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谢县长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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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尊敬的谢县长:您好!我叫舒生唐,系龙王江乡龙王江村八组村民,2006 年与本乡邱家湾村一组村民张官后发生山林权属纠纷,纠纷已近八年, 溆浦县政府某些工作人员一直未依据相关山林权证的具体四至范围对山林权属纠纷作出正确的处理,溆浦县政府多次作出错误处理决定,多次被法院撤销,但县政府仍然作出不公正的处理决定。八年来,我已心力交瘁, 情非得已,只得向您反映情况, 盼您在百忙中抽出一点时间来,了解事实真相, 以知晓您手下的某些工作人员是如何欺上瞒下、胡作非为的。水东林业中心站工作人员王平安伪造调解协议,并伪造我签字。 县政府依据此伪造的调解协议做出了溆政林纠字20074 号认定书,该认定书将我承包的山林

2、一部分认定给了张官后,湘西金矿依据此认定书支付了23800 元山林租金,租金被相关人员瓜分。我对此认定不服,于2007 年12 月 21 日向县林业局提出确权申请, 期间我多次催促林业局对纠纷做出处理,但久拖未处理, 于是我向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市中院林业庭庭长曾志刚徇私舞弊, 在主审法官出差期间,擅自作出(2009)怀中行初字第3 号行政裁定,以龙王江八组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我不服此裁定上诉至省高院。 上诉期间,被溆浦县法制办副主任章贻鹏等一伙人采取恐吓、威胁手段让村民签字,伪造撤诉申请书,模仿村民签名,私刻龙王江八组公章, 冒充原告到省高院撤诉, 这些非法动作被龙王江八组及时识破

3、,撤诉未成。省高院认为龙王江八组有诉讼主体资格,作出(2009)湘高法林行终字第12 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了怀中行初字第3 号行政裁定,指令市中院继续审理。 但市中院没有及时重新立案, 该院林业庭庭长曾志刚将案件扣留了几个月, 直到中院领导追查责任, 撤掉了林业庭改由行政庭审理该案。市中院于 2010年 11 月 4 日作出(2010)怀中行初字第 2 号行政判决书,责令溆浦县人民政府在三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期间溆浦县政府不仅未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而且使用手中的权力与市中院暗箱操作,偷换判决送达时间,将判决时间提前了近六个月, 作出了 视为撤回申请通知书 。在我多次向市中院申诉,市中院才纠正送

4、达时间,直到2012 年 5 月,市中院向溆浦县政府发出电话执行通知,要求溆浦县政府履行职责。 溆浦县政府在判决生效后拖了一年半,才于2012 年 6 月 14 日组织纠纷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 张官后出示了由溆浦县林业局在纠纷未处理期间违法所颁的“湘林证字( 2009)溆林 53929号”林权证(后被辰溪法院撤销) ,该林权证的四至界址与原107304号证记载的严重不一致, 完全包含了争议地,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县政府于2012 年 7 月 10 日作出溆政处字 2012第 2 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后于 2012 年 12 月 5 日以张官后新提交了一份06597 号林权证为由自行

5、撤销该决定,又于2012 年 12 月19 日作出溆政处字 2012第 4 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我不服此决定, 向怀化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在未通知我参与的情况下作了调查,也未对06597号林权证进行质证,就于 2013年 12 月 31 日作出怀府复决字(2013)43 号行政复议决定。我不服该决定,向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中院将本案移交至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麻阳法院仅以被申请人程序违法为由,于2014 年 10 月 14 日作出(2014)麻行初字第11 号行政判决书,撤销溆政处字2012第 4 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溆浦县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60 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该判决书

6、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溆政处字2012第 4 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的认定依据仍然采信,实际是维持了溆浦县政府的错误决定。溆浦县政府于 2015年 1 月 20 日作出与溆政处字 2012第 2 号和溆政处字2012第 4 号行政处理决定相同的决定。 我不服此决定, 于 2015 年 3月 18 日向怀化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溆浦县政府于2015 年 3 月 31日作出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在该答复书中所描述的内容仍然与溆政处字2012第 4 号决定书中的一样。做为官方文件,漏洞百出,先是将我的山林权的四至范围方向更改,后是倾向性描述将争议地划分给张官后作为自留山,再是无视张官后107304号林权证下至“溪边

7、田门山” (示意图 BC线)以及张官后 107304号、黄克均 107309 号相互连界(示意图AB 线)的事实,同时也未对我提交的多个证人证言证明张官后的山是大路以上的证据予以采信,我在复议申请中提交与张官后连界的黄克均107309号林权证也被溆浦县政府直接无视。答复书中仅仅是依据了一个未经质证的林权证来认定包含了我的06723号林权证,一个村组的总林权证怎么可能包含另一个村的林权证?县政府未对我提交的关键林权证的四至范围进行核对,而是一味的假设性认为 06723号林权证 “北至秋 1 队山” 是一个不确定的界址,事实充分么?证据确凿么?只需要合法的林权证所裁明的四至范围作为处理依据就完全可

8、以作出正确的处理, 溆浦县政府却有意不按合法证据公正的处理纠纷,却为了庇护一伙违法人员, 掩盖事实,不惜采取各种权术手段糊弄百姓。先是王平安伪造虚假协议, 冒充舒生唐签名; 后是章贻鹏带队采取恐吓、 威胁手段逼村民签字、 私刻龙王江八组公章, 冒充申请人前去省高院撤诉; 再是县政府不顾山林纠纷未处理的事实, 给张官后违法颁发了完全包含争议山的新林权证, 再到后来给法院请客送礼, 影响法院判决的公正; 县政府千方百计阻拦、拖延、重复作出相同的处理决定, 以维护自己错误行政行为。法制怀化概念提了很久, 我的合法权益却反复被践踏, 司法公信力在哪儿?依法行政的政府在哪儿?一个简单的事实清楚的山林权属

9、纠纷,溆浦县政府竟然在 8 年内未作出正确处理, 不仅失掉了民心、 污浊了政府形象,更是消耗了公权力的公信度。我恳请谢县长查明以下几点事实:1、湘西金矿支付的23800元山林租金都被谁分了?2、王平安伪造协议、冒充舒生唐签字受谁指使、有何利益?3、县法制办章贻鹏等私刻原告公章冒充原告去省高院撤诉是谁批准的?4、县林业局在山林权属处于纠纷期间有什么权力给张官后颁发完全包含了争议地的新林权证?由谁批准的?5、县工作人员在诉讼期间给办案法官请客送礼是由谁指使批准的?6、为什么我提交的关键证据材料总是无视,而对方提交的材料即使未经质证也被采信?前后 8 年,多次申请,多次复议,六次上告,官司赢了,却仍

10、然改变不了县政府重复作出错误的处理认定。申诉无门,我只得向谢县长反映相关情况,希望谢县长在了解实情后, 追究这些违法乱纪行为工作人员的责任,促使溆浦县政府作出公正的决定。此致敬礼!舒生唐2015年 4 月 12 日龙王江村八组与邱家湾村一组山林权属纠纷示意图黄克均 107309号林权证右边与张官后连界(AB线) ;张官后 107304证左边与黄克均连界 (AB线) , 下至溪边田门山(BC线) ;邱家湾一组山( ACE线的山背部),张官后责任山,其生产队无所有权;舒生唐 06723 号林权证无争议部分,实际四至:上至大路(FBC线) ,下至田( GDE线) ,左至湾角( FG线) ,右至秋 1 队山( ACE线) ;争议山(田门山)大湾大路峰岭小溪田秋山1 队黄克均 107309 张官后 107304 舒生唐 06723争议山(田门山)A B C D E F G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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