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工雇工和雇主法律关系的案例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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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帮工 雇工和雇主法律关系的案例浅析潘进海 冯其江一、引言 在如今的皖南山区, 青年人多半外去打工了, 留下中老年人在家种地。 这些 中老年人平时以务农为主,但山区自产的山芋丝、花生、油菜籽等货物外运时, 也经常帮收购人装卸货物, 挣些零花钱。 谁也没料到, 吴老汉在帮人装货时, 却 被运货卡车踏板上的一颗螺丝钉拌住,造成六级伤残。 二、案情 2004 年 2 月 19 日 14 时许,吴老汉等五、六人在王某家装货。将王家的山 芋丝扛包过踏板运上卡车。 吴老汉在上车后转身经踏板空手往下走时,裤脚被一 颗螺丝钉拌住。 有人见吴: 不知怎么的身子一歪, 从踏板上摔下来, 并听到“啊 唷”一声, 随即

2、见到吴头部着地, 一只脚还挂在踏板上。 原来是吴的裤脚被踏板 上的一颗小螺丝钉拌住了。当时,人们讲赶紧叫救护车,吴讲:不要紧,息一会 儿,再扛包。后 欧阳金 等人将吴送回家,经过县医院时,让吴到县医院看看,吴 认为不要紧, 不肯医治。 吴老汉被送回家当时, 其家人与 欧阳金 等人又要求吴医 治,吴不肯。当天晚上,吴老汉发生呕吐、抽搐,吴家人发现严重了,拨打120 急救并送他到县医院。经县医院医疗近一天后又转至市医院,住院14 天。医生 诊断,硬膜外血肿,脑挫裂伤。后经法医鉴定:吴老汉的伤残等级为六级。 吴老汉认为, 自己受 欧阳金 雇佣为其从事农副产品的装卸工作并受伤,对此 欧阳金 应承担赔偿

3、责任。 于是向当地法院起诉, 要求赔偿医疗费、 误工费、护理 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计71929元。 被告欧阳金 辩称,原告与自己没有形成雇工和雇主关系,故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报酬系王某支付, 原告与王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并申请追加王某为本案被 告。另外,原告延误治疗,对造成目前六级伤残后果起了重要作用。 被告王某辩称, 自己不认识原告也没有雇佣原告,装卸工的工钱也不是自己 家付的,本案与自己无关。 三、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 欧阳金 系个体经营者, 在购买山芋丝过程中, 邀集吴老汉等 人为其装卸, 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人身受到损害,雇主 应承担赔

4、偿责任。 王某与吴老汉互不相识, 又不能证明工钱是王某支付的,故王 某对本案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吴老汉安全意识不强, 且开始拒绝医治, 延误治 疗时间,对造成后来的严重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 吴老汉损害赔偿金额依法确定为61517 元,该款由 欧阳金 承担 70% 即 43062元, 吴老汉自己承担 30% 即 18455元,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 7月 28 日,一审宣判后, 欧阳金 不服,上诉要求改判。 理由:第一, 一审法院认为 欧阳金 邀集吴老汉帮其装卸, 双方形成雇佣关系, 这种观点混淆了 雇佣关系与承揽法律关系之区别。因有三名证人证实, 吴老汉和

5、其他扛包人与王 某妻子讨价还价后,达成“上车并过称5 元/ 吨,打包 3 角/ 包”的合同。可见, 吴老汉与王某或其妻子存在合同关系,欧阳金 并未参与。 吴老汉在完成承揽工作中受伤,与欧阳金 毫无关系。 第二,欧阳金 当天并未邀集吴老汉装卸。 如果说邀 集,吴老汉也是受冯某邀集。 王某因找不到人上货, 于是委托 欧阳金 帮助找几个 人扛包、上车。至于酬金多少、支付方式均由王某与各扛包人协商。综上,一审 判决自己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欧阳金 系个体经营者,是其向王某购买山芋丝过程中, 打电话要求冯某帮其找几个人装卸,吴老汉得知后和欧阳金 及其他装卸工一道, 乘车前往

6、王某处。 欧阳金 对此并未表示异议, 故应认定吴老汉为 欧阳金 装卸山芋 丝,从而与 欧阳金 形成雇佣关系。 虽然在装卸过程中王某的妻子和装卸工讨价还 价, 但尚无足够的证据证实王某与欧阳金 之间的买卖是由王某负担运费和打包费 的。吴老汉等装卸工的工钱实际是由欧阳金 支付的。虽然一审中冯某等三位证人 到庭作证, 但其证言不能证实工钱是由王某转交,再由欧阳金 代付的。 吴老汉在 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 雇主欧阳金 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欧阳金 上诉称本案系承揽 法律关系,明显与查明的事实不符。2004 年 10 月 29 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律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装卸

7、工吴某等的报酬由谁支付或者说吴某是为谁打工。农村 中的农副产品要外运, 请几名帮工装卸货物是很常见的。日常生活中, 这样的生 意经常做,如果是买主带人装货,价格就低些,如果买主不带人,价格就高些。 这里实际上隐含一个运费问题。 本案终审法院认为无证据证实王某与欧阳金 之间 的买卖由王某负担运费, 吴老汉等装卸工的工钱实际是由欧阳金 支付的。(本案 有关证人亦说明 欧阳金 十几天后按每人35 元付给了几名装卸工报酬。)这样, 雇主欧阳金 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则顺理成章。年月日起施行的 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1 条规定: “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8、,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解释第 14 条亦规定:“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 补偿。” 从本案看, 五、六人帮助被帮工人装卸货物,然后根据被帮工人给付的报酬 平均或自由分配。 装卸人员不固定、 装卸的工作量不特定、 劳动时间不确定, 双 方未形成长期、 固定的劳动关系, 认定为因临时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劳务关系或称 有偿帮工关系较为适当。 但有偿帮工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民法通则 中亦 未规定,其实质仍是雇工关系。 生活实践中,帮工关系存在有偿与无偿两种形式, 但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

9、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要承担 赔偿责任。总之,无论是帮工还是雇工,雇主或被帮工人都应承担赔偿。但如果装卸任务被某人承揽,则由承揽人独自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 条同时规定: “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251 条规定了承揽的几种形式: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合同法并规定“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一般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与雇用合

10、同区别主要在于: 其一, 目的不同。 雇用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 提供劳务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提供的是工作成果并非单纯的劳务。其二,风险不同。 承揽合同履行中的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雇用中风险是由雇主承担, 雇主对雇工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等要担责,对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然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定作人只对定作、 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三,人身依附关系不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与定作人不存在监督管理关系;雇主与雇工之间则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

11、,雇工受雇主支配,须听从雇主的安排、指挥并在其监督下为雇主提供劳务。区分实践中的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比较复杂,要看合同有无约定,从事的工作性质,该工作是否需要特殊的工具与设备,是长期还是临时,人身依附性如何等等,综合多种因素确定。从本案看, 欧阳金 上诉称本案系承揽法律关系,明显不符有关承揽关系的特征。王某妻子或者直接叫喊人的冯某,我们都不能说他承揽了此次运输的装卸工作。吴老汉本人更没有承揽此次装卸工作。 吴老汉帮助个体户欧阳金 装卸, 习惯上称帮工, 法律上归属于雇佣,适用有关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雇工在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的过程中,造成自己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雇主责任的性质是无过错责

12、任。这样, 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的雇工的利益,也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表面上是加重了雇主的责任。但雇主可以通过提高商品或劳务的价格, 或为雇工投保人身或责任保险来分散风险。当然, 雇主的责任也不是绝对责任。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具有免责事由,雇主可不承担民事责任。雇主的无免责事由,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故意,如犯罪、自杀、蓄意违章等故意行为。雇工因自己的故意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本案中的原告延误治疗行为是不是故意行为,还有待探讨。我国的合同法第119 条第 1 款规定 “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

13、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但在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果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能否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还是一个新问题。本案中吴老汉多次拒绝医治,延误了治疗时间,后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判决其承担了30%的责任。这是司法实践带给学理上的一道难题。笔者拙见,吴老汉纵使延误了治疗,亦不宜判决承担所谓扩大的损失。现在提倡以人为本,人们也都应珍惜自己的生命和健康。笔者相信吴老汉出发点是善意的、是为雇主节省的。在非公有制经济大力发展的新形势下,如何调控雇工与雇主的关系也值得深思。雇佣关系虽以生产资料私有为基础,但雇工与雇主地位是平等的,雇工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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