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税收检查

上传人:mg****85 文档编号:35406356 上传时间:2018-03-15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税收检查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税收检查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税收检查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税收检查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税收检查》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税收检查(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税收检查前些年, 因为农村信用社只是微利或亏损, 一般不涉及到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税收检查中, 农村信用社不太引人注意。随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逐步推进, 大部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已经好转, 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日益凸现。因此, 笔者对农村信用社检查过程需要关注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如下: 一、金融业务方面1. 关于企业发放的贷款利息, 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 未按照税收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2007 及以前年度, 按照国税函( 2002 ) 960 号文第一条规定, 企业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以内的, 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利息收入, 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贷款逾期

2、超过 90 天可不计收入, 待实际收到时再计收入。但是信用社一般会将发放的贷款利息, 全部按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 存在延迟确认收入问题, 从而造成当期少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2008 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贷款逾期超过 90 天的也要计入收入, 但信用社的核算系统如未更改计息原则, 则更可能存在少计收入的问题。2. 出售凭证的收入是否计入损益。信用社在向客户出售各种结算凭证时, 经常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挂账, 并不计入会计利润,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应将其净收益做纳税调增,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3. 呆账准备的税前扣除: 呆账准备的税法政策如下: 2007 年及以前政策为金融

3、保险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 号) ; 2008 年度以后政策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09 64 号)。呆账准备的纳税调整较复杂, 信用社在期末所得部汇算时可能会出现错误。注意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规定的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计提基数不同(新法中基数不包抵债资产、括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租赁款)。在税收检查中应核实信用社在相应期间的纳税申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4. 代办储蓄手续费支出是否超过税法规定的限额: 2007

4、年度及以前的税法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 2000 101 号)规定, 代办储蓄手续费按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的 8 之内控制使用; 2008 年度以后, 代办储蓄手续费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9 29 号)的规定执行, 即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 5%计算限额。信用社一般会定期支付给代办员代办手续费, 支付的金额与代办员介绍的存款储蓄金额相关, 可能存在超过税规定比例列支代办费的

5、问题。按以上文件规定, 代办储蓄手续费应按税法规定的限额税前扣除。在税收检查中应按税法规定重新核实其是否超过税收限额及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条件。 二、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1. 固定资产的装修费问题: 2007 年及以前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 2000 84 号)规定: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 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如已提足折旧, 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 5 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 一是达到固定资产原值 20%以上; 二是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是被用于新

6、的或不同的用途。2008 年以后政策, 按新所得税法规定,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是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50%以上; 二是使用年限延长 2 年以上。一般信用社固定资产装修费用都会直接计入期间费用, 税收检查中应核实其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费用化条件, 如不符合费用化条件, 而是符合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或改良支出) 的条件, 应按时间性差异做纳税调整, 补缴企业所得税。2. 租入固定资产装修费问题: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一般信用社租入固定资产装修费用

7、都会直接计入期间费用, 税收检查中可检查最近几年的装修费, 已核实其是否为分期摊销, 如存在问题应按时间性差异做纳税调整, 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人员费用方面的问题1. 工资及补助问题。1. 1 信用社的账目中可能存在已计提至费用科目, 但并未实际发放的工资。按以上文件规定, 可以税前扣除的工资必须是实际支付或实际发放的工资, 在费用中计提未实际发放的工资不允许税前扣除。1. 2 取得的专项奖金未计入工资总额且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农村信用社的奖金除有计税工资的限制外, 另外还有限额规定。根据国税函( 2001)740 号文件规定, 盈利的农村信用社不超过税前利润(不含此项支出) 8%的比例

8、, 亏损的农村信用社不超过减亏额(不含此项支出)的 5%。1. 3 信用社可能在劳动保护费科目中, 列支职工岗位津贴; 在安全保卫费科目中, 列支职工守库费; 以上二项费用者均属工资性支出,应并入工资, 根据 2007 年度及以前的税法政策, 按计税工资计算超标准的工资, 计缴企业所得税。按 2008 年以后政策规定, 以前补贴如未计入工资总额, 则不是合理的工资薪金, 不允许在税前扣除。1. 4 信用社可能在差旅费科目列支向未实际出差的职工每月固定发放差旅费补助及伙食补助, 根据 2007 年度及以前的税法政策, 如无真实合法的出差证明(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则不允

9、许在税前扣除; 按 2008 年以后政策规定, 该项补贴如未计入工资总额, 则不是合理的工资薪金, 不允许在税前扣除。1. 5 信用社有部分人员不是本信用社员工, 而是从一些人力资源中介雇佣的劳务工或临时工, 信用社支付给人力资源中介劳务费, 取得劳务费发票, 而劳务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等应由人力资源中介负责。如果信用社直接给劳务工发放工资, 而未按劳务费发票计费用, 则应进行纳税调整, 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信用社未与人力中介合作, 而是自己单独雇用临时工, 应查明其是否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如未签订劳动合同, 其工资不能在税前扣除。2.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缴纳部分是否有计提未实际支付的费用

10、, 是否超标准列支。信用社在税前扣除的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应首先确定其是否为实际缴纳, 其次应确定其是否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 未实际缴纳的及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均应做纳税调整, 补缴企业所得税。 四、其他问题1. 业务宣传费中发放给客户的礼品, 如有不是随机发放或不带有本企业标识的礼品, 应按并入业务招待费进行纳税调整;2. 印刷费中是否有印制宣传单费用, 应并入业务宣传费进行纳税调整;3. 是否承担本企业以前分立出去的其他企业费用, 以及本企业所投资企业的费用;4. 公务用车费用中, 如有给个人报销的汽油费保险费养路费等费用, 2008年以前是否并入工资进行纳税调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8 年以后是否已计入工资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信用社未能按以上方式进行处理, 则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补缴企业所得税。文件依据: 国税函 2007 305 号。5.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信用社出售给职工个人的本单位已使用过的车辆, 取得的收入企业挂入其他应付款, 未将其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6. 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一般不太正规, 所以在检查过程中也要注意是否存在不合规发票入账及跨期费用入账的问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