凡有严重违纪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第十三条凡有违反学校寄宿生管理规定及门卫制度者,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程度,进行处理:1、不按时熄灯、就寝,在宿舍区域大声喧哗、起哄,妨碍他人学习、休息、

9、生活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2、不按时起床,不准时出操、上课,影响宿舍关门的,给予警告处分;3、食堂就餐时,插队者或变相插队者,给予警告处分;就餐一律在食堂,违反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4、未经军管处同意不得进入异性宿舍,凡进入异性宿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未经批准而擅自留宿外来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6、不服从统一管理,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者,给予警告处分;7、严格请假制度,一经查房发现有夜不归宿的、私自在外面租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再犯者升级加重处分;8、学校大门、学生宿舍大门关闭后,爬墙进出校园或宿舍者,一经发现,给予留

10、校察看处分,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9、衣冠不整、不按规定着装、不戴胸卡(校牌等)的,转借或伪造胸卡(校牌等),烫发、染发的,戴首饰的,男生留长发的,第一次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屡教不改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10、阻挠学生会、团委会、校卫队队员、宿舍管理人员或保安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谩骂管理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四条凡有违反学校卫生及安全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以下处理:1、在公共场合吃零食,随手乱扔垃圾的,给予警告处分;2、在校内随意燃烧废纸杂物、乱倒垃圾的,给予警告处分;3、往教室、寝室的窗外乱扔垃圾的,给予警告处分;4、不参加班级、卫生区、宿舍卫生

11、值日者,给予警告处分;5、卫生习惯差,又不听从教育的,给予警告处分;6、宿舍、教室或公共场所,随意用明火的给予警告处分;7、私自下河游泳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第十五条根据考场规则,凡擅自缺考和考试作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理:1、无故旷考者以及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记载;2、该门课程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根据今后对错误的认识和表现,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作弊者,该课程按零分计;3、 作弊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除该课程以零分计外,取消补考资格,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为他人代考或协同作弊者,给予警告处分。第十六条学生旷课按以下规定处理:1、迟到、早退3 次按旷课 1 节计,规定要到校的自习课按正课计

12、;2、一周旷课累计超过5 节给予警告处分;3、一次连续旷课超过10 节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2030 节的给予记过处分;5、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3140 节的给予记大过处分;6、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4150 节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7、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51 节以上者,的给予勒令退学或留校察看处分;8、无特殊原因一学期连续旷课超过两周,经动员不返校的,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假期社会实践、实习期间有严重违反有关规定,不服从厂方安排,不听从师傅指导,并造成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八条学生上课、课外活动、劳动实践、实习实训,学生要遵守操作规程,

13、服从老师、 师傅指挥。 不按规定执行者, 要照价赔偿损失, 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九条不接受老师教育,扰乱课堂秩序,给予警告处分,威胁殴打老师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三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如确应给予处分,可参照相近条款类推给予处分,如确不能参照的,可按处分权限研究处理。第二十一条违纪处分处理权限和程序:1、 原则上学生违纪均由班主任填写违纪处分审批表后上报军管处;军管处处分学生应在错误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如学生本人对错误事实有异议,学校应通过班级和学生处及时复查核实;2、警告、严重警告由军管处审批;3、凡两次同类型处分自动上升为上一级处分;4、记过、记大过、

14、留校察看处分军管处讨论提出意见,报分管副校长批准;5、 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由军管处提出,分管副校长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6、学校在公布学生处分决定前,必须委托专门人员代表学校与学生谈话,允许其申诉和保留意见;7、 受处分学生应在处分决定送达书或违纪处分审批表上签字, 并通知学生家长。如对受处分不服,可书面申诉,申诉应在接到处分通知三日内向“学校学生处分申诉委员会” 提出,申诉中与原错误事实有重大出入者,应在一周内给予复议,申诉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第二十二条处分撤销权限和程序:1、受处分学生 (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3-6 个月考察后可申请撤销处分;2、撤销处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到军管处领取 处分撤销申请表,班主任根据其表现,提出书面意见并签字,报军管处审核,分管副校长批准;3、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学生撤销处分,必须经校行政会议讨论批准;4、处分撤销后,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军管处,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2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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