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0 调整)经济法教学案例(供学生用)0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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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题(一) (本期补充部分) 1、张某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007 年 3 月 2 日,张某将设立申请书等申请设立登记文件提交到拟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设立申请书的有关内容如下: 张某以其房产、劳务和现金 3 万元出资;企业名称为 A 贸易有限公司。3 月 10 日,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张某“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 3 月 15 日,张某将修改后的登记文件交到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3 月 25 日,张某领取了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 3 月 20 日签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该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 A 企业)成立后,张某委托王某管理 A 企业事务,并书面约定,凡

2、金额在 5000 元以上的业务均须取得张某的同意后执行。B 企业明知张某与王某的约定, 仍与代表 A 企业的王某签订了标的额为 2 万元的买卖合同。 张某知道后以王某超出授权范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但 B 企业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为由主张合同有效。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摘自: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职称) 经济法科目案例分析题】 (1)张某 3 月 2 日提交的设立申请书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2)A 企业的成立日期是哪天?简要说明理由。 (3)B 企业主张合同有效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参考答案: (1)张某 3 月 2 日提交的设立申请书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有: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劳务出资;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 、 “公司”字样。 (2)A 企业的成立日期是 3 月 20 日。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3)B 企业主张合同有效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本案中,B 企业不是善意第三人。 (或:B 企业明知张某对王某职权的限制,仍与王某签订标的额为 2 万元的买卖合同,B 企业不是善意第三人。 ) 2、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

4、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 600 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 180 万元,其中货币出资 70 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 110 万元,首次货币出资 20 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后 1 年内缴足;乙出资150 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 100 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资 50 万元,自公司成立后 6 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 270 万元出资,首次出资 90 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后 2 年内缴付 100 万元,第三年缴付剩余的 80 万元。 根据上述内容,请回答下列问题: PDF 文件使用

5、“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1)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并说明原因。 (2)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甲、乙、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并说明原因。 参考答案 (1)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而本例中的首次出资额为 110 万元,仅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8.3%。 (2)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符合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

6、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30%,而本例中的首次出资额为 34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6.67%。 (3)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方式符合有关规定。 公司法规定,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都可以作为向公司的出资方式。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属于无形资产,也可以依法转让。 (4)甲、乙缴纳出资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规定。丙缴纳出资的时间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公司法规定,出资人在认缴全部出资后,可以分期缴付,但是首次出资总额不得低于3 万元,不得低于注册资本 20%,其余资本在 2 年内缴清。 3、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6 年 3 月 28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

7、召开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王某、张某、李某、陈某;董事何某、孙某、肖某因事不能出席会议,其中孙某电话委托董事王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肖某委托董事会秘书杨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2)根据总经理提名,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决定,聘任顾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顾某年薪 10 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董事张某反对,其他董事表示同意。 (3)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问: (1)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孙某、肖某委托

8、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请分别说明理由。 (2)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请分别说明理由。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3)请问会议记录的制作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孙某委托王某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并表决的行为无效。 公司法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本例中的孙某电话委托无效。 董事肖某委托董事会秘书杨某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并表决的行为无效。 公司法董事会会议的,只能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以外的人。

9、(2)董事讨论并一致决定聘任顾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因为该项事务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并由经理提名的程序也合法。 董事会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共 7 人。董事张某反对,何某未出席,孙某、肖某的委托不合法,实际只有 3 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 (3)该次会议的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公司法规定董事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2006 年 5 月 1 日,甲、乙、丙、丁四公司经协商签定一份协议:四方共同出资改造甲所属的

10、电视机厂,并把厂名定为荣和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4200 万元。其中:甲以厂房作价 1000 万元,并以红星牌电视机注册商标作价 200 万元出资;乙以现金 550 万元,并以电视机生产技术作价 450 万元出资;丙、丁各以现金 1000 万元出资。在协议生效后 10日内,四方资金必须到位,由甲负责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2006 年 5 月 5 日,甲、丙、丁都按照协议办理了出资和产权转移手续,但乙提出资金困难,要求退出。甲、丙、丁都表示同意,并重新签定一份协议,将公司注册资本改为 3200万元。 2006 年 6 月 1 日,荣和有限公司正式成立。2006 年 8 月 6 日,丙提出自己的

11、公司因技术改造缺少资金,要求抽回自己的出资,同时愿意赔偿其他股东的经济损失各 50 万元。荣和公司的股东会经研究后没有同意丙的要求。 2006 年 11 月 12 日,甲提出将自己的 1/3 公司股权转让给戊公司。 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 (1)甲、乙、丙、丁四公司协议约定的出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对乙的退出行为,甲、丙、丁是否应当接受?并说明理由。 (3)对丙的要求,荣和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4)对甲的要求,应当如何处理?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参考答案: (1)甲、乙、丙、丁四公司协议约定的出资符合规定。 公司法

12、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一切可以转让的财产出资,其中货币不得低于 30%,其他出资方式比例自由。股东缴资期限可以为一次缴清,也可以 2 年内分期缴清。 (2) 乙的退出行为,属于违反合同行为。但经甲、丙、丁同意后,乙可以退出。甲、丙、丁可以追究乙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3)对丙的要求,荣和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是正确的。 公司法规定,公司登记成立后,任何人不得抽回出资。 (4)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因此甲提出将自己的全部股权转让是可以的。 但是, 甲将股权转让给戊公司,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

13、同意。第二,丙丁均表示不购买甲欲转让的股权。 5、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太平有限责任公司,拟订的公司章程部分内容为:公司除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外, 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须经代表 1/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 1/2 以上董事提议召开。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公司登记机关指出公司章程存在问题,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4 年 3 月,太平公司依法成立,注册资本为 3600 万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800 万元,乙以现金 1200 万元出资,丙、丁各以现金 800 万元出资。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第一次股东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04 年 5 月,太平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

14、为出资的工业产权实际价仅为 600 万元,为使公司资本达到 3600 万元,公司董事会提出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其差额 200 万元,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5 年 6 月,太平公司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5000 万元。增资方案提交公司股东会表决时,甲、乙、丙同意,丁不同意。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6 年 1 月,太平公司在北京依法成立了北京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被诉至法院, 原告以太平公司是北京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 要求太平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 (1)太平公

15、司在设立前拟订的公司章程中有关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规定是否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太平公司首次股东会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3)太平公司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什么? (4)太平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5)太平公司是否应当为北京分公司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太平公司在设立前拟订的公司章程中有关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规定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会应当由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的董事、监

16、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 (2)太平公司首次股东会由甲召集和主持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以后的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主持。所以本例中的首次股东会应当由乙股东召集和主持。 (3)太平公司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符合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规定:作为资本的公司非货币财产作价过高时, 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太平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必须经股东会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例中,甲、乙、丙的表决权超过了2/3。 (5)太平公司应当为北京分公司承担责任。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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