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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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象行政复议办法气象行政复议办法第第 2 2 号号气象行政复议办法已于 2000 年 4 月 29 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 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局长 温克刚二年五月二日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气象行政复议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气象主管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气象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2、。第三条第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气象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气象行政复议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气象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气象主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警告、罚款、

3、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办理的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气象主管机构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三)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审核、登记等有关事项,气象主管机构没有依法办理的;(五)认为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向气象行政复议

4、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可以一并申请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第六条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一)对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章第二章 复议管辖复议管辖第七条第七条 对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八条第八条 对依法受委托的属于事业组织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委托的气象主管机构的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5、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委托的气象主管机构是被申请人。第九条第九条 对气象主管机构和政府其他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气象主管机构是共同被申请人之一。第十条第十条 对依法需要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由批准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对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对气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第三章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申请与受

6、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气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气象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气象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

7、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气象行政复议。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气象主管机构是被申请人;对由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气象主管机构是被申请人。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取书面申请,也可以采取口头申请。对口头申请的,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在 5 日内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8、(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作出受理决定;(二)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三)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的5 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以外的其他职能机构收到气象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及时将其转送气象行政复议机构。气象行政复议机构收到气象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申请人认为气象行政复议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其复议申请的,可以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反映,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查

9、后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气象主管机构予以受理;必要时,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也可以直接受理。第四章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审理与决定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受理气象行政复议申请后,可以与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其他有关职能机构共同对气象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气象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气象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气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 7 日内,将气象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气象行政复议申请笔录的复印件送被

10、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气象行政复议机构不得拒绝。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在气象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气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气象行政复议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气象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在审查申请人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11、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本级气象主管机构有权处理的,应当在 30 日内对该规定依法作出处理;(二)本级气象主管机构无权处理的,应当在 7 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处理权的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处理。对该规定进行审查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审查结束后,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再继续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中止审查期间,应当将有关中止的情况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本机关应当在 30 日内依法作出处理;无权处理的,应

12、当在 7 日内按照法定程序移交有处理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和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 15日内履行;(三)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对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在 60 日内重新

1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未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气象行政复议机构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14、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四)气象行政复议机构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五)复议结论;(六)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七)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气象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印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 30 日。第五章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送达与执行第二十九条第二

15、十九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将气象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申请人对气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气象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结束后,应当将案件的材料立卷归档。对有重大影响的气象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应当将结案报告,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气象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气象主管机构在

16、气象行政复议工作中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其改正,下级气象主管机构必须执行。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气象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中,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计划单列市气象主管机构从事气象行政复议的权限,按照地(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权限执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审理复议案件,应当使用国务院法制工作办公室制作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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