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燥失重测定法标准操作规程Ⅷ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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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燥失重测定法标准操作规程1. 目的:建立干燥失重测定的标准操作规程。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0 年版二部)附录L 。3. 范围:适用于各种干燥失重的测定。4. 职责:QC 检验员对本标准的实施负责。5. 程序:5.1.定义及简述:5.1.1. 药品的干燥失重,系指药品在规定的条件下干燥后所减失重量的百分率。主要指水分、结晶水及其它挥发性物质,从减失的重量和取样量计算供试品的干燥失重。5.1.2. 干燥失重测定法有烘箱干燥法、恒温减压干燥法及干燥器干燥法(常压、减压)。烘箱干燥法适用于受热较稳定的药品,恒温减压干燥法适用于水分较难除尽的药品,干燥器干燥法适用于不能加热干燥的药品

2、,减压以助水分的挥发。5.2.仪器与用具:5.2.1. 扁形称量瓶、烘箱(最高温度300,控温精度1) 、恒温减压干燥箱、干燥器(普通) 、减压干燥器、真空泵、分析天平(感重0.1mg) 。5.3.试药与试液:常用干燥剂为无水氯化钙、硅胶、五氧化二磷或硫酸。干燥剂应保持在有效状态。5.4.操作方法:5.4.1. 称取供试品:取供试品,混合均匀(如为较大的结晶应先迅速捣碎使成2mm 以下的小粒) ,分取约1g 或各该品种项下所规定的重量,置与供试品同样条件下干燥至恒重的扁形称量瓶中(供试品平铺厚度不可超过5mm,如为疏松物质,厚度不可超过10mm) ,精密称定。 干燥失重在 1.0%以下的品种可

3、只做一份,1.0%以上的品种应同时做平行试验两份。5.4.2.干燥:除另有规定外,照各该药品项下规定的条件干燥。干燥时,应将瓶盖取下,置称量瓶旁,或将瓶盖半开,取出时须将瓶盖盖好。5.4.3.称重:5.4.3.1. 用干燥器干燥的供试品,干燥后取出即可称定重量。5.4.3.2.置烘箱或恒温减压干燥箱内干燥的供试品,应在干燥后取出,置干燥器中,放冷至室温(一般约需3060 分钟),再称定重量。5.4.4. 恒重:称定后的供试品按5.4.2.5.4.3.操作,直至恒重。5.5. 注意事项:5.5.1.供试品如未达规定的干燥温度即融化时,应先将供试品于较低的温度下干燥至大部分水分除去后,再按规定条件

4、干燥。5.5.2.采用减压干燥器或恒温减压干燥器时,待温度升至规定值并达到平衡后(加热温度有冲高现象),在放入供试品,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干燥,同时记录干燥开始时间。5.5.3.减压干燥,除另有规定外,压力应在2.67Kpa(20mmHg)以下。并宜选用单层玻璃盖的称量瓶,如用玻璃盖为双层中空,减压时,称量瓶盖切勿放入减压干燥器内,应放在另一普通干燥器内。减压干燥器内部为负压,开启前应注意缓缓旋开进气阀,使干燥空气进入,并避免气流吹散供试品。5.5.4.初次使用新的减压干燥器,宜先将外部用较厚的布包好,再进行减压,防止破碎伤人。5.5.5.当用恒温减压干燥箱时,供试品应置于临近温度计部位,以避免因

5、箱内温度不均匀造成的误差。5.5.6.干燥失重测定,往往几个供试品同时进行,因此称量瓶宜先用适宜的方法编码标记,瓶与瓶盖的编码一致;称量瓶放入干燥箱的位置,取出冷却、称重的顺序,应先后一致,则较易获得恒重。5.5.7.称定扁形称量瓶和供试品以及干燥后的恒重,均应准确至0.1mg。5.6. 记录与计算:5.6.1.记录干燥时的温度、压力、干燥剂的种类, 干燥和放冷至室温的时间,称量及恒重数据,计算和结果等。5.6.2.计算公式:干燥失重 %= WW1100% WW2式中: W 为瓶+供试品的重量( g) ;W1为瓶 +供试品恒重的重量(g) ;W2为瓶恒重的重量(g) 。5.7. 结果与判定:结果按有效数字修约规则进行修约,有效位数应与标准规定相一至,其数值小于或等于限度时,判为符合规定;其数值大于限度时,判为不符合规定。5.8. 附注: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连续两次干燥后的重量差异在0.3mg 以下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多次称重,均应在规定条件下继续干燥1 小时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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