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听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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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听证规则1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听证规则发布时间:2009-04-17 09:10:08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执行案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增加人 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等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执行异议听证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根据当事人、 案外人对具体执行行为合法性提出的异议,组织有关当事人进行的 公开举证、质证和辩论的程序,目的在于确定执行异议是否成立, 以及执行措施是否正确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 听

2、证当事人在执行异议听证中依法享有平等的诉讼权 利。 第四条 执行异议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等依法不宜公开进行的情形,应当依法公开进行。 第五条 执行异议听证依法实行回避制度。第二章 执行异议听证的主体 第六条 执行异议听证由审判监督庭组织进行,应当组成合议 庭进行听证。 第七条 执行异议听证的当事人是与举行听证活动有利害关系 的参与人,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 第八条 听证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托代理权; (二)申请回避权; (三)获得听证通知和了解听证内容的权利; (四)申请不公开听证的权利; (五)申请听证和放弃听证的权利; (六)陈述、申辩与质证的权利

3、; (七)和解的权利。 第九条 听证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听证规则2(一)按时出庭参加听证的义务; (二)遵守听证纪律的义务; (三)履行听证裁决的义务。第三章 执行异议听证适用的范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 (一)当事人对变更、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 (二)对执行标的、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 (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案外人对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提出异议以 及法院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参照本规则进行。第四章 听证预备 第十二条 执行局收到执行异议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决定 是否报审判监督庭,决定报审判监

4、督庭的,需报相关领导批准后将 案卷转审判监督庭。 第十三条 移交案件时必须提供两份异议申请书,并附相关当 事人的联系方式及详细地址。如无法与当事人联系的,案件退回执 行局。 第十四条 审判监督庭在收到案卷 15 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五条 听证法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 认真阅卷,熟悉案情,核对有关证据和材料,确定听证 的重点和提纲; (二)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听证参加人; (三)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执行异议听证的地点原则上应 在法庭内进行,也可以根据方便原则就地进行。 第十六条 书记员应当做好以下预备工作: (一)协助听证法官将一方当事人的异议书、申请书等据以听 证的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5、送达给对方当事人; (二)在听证 3 日前向听证参加人送达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 告知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三)听证法官要求的其它程序性工作。 第十七条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在听证前主持听证当事人交换证 据。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听证规则3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有义务出庭参加 听证。异议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视为自动撤回异议申请。听证相 对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不影响听证程序的进行。 第十九条 听证程序应包括准备阶段、陈述阶段、举证质证阶 段和辩论阶段。 第二十条 准备阶段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查明听证当事人是否到庭(场) ,并核对

6、到庭当事 人的身份; (二)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 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发言; 2、听证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退庭; 3、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录音、录象和摄影; 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鼓掌、哄闹或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 序的活动。 (三)书记员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准备工作情况及听证当事 人到庭情况; (四)听证主持人说明听证会召开的原因、程序等事项,并宣 布执行异议听证开始; (五)听证主持人告知听证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并征询 听证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有申请回避的,应当休庭,并依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

7、于回避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陈述阶段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异议人陈述异议理由、事实和请求; (二)相对人进行申辩,对异议人的主张承认或进行反驳(若 相对人承认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事实和理由,异议成立,直接进入 听证裁决阶段) ; (三)听证主持人归纳争议的焦点及听证的重点,并征求各方 当事人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举证质证阶段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各方对争议焦点无异议后,听证主持人要求听证当事人 围绕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焦点问题多于一个的,可分组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听证规则4进行举证、质证。 (二)先由异议人围绕争议焦点问题出示或宣读相关证据并发 表意见以证明执行

8、行为的违法性,随后按照执行申请人、被申请人 的顺序依次发表质证意见; (三)相对方提供证据并发表意见以证明执行行为的必要性和 合法性。异议人发表质证意见; (四)听证参加人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可就相对方出示的证据 进行发问。各方当事人之间可就有关证据问题互相提问和辩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要求对有关事实或证据重新进 行调查的,是否准许,由合议庭决定。 第二十四条 需证人出庭作证的,可通知证人出庭,有关当事 人有权对证人陈述的证词提问。 第二十五条 对证据审查认定的方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 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质证辩论阶段按照异议人、执行申请人、被申请 人的顺序发表辩论意见。 第二十七条 质证辩论终结,由听证主持人按照异议人、被执 行人、申请执行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如有和解意向的, 允许听证当事人自行和解。 第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作听证小结,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九条 书记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听证笔录 由所有出庭参加听证的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拒绝签名的,记明情 况附卷。 听证记录及在听证中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是作出裁决的依据。第六章 听证裁决 第三十条 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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