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第五部分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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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 一、概述一、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一)调整对象的范围相当广泛,就纵向而言,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其他近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全过程;就横向而言,包括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 属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说来:在我国列入婚姻家庭法调整范围的主体,有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双系兼指,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兄弟姐妹等。在特定的情况下,还包括 女婿和岳父母、儿媳和公婆,以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其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调整对象的性质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其中,人身关

2、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财产关系是从属于人身关系、不能脱离人身 关系而独立存在的。这种财产关系对人身关系的从属性,表现在发生、终止和内容等诸多方 面。婚姻家庭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它调整的是婚姻家庭主体间, 其他近亲属间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1.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存在于彼此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其本身并不具 有经济内容,也不是出于经济上的目的而创设的。但它是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的发生根 据。与其他法律中调整的人身关系不同,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亲属身份关系。 2.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有关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但它

3、是随 着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的发生而发生,随着上述人身关系的终止而终止的。财产关系的 内容反映了相应的人身关系的要求。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 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由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法决定自己的婚姻,既不受对方的强迫,也不受第三人的干涉。 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 2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原则: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按照一夫一妻原则的要求,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禁止重婚以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任

4、何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结合,都是同爱情的专一性和排他性不相容的。违反一夫一妻制的 婚姻不予登记,重婚于法无效,并须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3 3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我国婚姻家 庭法在各项具体制度、具体规定中都鲜明地体现着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在结婚和离婚问题 上,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平等的。夫妻、亲子、祖 孙、兄弟姐妹等关系中,不同 性别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在婚姻、家庭和亲属关系方面的一切涉法事项, 均应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处理。法律保障:禁止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 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

5、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 4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赡老育幼是 家庭的重要的社会功能。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抚养教育、赡养扶助、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等规定,为儿童、老人的 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指对家庭成 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受到虐待的行为)和遗弃(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 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5 5计划生育原则:计划生育原则: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生育制度与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密切的关系。宏观上

6、的社会人口再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实行计划生育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为主要目标。计划生育对生育主体的基本要求是: 少生、优生、适当地晚婚、晚育。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合理安排第二胎生育, 禁止三胎以上的多胎生育。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对于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节制生育 的政策可以适当放宽。落实计划生育措施,是夫 妻双方的共同义务。 (三)身份法律行为与身份权(三)身份法律行为与身份权 1 1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是自然人以亲属身份之取得或丧失为目的之行为,亦即个人将要进入或脱离某类亲属的身份共同生活关系秩序之行为。换言之,亲属身份行

7、为就是自然人有 意识地引起亲属身份法律后果的行为。 特征:特征: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契约的“合同行为”性质。亲属身份行为的意思表示有明显的局限性。亲属身份行为对“行为能力”的界定有特定的规律性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代理性。亲 属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亲属身份行为的无效、撤销的规定主要从主体不适格、意思 表示瑕疵,不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四个方面进行价值判断和认定。亲属行为 具有要式性。 分类分类 :1、创设性身份行为与解消性身份行为。所谓身份行为的“创设性” ,系指民事主体 通过法律行为形成或建立特定身份法律关系之意。所谓身份行为的“解消性” ,是指民事主 体通过法律行为解除、终止或消

8、灭已经存在的亲属身份关系之意。 2、单独身份行为与共同 身份行为单独身份行为,系指由行为人依单方意思表示而形成或消灭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鉴于 本文对身份行为与身份关系之“纯粹性”的认定,这种单独身份行为,在亲属法理论中只有 针对非婚生子女的任意认领行为。共同身份行为,系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以创设或 解消特定亲属身份为内容的意思表示行为,其意思表示为复数,且各意思表示内容相同、方 向一致;其法效目标为形成或消灭亲属身份法律关系。依据亲属身份关系的性质不同,又可 分为婚行为与亲子行为。依据亲属身份关系的性质不同,又可分为婚姻行为与亲子行为。1)、婚姻行为结婚与离婚婚姻行为,系指男女双方当事人

9、以形成或解消夫妻身份关系之意思表示行为,它包括结 婚行为及离婚行为。2)、亲子行为收养与协议解除收养亲子行为,系指形成或解消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意思表示行为,民法上称为协议收养与 协议解除收养3 束己身份行为与涉他身份行为1)、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对无行为能力子女的出养行为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但父母代理其未成年子女为民事行为,原则上仅限 于财产行为,而不及于身份行为。 2 2我国婚姻法上的身份权:我国婚姻法上的身份权:配偶身份权是指夫妻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相互之间的身份权 利。配偶身份权作为一种婚姻内部的权利,具有如下特征:首先,从权利性质来看,配偶身份权属于人身权中的身份权,它基于夫妻

10、的配偶身份而 产生,不包括财产权、继承权等财产权利;其次,正由于配偶身份权属于身份权,因而其存在是以配偶的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它产生于婚姻关系的缔结,终止于婚姻关系的结束;第三,权利人的权利是相互的,对等的。传统的夫权只强调夫对妻的权利,而否认或漠 视妻对夫的权利。现代意义的配偶身份权不同于传统的夫权,它是一种夫妻之间相互的权利, 夫妻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内容也是相同的;第四,配偶身份权是一种绝对权、专属权。除权利人外,其他任何人都是该权利的义务主体,同时它也是夫妻之间专有的特定的身份权利。配偶身份权包括同居权、贞操忠实义务、住所决定权、家庭日常事务代理这几项权利。有些学者认为除上述权

11、利外,还应包括夫妻姓名权、自由权等几项权利。 二、亲属关系原理二、亲属关系原理 (一)亲属的概念与种类(一)亲属的概念与种类 1 1亲属的概念:亲属的概念:是自然人之间基于婚姻、学院和法律拟制而发生的身份关系。亲属关系因结婚、出生、收养而发生。亲属有广狭两义。广义的亲属包括配偶、一定范围的血亲和姻亲。 狭义的亲属仅指血亲与姻亲而不包括配偶。 2 2亲属的种类亲属的种类 配偶: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 配偶 血亲:血亲: 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1)、自然血亲 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

12、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 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2)、拟制血亲 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 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 依法创设的, 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姻亲: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按照我国婚姻家庭法学中比较公认的见解,不同种类的姻亲如下:(1)、血亲的配偶 在亲属关系中,已身的长辈旁系血亲、同辈血亲和晚辈血亲的配偶,均为已身的姻亲。 (2)、配偶的血亲 在亲属关系中,己身的配偶的长辈血亲、同辈血亲和晚辈旁系血亲,均为 己身的姻亲。(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这也是

13、以婚姻为中介的,但是以两次婚姻为中介。我国亲属关 系中的连襟(指夫与妻之姐妹之夫)和妯娌指妻与夫之兄弟之妻),便是例证。 (二)亲系、行辈与亲等(二)亲系、行辈与亲等 1 1亲系亲系 亲系的概念亲系的概念; ;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间联系的脉络和途径。分为血亲与姻亲。血亲又 分为男系亲和女系亲、父系亲和母系亲、直系亲和旁系亲、长辈亲和晚辈亲等。姻亲是指因 婚姻而成就的亲属。 亲系的分类;亲系的分类;根据不同标准,对亲系可做以下分类:1)男系亲和女系亲男系亲指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联系的亲属;女系亲指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联络的亲属。 这种分类主要是封建宗法制度下,受重男轻女的观念影响形成的。2)父

14、系亲和母系亲父系亲是以父亲为中介而发生的亲属关系;母系亲是指以母亲为中介而发生的亲属关系。3)直系亲和旁系亲。 根据血缘关系的自然特征划分:(1)直系类 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生联系的亲属,也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直系姻亲则是指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等。(2)旁系亲旁系亲包括旁系血亲与旁系姻亲。(4)长辈亲和晚辈亲根据亲属之间的行辈来划分亲系的方法,辈份高于自己的亲属称长辈亲,辈份低于自己的亲属称晚辈亲,辈份与自己相同的亲属则称平辈亲。 2 2行辈行辈 行辈的概念:行辈的概念:指排行和辈分,又称“辈行”或“辈份” 。 行辈的分类:行辈的分类:以世代

15、为标准对亲属关系的区分。与已身同一世代的,称为同辈亲属,如兄弟 姊妹、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与父母及其上辈同一世代的,称为尊亲属,如父母、伯、 叔、姑、舅、姨、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与子女及其下辈同一世代的,称为卑亲属,如子女、 侄、侄女、甥、甥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上述区分主要适用于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亦 可扩大适用于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中国现代法中不称尊亲属、卑亲属,改称长辈亲属、晚 辈亲属,其含义完全相同。 3 3亲等亲等 亲等的概念:亲等的概念:中外法律上计算亲属引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亲属关系除有血亲、姻亲和尊亲 属、卑亲属等区别外,还有亲疏远近之分。亲等越多,关系越远。 亲等的计

16、算方法:亲等的计算方法:1、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1)计算直系血亲亲等: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例如:父母与子女为一亲等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为二亲等直系血亲。(2)计算旁系血亲亲等: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即与其计算亲等者)最近的共同的 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长辈直系血亲下数至对方,两边各得一个世数,将两个世数相加即为 该旁系血亲的亲等数。例如:兄弟姐妹为二亲等旁系血亲;叔叔、伯伯、姑姑与侄子、侄女, 舅舅、姨妈与外甥为三亲等旁系血亲;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为四亲等旁系血亲.以 此类推。 2、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方法(1)计算直系血亲亲等:与罗马法相同。即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以间隔一世 为一亲等。(2)计算旁系血亲亲等:其方法与罗马法不同。其具体计算法为: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 与对方(即与其计算亲等者)最近的共同长辈直系血亲,得一个世数;再从对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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