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人账户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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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附件 1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人账户业务操作指南(试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人账户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于银行间市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算所”)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管理部门及自律组织规定、清算所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 第二条 参与清算所登记业务的投资者,应按照本指南要求办理持有人账户开立、变更、注销以及相关业务。 第三条 第三条 符合管理部门有关市场准入规定要求的投资者,可在清算所开立持有人账户,成为本公司结算成员,办理有

2、关登记结算业务。 第四条 第四条 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持有人账户,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应当以法人名义开立持有人账户; 经法人授权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可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立持有人账户; 证券投资基金等非法人机构可按管理部门规定单独开立持有人账户。 第五条 第五条 投资者可直接向清算所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也可2 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结算代理人向清算所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委托结算代理人申请开户的, 应提交双方委托代理协议及相关开户材料。 第六条 第六条 清算所结算成员分为直接结算成员和间接结算成员。 直接结算成员指以自身名义开立持有人账户, 直接与清算所联网并参与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的结

3、算成员。 结算代理人可代理其他结算成员开立持有人账户并办理结算。 间接结算成员指以自身名义开立账户,不与清算所联网,需委托结算代理人代为开立持有人账户,并代理结算的结算成员。 第七条 第七条 直接结算成员须安装清算所配有电子身份认证机制的清算所业务系统客户终端(以下简称“客户终端” ) ,通过客户终端实时进行业务操作。 间接结算成员可通过结算代理人查询账户余额及账务情况,并有权向结算代理人索取相关结算交割单、余额对账单。结算代理人应严格按照间接结算成员的书面授权或代理结算协议的约定,执行间接结算成员的指令。 第八条 第八条 直接结算成员应向清算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资料,由清算所完成客户终端授

4、权人员的系统注册。系统注册后,直接结算成员的授权人员可通过客户终端自行办理操作人员注册及操作权限分配。 3 第二章 持有人账户的开立 第九条 第二章 持有人账户的开立 第九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申请开户,应向清算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如有) ;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四)经办人员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持有人账户开立申请表(附 1) ; (六)结算业务印鉴卡(附 2,一式肆份,提交三份,自留一份) ; (七)已签署的结算成员服务协议 (一式肆份) ; (八)持有人账户业务联系人登记表(附 3) ; (

5、九)清算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经法人授权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户时除提交上表所列文件外,还需提供法人机构的授权文件。 第十条 第十条 证券投资基金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应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托管银行,代为向清算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基金托管银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基金托管协议(复印件); (四)证监会基金募集的批复(复印件); 4 (五)上述第九条中的(四)至(九)项材料。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以单只计划组合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应由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委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代为向清

6、算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托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托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投资管理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 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受托人与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签订的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复印件);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复印件); (七)上述第九条中的(四)至(九)项材料。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产品名义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应由托管人代为提交以下文件: (

7、一)保险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二)托管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保险资金托管资5 格批文(复印件); (三)保险机构与托管人签订的资产托管协议(复印件); (四)保险公司与资产管理人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复印件); (五)上述第九条中的(四)至(九)项材料。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以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计划名义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应由信托公司代为提交以下文件: (一) 信托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信托合同(复印件); (三)上述第九条中的(四)至(九)

8、项材料。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以特定资产管理组合名义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应由托管人代为提交以下文件: (一)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托管银行托管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资产管理人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复印件); (五)证监会出具的资产管理合同备案无异议函(复印件); (六)上述第九条中的(四)至(九)项材料。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以资产管理计划 (包括集合资产管理计6 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

9、应由资产托管人代为提交以下文件: (一)资产管理人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证监会颁发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资产托管人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复印件)和资产托管协议(复印件)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合同(复印件)和资产托管协议(复印件) ; (五) 证监会出具的对该资产管理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除外) ; (六)上述第九条中的(四)至(九)项材料。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投资者委托结算代理人申请开立持有人

10、账户的,除需提交上述第九条中委托人的(一)至(三)项材料外,还应提交委托人填写的持有人账户开立申请表 、结算代理人经办人员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双方签署的结算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以及间接结算成员开户申请书 (附4) 。 结算代理人在开办结算代理业务前, 应向清算所提交加盖法人公章及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章的、用于代理结算业务的“结算业务印鉴卡” (附2) 。 7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持有人账户命名规则如下: (一) 一般企业法人,以该法人在工商管理登记部门所登记的全称命名; (二) 经法人授权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以分支机构的全称命名; (三) 非法人机构,按以下规则命

11、名: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基金名称命名;企业年金计划,账户命名为“托管人简称+XX 公司企业年金计划+XX 组合” ;保险产品,账户命名为“托管人简称+保险产品名称+投资管理人简称” ;信托产品,账户命名为“信托公司简称+信托产品名称”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账户命名为“基金管理公司简称+托管人简称+组合名称”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命名为“证券公司简称+托管人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 其他非法人机构的命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清算所收到完整开户资料并审核无误后, 为开户单位开立持有人账户,出具开户通知书。结算代理人在为委托人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后,

12、 应及时将清算所出具的间接结算成员持有人账户开户通知书送达委托人。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直接办理结算业务的投资者, 应在开立持有人账户的同时,按照清算所客户终端申请须知要求,完成与清算所广域网络连接,申请客户终端管理员权限和数字证书。 8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直接结算成员业务操作人员上岗前, 应参加清算所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章 持有人账户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持有人账户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持有人账户开立后, 结算成员单位信息变更或参与类型变更的,应及时办理持有人账户变更手续。具体包括:参与类型变更、户名变更、结算代理人变更、账户信息变更等。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13、 间接结算成员拟变更为直接结算成员,或直接结算成员变更为间接结算成员的, 应向清算所申请结算成员参与类型变更。 结算成员应向清算所提交结算成员类型变更申请书 (附5) 、重新签署的结算成员服务协议等文件。清算所经审核无误后,办理结算成员参与类型变更,并出具结算成员类型变更确认书 。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结算成员单位办理持有人账户更名时,应向清算所提交持有人账户更名申请书(附6)、名称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及新签署的 结算成员服务协议 等。 清算所经审核无误后,办理更名手续,并出具持有人账户更名确认书 。 更名手续完成后, 原持有人账户内的产品及相关债权债务关系由更名后的投资者承继。新协议签署生效

14、之日,更名前的投资者与清算所签署的各类协议自动终止。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间接结算成员变更结算代理人的,应向清算所9 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申请材料应加盖间接结算成员、原结算代理人、新结算代理人三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并共同承诺如有尚未完成的结算合同,由新结算代理人承接办理。结算代理人变更生效当日起,委托人所有结算业务通过新结算代理人办理。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参与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人员、预留资金往来账户、联络信息等变更的,须及时办理持有人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参与机构法定代表人、 授权人员及预留资金往来账户变更的,参与机构须委托经办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办理; 联络信息等基础信息变更

15、的,可由其授权人员通过客户终端直接修改。间接结算成员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相应操作。 第四章 持有人账户注销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持有人账户注销 第二十六条 清算所根据结算成员申请,或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及规定,办理持有人账户的注销。 持有人账户注销时,该持有人账户内的持有余额应为零,且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结算代理人持有人账户注销时,该结算代理人应无代理的结算关系。 直接结算成员的主动注销由其直接向清算所申请办理, 间接结算成员的主动注销由其结算代理人向清算所申请办理。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结算成员主动提出注销账户申请,应向清算所提交持有人账户销户申请书 (附7) ,并结清应缴纳的服务费

16、。直接结算成员销户申请书上应加盖印鉴卡上预留的公章, 间接结10 算成员的销户申请书上除加盖公章外还应加盖结算代理人的代理业务章。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清算所收到结算成员提交的持有人账户销户申请书 后, 对账户未结款项进行检查, 然后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出具持有人账户注销确认书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指南由清算所负责制定、解释、修改,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1. 持有人账户开立申请表 2. 结算业务印鉴卡 3. 持有人账户业务联系人登记表 4. 间接结算成员开户申请书 5. 结算成员类型变更申请书 6. 持有人账户更名申请书 7. 持有人账户销户申请书 11 附 1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人账户开立申请表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人账户开立申请表 注:凡在清算所申请开立资金结算专户的, “兑付兑息资金收款账户信息” 栏应填写该资金结算专户信息。 基础信息基础信息持有人账户账号 持有人账户简称 持有人账户户名 机构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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